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银行结构非常繁杂,它们构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股份商业银行为基础、各类银行并存的现代银行体系。其中,中央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政府(或准政府)的银行、货币发行银行,或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通常也是金融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机关。
货币市场近伐,金融市场远攻
经济领域中任何财产物资,其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时,称为资金。从个人活动、企业经营、国家建设、争战夺霸,以至全球性合作事业,无不需要充足资金为支持。
金融者,资金融通之道也。融通的根本原因是借贷,因为有人要借钱,有人愿贷出。由此为始,衍生了复杂的金融商品及其交易活动。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等。现代金融业的组织机构,以银行为基体,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后来居上的投资银行,以及各种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信用组合等),还有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贴现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咨询公司、专门的储蓄汇兑机构(储金局、邮政储汇局等)、典当业、金银业、金融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交易平台等)和信用评估公司等。
我们今天很难想象没有金融业支持的全球经济将是什么景象。也许人们正受困于物物交换的纠纷,也许你正期求某位豪侠“主持正义”,为你讨债求偿,也许你身怀绝技、胸有大志,只因阮囊羞涩,一筹莫展,只能留作家传秘方。我们的生活将回归到许多世纪以前的返祖形态。
金融是一种价值融会贯通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那么金融交易会带来什么好处,为什么有利可图呢?以借贷活动为例,人们借钱是预支明天的收入以满足今日的需要,因此甘愿付出代价。以投资活动为例,体现了人们对未来收益的积极预期,所以人们愿意为此支付交易费并承担风险。当然一些纯属投机性的金融交易只能是零和游戏,但无论如何,金融交易的发达程度,是反映一个经济体繁荣前景的重要信心指标。
金融业必须通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金融市场,就是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通过信用工具实现资金融通的场所。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根据交易工具的期限、方法和用途,金融市场可大致分为货币市场(Money Market)和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两大部类。按其发展过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是后者的前导和基础。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货币融通的场所,其实本质上都是货币市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资金需求者从货币市场获得短期资金,而资本市场则可以提供长期资金。资本市场的风险远远大于货币市场,主要原因是随着期限增加,影响资本效益和价格水平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了。
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
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通常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对企业而言,可用作流动资金,维持现有生产能力。货币市场以传统商业银行为核心,包括短期信贷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可转让存单市场,以及货币汇兑市场等。
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投资银行”。
资本市场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可以用于诸如建造厂房、购置机器设备、更新技术等形成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率的投资性业务,因而得名。
资本市场包括经营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的中长期信贷市场以及证券市场。
其中中长期信贷市场,主要是作为资金供应方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与资金需求方(如政府机构、房地产商以及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之间互动的信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发行与交易进行中长期融资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租赁市场,以及其他衍品生市场等。
政府可以通过这两个金融市场来调控宏观经济活动。
随着人类社会加速发展进步,科技经济水平迅速提升,经贸活动日益繁荣发达,金融事业规模扩大、创新发展不止,货币市场如火如荼,资本市场后来居上,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和历史进程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华夏金融雏形早现,生长乏力
原始社会后期,有了私有财产和贫富差别,于是在物物交换的同时,就出现了借贷的需求。最初的借贷也是实物形式的。货币产生以后,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任何实物,借贷变得方便起来,规模相应扩大。
中国周朝初期就设有“泉府”,作为国家主管货币财政的机构,负责“酌盈剂虚,变通民利”。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政府信用赊贷机构。
从1975年12月湖北发现的“云梦秦简”可见,秦朝有了借贷契约、租借契约、买卖契约和雇佣契约。秦律中对于不能正常偿还的债务,有各种强制性民事条款。例如在职官吏无力偿债时,从其俸禄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扣除。百姓欠下公家债务而无力偿还时,就要强制以劳务抵偿债务。
汉朝也提供国家信用,例如武帝时派人出访各地,对生活困苦的农家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购买种子、农具等。社会上还有私人经营的货币借贷业,放款者有商人、地主、王公贵族,以及专事放款收息的“子钱家”等,经营的多为高利贷。
南北朝时,佛教得到政府支持,寺庙遍布全国,享有免役、免税等特殊优待,官家和民间对寺庙施舍大量土地钱财。因此,寺庙十分富有,遂凭借其优厚财力发放贷款,也有富人将私蓄委托寺庙放贷营利。所以那时寺庙成了办理存放款的场所。南齐时(479—502年)出现了主要由寺院经营的“质库”,也称“寺库”,以收取实物做抵押进行放款,就是后来办理抵押贷款的典质业——当铺。
由晋入隋,以至唐宋,“质库”多由民营,更显普及,称呼先后有“质舍”“抵店”“柜坊”“解质”“寄附铺”等。其中有些还附有代客保管钱物或者“出租保险柜”,受托代卖商品等金融性质业务。
