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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6)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订立。一般情况下,其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许可使用作品的名称;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即着作财产权中的具体权利;③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④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⑤付酬标准和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着作权转让合同

着作权转让合同,是指着作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依法达成的,出让方将着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价金的书面协议。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着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订立。依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作品的名称;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③转让价金;④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应注意的事项

在着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活动中,当事人依法应注意以下事项:

(1)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当事人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当事人应注意软件登记的重要性。虽然计算机软件可自动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软件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人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登记获准后,由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软件作品。凡已登记的软件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六、着作权的限制

【案例讨论】1993年4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案。案情是曹雪芹第十六代孙曹某,根据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并要求《红楼梦》的出版商向其支付版权费。问: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曹某的版权请求是否合法?

(一)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着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时间性,即对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有法定时间限制。超过法律保护时间,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不经许可并无偿地使用。根据《着作权法》规定,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对其他着作权利的保护都给予了时间限制。

1.公民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着作权不再受保护。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着作权的许可限制

为了防止着作权人滥用着作权而妨碍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在对着作权进行保护的同时,着作权法还对着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对着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两方面。

1.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该行为即为合法行为。例如,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该行为即为合法行为。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案例评析】曹某关于支付版权费的请求不合法。因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对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曹雪芹的《红楼梦》的着作财产权,到其第十六代孙曹某时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即曹雪芹第十六代孙曹某不再享有《红楼梦》的着作财产权。

七、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与抗辩理由

【案例讨论】美国UT公司把享有本国版权的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卖给中国广州雅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被告在中国对该软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利用。在此之前,美国UT公司已经把该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转让给了香港PU公司(以下称第一原告)。第一原告随后将软件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第二原告)。对于被告在中国对该软件大规模的商业利用行为,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都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且未支付报酬即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软件,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则称其所使用的软件是从美国的着作权人UT公司合法购买的,不属于侵权行为。问:

1.本着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解决?

2.被告是否就其行为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支付着作权使用费?为什么?

(一)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着作权限制的情形,其他一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着作权纠纷中的抗辩理由

在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和索赔请求,被告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有:

(1)被告所诉的作品属于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不适用于着作权法的规定;

(2)被告使用的是自己独创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决定着作权的效力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的着作权;

(3)原告对着作财产权的请求超过着作权法保护期限的;

(4)被告的行为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情形之一的;

(5)被告是依据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着作权转让合同所实施的行为;

(6)超过诉讼时效的。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据着作权法规定,其解决方式可以是协商或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或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就其行为应当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支付着作权使用费。因为,着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地域特征。换言之,美国UT公司对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享有着作权,只是在美国受美国着作权法的保护。而在中国,该管理软件的着作权由本案中的原告享有。也就是说,在中国使用该管理软件从事商业活动应征得原告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着作权使用费。

八、着作权纠纷的解决

着作权纠纷的解决包括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处理和着作权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

由于着作权属于民事权益,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采取协商或调解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处理

当事人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着作权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着作权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着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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