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天上午我正在和老苏下围棋,进来一堆女人要咨询,正好老苏值班,于是我们停下游戏,他去解答咨询。
这些女人都是30多岁的劳动妇女,唧唧喳喳的,仿佛1000只七嘴八舌的鸭子,我本来不想听,但是后来老苏叫我过去帮着分析,我才了解了一下案情。
这些妇女20世纪80年代末初高中毕业时,由区政府牵头,欲成立某大商场,大家因此去报名,报名的条件是每个人出资5000元,作为股权参与商场的成立建设。5000元虽然在当时很多,但是为了正式工作,她们也都毅然决然拿出钱入了股,成为了光荣的国企职工。
参加工作后,商场效益起初还可以,但是进入90年代后,竞争一激烈,效益就出现了滑坡,商场没办法,就开始通过裁减人员、出让股份等方式来盘活经济。这些女工很大一部分选择了下海,只有为数不多的人继续坚持在原来的岗位上。进入21世纪后,商场又要改制,想把商场整体转买给大连一个商业集团,这个时候女工们想起来自己还有5000元集资款在里面呢,要是连本带息可能已经翻番了,因此经过有头脑的人一鼓动,这些代表就来咨询一下,准备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苏不是不明白其中的因果,但是因为对方人数多,所以需要我帮腔:这种两个律师一唱一和的方式对于提升代理率很有效果。
我当然知道怎么回事,过去之后在旁边帮腔:“这钱必须给个说法,哪有拿了钱白用10多年的?”
妇女同志们一看主任都这么说,自然更加有了底气,纷纷表态这个钱宁可给律师,也不能让商场占了便宜。
“这些年找他们要没有?”我问。
“说好15年还本,现在正好15年头。”女人们回答。
“商场实力如何?”老苏问。
“亏损,外面欠不少钱,法院总去执行,可区里护着,法院也没办法。”
老苏看我,我看了看招商集资文件,虽然是复印件,但是依然能看到区政府的大印,因此笑道:“把政府带上。”
老苏一听笑着同意。他又询问了一下她们的人数,大概有70个人,每个人按照1万元集资本息请求计算,起诉费加律师费需要1000元。对方一看还能剩下9000元,自然欣然同意,于是在为首者的呼吁下,约定三天之后来交纳代理费。
送走妇女同志们后,老苏赶紧找法律规定,研究案子定性,我则在旁边提醒道:“有很多人手里都没有当初集资的证据了。”
“没关系,肯定有花名册。”
“万一没有呢?”我是个悲观主义者,总考虑得非常多,而老苏则是乐天派,“肯定有,没有到时候再说。”
“还是充分一点好。”我再次提醒他,我这个人代理案件一般很少装糊涂,而老苏却把这手玩得出神入化,你怎么说,我就怎么代理,到时候证据不足,你不能埋怨我。我应该向他学习,否则凡事都被我问到了,当事人也明白了,至于律师那就是可请可不请了。
我们二人正说着,从门外进来一女士,好像是刚才那些代表中的一个。
“你什么事?”老苏问。
“我也是商场的,我姓牛,我还有点特殊情况,也想找你们咨询一下。”牛女士个头不高,穿得很朴素,一看就是埋头苦干的主。
“你说吧。”老苏看她有些犹豫,因此鼓励道。
牛女士想了想,最后鼓足勇气说道:“我被开除了,还能继续要集资款吗?”
“什么时候开除的?”
“上个月。”
“为什么?”
“我在商场里私自卖别人的货,被组长发现了。”
“这是一般性的违反纪律——但是也不至于开除啊?”老苏义愤填膺道。
“我们商场有内部规定。”
“你带来规定了吗?我看看,这世界还有这么苛刻的规定,太残酷了。”老苏每次咨询都这样为当事人着想,也不管是非对错,因此非常能获得对方的深度认可。
当事人提供了商场的规定,一看就是单方条款,比旧社会丧尽天良的资本家还黑,迟到早退次数达到三次就辞退——如果是临时工倒还罢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是这些80年代参加工作的妇女同志,可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啊,你辞退了她,那就是将其彻底从体制受益者行列中剔除,后果对人家来说可以用天崩地裂来形容啊。
“你们有劳动合同吗?”
