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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4)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即申请获准注册取得,申请人应当按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受取得即转让或继承取得,当事人应当按商标转让或者继承程序办理。

(二)注册商标转让权

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权时应注意: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②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③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④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时应注意:①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③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注册商标投资权

注册商标投资权,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能以其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方式之一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现代企业进行投资、扩张中,除了投入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外,更加注重投入以商标(品牌)、技术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

【案例评析】天津体育用品厂的要求合法。因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天津体育用品厂依法对“健力保”商标进行了注册,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健力保足球俱乐部与南京体育用品厂虽然早已使用“健力保”商标,但未就该商标向国家申请注册,其行为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若要继续使用“健力保”商标,应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否则,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

六、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限制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依据。其中,核准注册的商标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包括商标名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指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一个整体,两者的结合构成商标权的有效范围。

(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限制

商标权同专利权一样,其法律保护有着地域特点。依照一国商标法所获得的商标权,只有在该国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才享有专用权。除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没有域外效力,一国对他国商标的专用权没有保护义务。

(三)商标权保护的时间限制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保护时间有特别规定。《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

七、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相对普通商标而言,可以享有较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建立了符合《TRIPS协议》的驰名商标特别法律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

(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商品保护法律制度。

(二)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商品保护法律制度。

(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撤销权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5年的限制。由此可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撤销权分情形而区别对待。如果他人是非恶意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受5年的限制;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其撤销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同时,我国还对驰名商标给予其他特别保护,如: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含译文)、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和作为商业网络域名等使用。

八、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与抗辩理由

【案例讨论】成都福兰德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PDA”,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为了扩展网络市场,原告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的时候,发现弥天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于2005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域名。原告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符合注册条件。被告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在裁定前,法院中止本案审理。问: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的。

(9)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二)商标纠纷中的抗辩理由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抗辩理由主要有:

(1)本人依法获得商标权,包括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原告的注册商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经申请并由商标管理机关裁定注册商标无效的。

(3)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在有效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或者自动放弃注册商标并办理放弃登记手续,被注销商标的。

(4)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超出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保护地域等情形之一的。

(5)超过诉讼时效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为,原告成都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有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之处。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采用下列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案中,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PDA”,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作为对原告的抗辩理由,被告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从而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商标纠纷的解决

商标纠纷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纠纷和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和解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商标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纠纷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请求行政处理

对商标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商标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纠纷中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提起诉讼程序

对于商标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

第三节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与着作权法概述

(一)着作权的概念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着作权人依法对某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上,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版权源于英文Copyright,最初仅指出版商的权利,现在逐步演变为作者或着作权人的权利。

着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但相对于工业产权而言,其不同之处表现在:①取得着作权的有效条件是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工业产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实用性;②着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即着作权法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着作权,不同于工业产权的审核制。因此,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决定了着作权的效力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的着作权。

(二)着作权法的概念

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创作、使用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确认和保护着作权,促进国家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2001年,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我国对《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着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着作权人及其权利、着作权归属、着作权权利的保护期与权利的限制、着作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着作权的主体

【案例讨论】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共同创作一部武打功夫电影剧本。其分工为:原告负责搜集素材,构思成电影剧情并提供给被告,双方讨论后,由被告撰写剧本。2004年10月,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素材和剧情完成了剧本创作。2005年2月,被告以个人名义发表了该电影剧本。在诉讼中,原告认为该剧本系合作创作,其依法享有着作权,被告未经其同意就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了其着作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被告辩称,该剧本是由其个人写作完成,原告没有写一个字,自己才是剧本的惟一作者,不存在着作权的侵权行为。问: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着作权的主体

着作权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着作权主体仅指作者或者着作权人;广义的着作权主体除了作者和着作权人外,还包括邻接权的主体。因此,正确理解着作权的主体,应把握以下三个概念:

1.作者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着作权人

着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人。在法律上,着作权人与作者并非同义词。着作权人可以分为原始着作权人和继受着作权人。基于直接创作作品而取得着作权的人是原始着作权人,即作者;基于继承、赠与、合同等法律事实享有着作权的人是继受着作权人。

3.邻接权主体

邻接权主体,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承享权利义务的作品传播者。邻接权不是着作权,但与着作权相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包括:表演作品的表演者、音像制品的录制者、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者和出版图书报刊的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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