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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合同法律制度(6)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对于合同中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合同变更一般无溯及力,即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已经完成的履行部分不产生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因此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例如,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变更,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行使合同的债权或者承担合同的债务。相对于合同变更而言,合同的转让是内容不变而合同主体改变,合同的变更则是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不变,而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即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债权人叫作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例如,甲购买电影票,后将票送给乙,原本是甲与电影院订立的合同,而甲将其权利(即凭票观看电影)转让给乙,由乙享有合同权利。

债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须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即让与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一般的要求是债权让与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它们包括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合同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然债权让与通知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若债权人欲转让,则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无记名的债券如车船票、电影票等的权利转让不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载明的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转让后将产生下列法律效果:

(1)受让人获得合同债权人的地位。若债权全部让与,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让与人则脱离原有的债;若债权只是部分转让,则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债务人的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仍可主张抵消。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即债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法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债务承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这就是要排除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包括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义务与债务人特定身份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第三人既可以同债务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协议,也可以同债权人订立协议进行债务的转移。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担债务本身已经表明债权人同意,不需另外的表示;而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时,必须有债权人同意的表示才能生效。

债务承担后将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也可约定按比例承担债务。

(2)债务承担后,抗辩权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承担后,合同的从债务一并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的一种情况是出让人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承受人,即全部转移。全部转移将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的新的当事人。概括转移的另一种情况是出让人只转移一部分权利义务,即部分转移。部分转移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份额,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出让人和承受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由于既转让权利,又转移义务,因而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合意的概括转让(又叫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法定的概括转移主要有三种情形:①因继承而发生的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转移;②基于“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转移;③因企业的合并和分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转移。企业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与其他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法律效果,适用债权让与义务承担的规定。

【知识链接】

买卖不破除租赁出租房屋的转让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所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概括的承受了原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例如,合同得以清偿、混同等;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例如,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债务人义务被免除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合同的终止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同时也使合同的担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7种:

1.清偿

清偿,就是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债权人完全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清偿后,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解除

【案例链接】

2005年初,甲服装批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服装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做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厂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甲公司向乙厂询问货物是否备齐,乙厂答复“五一”劳动节后送货上门。2005年5月4日,甲公司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乙厂处,发现乙厂仅生产出1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甲公司提出因乙厂已违约,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乙厂不要生产了。乙厂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甲公司同意乙厂最迟于5月20日交货,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货。5月20日,乙厂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乙厂才告知甲公司,货已备齐,希望甲公司接受。甲公司认为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乙厂退回9.5万元货款。乙厂拒绝退款,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厂本应于5月初交货,但在交货期到来之时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在原告甲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仍迟至5月底才交货,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法定解除合同的第三种情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要求乙厂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当事人协商解除三种情形。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了解约条款,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保留合同的解除权。当出现解约条款规定的条件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条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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