妇女点头之后又摇头:“起初有,可是后来被商场收回去了。”
她的话我们非常理解,现在就这样,合同就是用来应付上面检查的,真出了事,职工用来维权的东西真的是少之又少。个别企业甚至坚决不承认你是他的职工,然后司法部门再努力装糊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你的观点。
“你服气吗?”我忍不住插嘴问。
“我违反了规定,被开除有什么不服气的,可是我就想问,我这样的集资款还能给我吗?”妇女同志很老实本分,自己权利被如此践踏居然不敢反抗,这也是我们的民族特色之一,过分迷信权威,不敢反抗强权。
“能要回来。”老苏回答完之后,女人很高兴,就要退出去,我则叫住她:“你工作被开除的事不要求找回来了?”
“能找回来吗?”妇女怯生生地问。
“应该能——如果不找回来,你之后干什么啊?”我有点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我给人当保姆呢。”曾经让人羡慕的全民职工现在竟然如此潦倒,确实让人听了都心酸。
“把工作找回来行不行?”我问。女人一听有些不相信:“能行吗?”
“差不多。”我觉得可以尝试,否则这个商场这么猖狂,不打击一下难偿我替天行道的心。
女人又看老苏,老苏忙溜缝:“这是我们所的主任,水平非常高,你找他没错的。”
“多少钱啊?”女人有些害怕,不由自主后退了两步,看样子我说出来吃人的价格之后,她能迅速遁走。
我一看动了一些恻隐之心,本来想收一万元律师费的,但是看出她经济实力有限,所以降低尺度:“先交2000元,官司胜诉之后再交3000元。”
“能不能官司胜诉之后再给你钱啊,到时候给你1万都行啊。”女士很狡猾,也想空手套白狼。我一听摇头,坚持自己的意见,她一听眼珠子一转:“万一工作打不回来呢?”
我知道这个社会很多骗吃骗喝之徒,所以对她的疑问也不意外,我告诉她:“如果工作打不回来,我2000元全退还给你。”
2
牛女士一听我这么自信,当然愿意委托,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我就着手申请仲裁,而老苏那面也同时接受了70个女工的委托,整理证据,准备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我的案子先开庭,在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对方商场委托了两个律师,我们也都认识,其中一个是大学的法学教授,姓朱,朱律师踌躇满志,认为我这个仲裁完全是浪费资源,根本不可能获得胜利的案子竟然还代理,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我当然明白他话中的讽刺,但是我不着急,我准备用事实给他一个教训。
仲裁员是年轻小伙子,很谦逊,首先组织双方举证,商场拿出当初他们给牛女士做的笔录,上面明确无误地承认自己确实私自卖货,并且收取了相应的现金。
我对这个事实予以承认,为此牛女士也专门咨询了其他律师,那些律师都是采取否认的态度,准备把违反纪律的事实推翻,然后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劳资纠纷。
我不认可这种代理方式,商场不是个体户,张嘴就让人滚蛋,他有他们自认为完备的管理手段,不可能连材料都不准备,就贸然把正式职工开除,所以否认基本事实的办法很愚蠢,就跟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然后开庭的时候说遭到刑讯逼供一样——你的主张能被司法部门轻易认定吗?
我研究了这个案子,看了商场的处理意见书,也仔细研究了商场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认为从程序上否决商场的行为,比胡说八道耍无赖不承认基本客观事实要有可能得多。
我代理意见是这样的: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商场的内部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国家立法本意,超越扩大使用了法律赋予企业的有关权利。
“很显然,商场内部规定明显不适当,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其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制度,但是其制裁的标准远远重于国家的规定。商场开除牛女士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里问题的重点就是牛女士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确实严重,那么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不是严重损害,那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或者说不适当的。
“依照有关规定,所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本不包括私自卖其他商品这种小违纪行为。商场的内部规定的惩罚范围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界限,也就是说国家不允许如此苛政的存在,牛女士这种行为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可以予以警告,甚至必要的罚款,但是商场发现之后就直接解除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关系,是不是过分了一些?如果商场通过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这样一个规定——迟到一次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一个有着几十年工龄马上就要退休的全民职工因此就将失去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我们难道也认为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吗?因此我认为这个内部制度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社会伦理,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当予以支持维护。
“牛女士确实私自卖鞋,确实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但是经过商场经理的批评,已经改正了,将鞋收了起来,不再继续出售,这可以说就是批评警告,已经起到了治病救人的效果,但是商场之后又追加了处罚——予以开除,这就和法律规定立法本意相违背了。
“另外一个焦点就是商场擅自解除牛女士劳动关系的具体程序经过代理律师综合分析,确定是完全违法的。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这一点商场根本就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说商场开除牛女士的行为程序上违法,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
“而商场提供的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这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希望法院重视这个问题,程序违法,那么经过这种违法程序衍生出来的决议就不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牛女士是个已经参加工作20多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是临时雇佣的人员,而且该职工现在是单身母亲,需要供养一个正在接受教育的女儿,仅仅因为卖了几双鞋,就把正式工作整丢了?商场的行为是不是太苛政了,要知道苛政猛于虎啊!