唐代商业发达,商人为图安全方便,时而将大量现金存入某些商店或波斯人的珠宝店等代为保管,是为存款和保管业务的雏形。随着这种业务的扩大,产生了一种称为“书贴”的信用工具,这是存户向寄存店铺发出的要求付款通知书,写有付款数量、收款人和出贴人姓名、出贴日期等项,可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支票雏形了。
因为白银或铜钱携带不方便,或因金属钱币缺乏,有的地方禁止钱币出境,便有汇兑业兴起。
前已提到,唐朝中期的汇兑业叫“飞钱”,又称“便换”。当时各道(地方政府)都在京城设有称为进奏院的办事处。商人在京出售货物后,如果不便带现金回家,可将钱交给本道的进奏院,进奏院开出一张票券,各执一半。商人回到本地后,到相应的机构核对票券无误,便可领取现款。这种票券就相当于后世的汇票了。
不同币种之间需要兑换。唐代白银与铜币作为货币流通,黄金则主要充作保值手段。因此,金、银、铜钱就有相互兑换的需要,产生了货币兑换业务,经营者称为金银铺。
宋朝王安石变法中,曾推行“市易法”和“青苗法”。
“市易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地方政府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待到市场缺货时,商贩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回贩卖,半年付清者认息1分,一年付清者认息2分。同时提供贷款服务,民众可以田宅或金帛做抵押,或由5人以上互保,年息2分;逾期不还,每月罚息2%。以求“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青苗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各等民户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自愿向政府请贷以补助耕作,贷钱贷粮均可,一次是正月三十日以前,随夏收归还;另一次是五月三十日前,随秋收归还,利率每次2分,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头等户不超过15贯,末等户1.5贯。贷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谷物价格折合粮食归还。如归还时谷价上涨,农民不愿交纳实物,可酌量照市价较低的价格交纳现钱,但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其余部分仍需交纳实物。“青苗法”实施不久,变质为官府放高利贷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明代,由于金、银、钱、纸币兑换的需要,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钱币兑换的铺子,称为钱庄(或银号,另外还有钱摊、钱桌、钱肆、钱店、钱铺,也称钱局、钱柜、银钱桌子等称呼)。“凡换钱者,皆一椅一桌厨列于街上,置钱于桌,以待人换。午则归家食饭,晚则收起钱,以桌厨寄近人家。明日复然。”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控制钱庄风险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常常规定连环铺保。起初,钱庄主要业务是银钱兑换,但在资金有剩时,也不会放过放债取利的机会。虽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比较方便的。
清代的钱庄又称票号或票庄,因为颇多山西人经营,又有山西票庄、山西票号等名称。其业务不仅从事货币间的兑换,还办理放款、存款和汇兑,成为重要的信用机构。特别是从乾隆年间开始,其资本性放款成了城镇手工业、商业的存在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清朝后期还兼办着政府和官吏的公款汇兑和存、放款业务。
晚清“山西票号,汇通天下”
明清时期典当业也十分发达。康熙初年,估计全国有大小当铺逾两万家,其中以山西和广东最多。经营者主要是商人,此外还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资开设“官当”。当铺资本额有的高达数万两或十几万两银。当铺经营范围已不限于抵押放款,也办理信用放款、存款以及货币兑换等业务,大型当铺甚至还签发银票、钱票。
钱庄、票号和典当,作为重要的信用机构,可谓中国近代金融业的主体。
由于中国****王朝统治下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商贸事业常处低端水平,虽然早有金融产业雏形,并且发展到了相当规模,但一直滞留在初级阶段。
希腊“金融商”崭露头角
谈起世界史,有道“言必称希腊”,货币史怕也未能免俗。希腊文明哺育了整个欧洲乃至世界,其辉煌灿烂的贡献是同货币与金融方面的成就分不开的。
据传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王国的寺院就开始经营钱币兑换和保管等业务。后来传到了古希腊。
英国商业史学家威廉斯(Thomas George Williams)曾高度评价古希腊人在货币与金融方面的成就:“希腊之所以能在商业国家中占有地位,并不是基于它的工业,而是基于其交易方法的先进。他们是以货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的第一个民族。国家所有的企业事业都使用金属货币。用通货交赋税代替劳役,用货币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用货币交地租代替实物。希腊人首先发明了靠资本兴办大规模的农业、工业和殖民开垦,很早出现了银行和保险机构。”(《世界商业史》(The History of Commerce)第25页。T.G.Williams著,陈耀昆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出版)公元前6世纪,随着商务往来日趋频繁,伴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古希腊各个城邦和圣殿都开始铸造钱币,流通货币五花八门。这时不但寺院从事不同币制货币的兑换与储贷业务,还有摊桌钱币兑换商等大行其道,后来政府介入经营管理,形成了制度化的借贷、抵押和汇兑等业务,可视为西方金融业的发端。
希腊的寺庙从事货币金融业务拥有特别有利的条件,首先是人们认为寺庙神圣不可侵犯,而且财力雄厚,值得信赖,安全可靠,加之寺庙数量甚多,分布很广,存取财物较为方便。
寺庙起先只存放财产,随着金属铸币的出现,寺庙也开始存放钱币。初期不仅不给保管人支付利息,还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和手续费。后来,寺庙里的教士们逐渐认识到在存取过程中总有一部分钱币会成为闲置状态的“沉淀”,当保管的钱币达到一定数量后,便可以把一部分钱币贷放出去,到期后收取利息作为补偿。
这时,一些富商和财主也通过放贷牟利,但当时很多城邦政府以及宗教界限制借贷活动收取利息,甚至禁止放款取息。而雅典城邦的法规对利息的限制较少,于是许多商人就在雅典这座最重要的商业城市定居下来,专事货币借贷活动。开始时,这些商人仅在市场上摆放一张桌子的摊位营业,被称为“摆摊桌的钱币兑换商”。后来,一些摊桌商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开设起了固定的柜台和店铺。
钱币兑换商的赢利来自兑换中的价格差、时间差、地区差以及收取手续费等,他们还充当借贷和交易中间人,以及合同见证人等角色,赚取利息和服务费,有了近代银行的基本特征。这类货币融通业务被称作“金融商”(Financial Business)。
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公元前499—前449年)以希腊胜利告终,一度繁荣的小亚细亚从此衰落,希腊得以继续称霸东地中海。作为权力中心的雅典,尤得地理位置之利,航海安全也有了保障,必然成为商业中介的中心,进入了高度发达的黄金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