“希望法院认真审理本案,现在社会提倡和谐,但是商场的行为明显就是激化社会矛盾,把活人往死路上推。这是坚决不应该获得提倡的。”
对方律师反驳道:“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要按照市场需要来做,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的企业不可能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牛女士违反商场规定是事实,该规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自主管理的法定权利,至于是全民制还是临时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作没有贵贱高低之分。至于程序——我们认为对方律师提供的那些老掉牙的法律规定根本不适用我们这些有限责任公司。”
我一听马上站起来反驳:“商场前身就是国有性质的,当然适用这些老掉牙的规定,而且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布这些规定废止——所以即使掉牙,你们也必须尊重它的牙口。”
庭审结束之后没多久,仲裁结果下来了,因为程序违法,撤消商场的处理决定,商场当然不服气,因此起诉到法院,最后经过法院疏导,商场撤回了上诉,因为不可能为这个小决议,组织职工选举代表开大会,所以牛女士得以继续回去上班,但是牛女士的3000元律师费没有及时缴纳上来,她告诉我等老苏那个案件彻底赢了之后,其才有钱支付剩余律师费。
我当然明白这是托词,但是一想3000元也不是很多,等等就等等吧。
但是这个时候,老苏出事了。
3
老苏出车祸了,在集资案件将要开庭的头一天晚上,伤情倒不是很严重,但是开庭是肯定去不了。
我知道消息后,马上去了医院,这家伙躺在床上,脑袋上全是纱布,他嗫嚅着嘱咐我代替他明天出庭,我因为了解案情,也帮助他出过不少计策,所以出庭代理没有问题,我让他安心养伤,别挂念太多,胜利最终肯定是属于我们的!
老苏感动得差点哭了,他自己都没有那么大信心,真不知道我的信心从哪里来的。
他表示给我1000元出庭费,被我拒绝了,这个吝啬鬼,自己收了七万元,刨除起诉费,剩五万多律师费,就给我这么少,我还不如不要。
第二天我一大早就到了办公室,首先准备委托书,我把70个人名都打印出来——因为现在无法找她们一一按手印,所以我直接十个手指头上都蘸上印泥,一口气把70个名字上都覆盖上我自己的指纹。
上午九点开庭,女工们不放心,来了10多个代表参加庭审旁听,她们很多人都知道牛女士仲裁的事情,所以对于我出庭代替受伤的老苏,倒不是十分担心,没有出现什么骚乱。
有个别的组织者想上来和我一起说,被我拒绝了,我不愿意当事人和我一起出庭,有些时候她们总帮倒忙,应当承认的不承认,不应当承认的瞎承认,你就是及时提醒她们,她们有些时候依旧固执己见。
我有个案件,也是需要打连带责任的,原告给南方某施工队提供建筑材料,结果始终不给钱,没办法把出条的包工头和南方建筑公司都给起诉了。
结果开庭的时候,原告不放心,非要亲自出马,什么话都抢着回答,制止都制止不住,最后法官几句车轱辘话就把他带沟里去了。
“你和谁合作的?”
“第一被告建筑公司。”
“你准备向谁主张这笔欠款?”
“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实际负责人。”
“第二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
原告求助地看我,法官制止,让他直接回答,我提出抗议,也被法官制止,这小子回答:“是。”法官接着问:“你供的货谁使用了?”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都使用了。”
“你看见第二被告使用了吗?”
“我没看见。”
“那你怎么知道他使用了你的建筑材料。”
“因为他给我出条了。”
“出条不是职务行为吗?”
当事人哪里明白这个专业法律术语的真实含义啊,又有点蒙,再次想求助我,结果又被法官制止,最后法院判决缺席的南方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案件得以让包工头逍遥法外,而执行南方建筑公司的案件——8年了,法官没有去过一次。
今天主持庭审的是一个国家级法官标兵——赵法官。我很欣慰,有这种法官在,我就不怕案件出现大的波动了。
而事实上,在开庭前,老苏也很辛苦,为了取证,他没少跑腿。而其中的关键证据则是法院调取的。
因为我们状告了区政府,所以区里的领导很恼火,把法院一把手训得够呛,意思是他把关不严格,这种纠纷直接找商场不就可以了,商场也不是拿不出70万,为什么一定要政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