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意识隐藏在意识达不到的深处。它虽然存在于我们的身心,但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人类再明确的意愿,再周密的思考,都不能改变先天的本能。在此意义上,人的确是不由自主的,人只是本能的“替身”,它就像“寄主”寄生在体内,在里面发号施令,人以为能掌握自己,能作出决定,殊不知其实这是幻象,是“寄主”通过我们这个“寄生体”而发出号令,我们的存在是实现“寄主”的目的而不是“寄生体”的目的,因为经由遗传得来的本能是我们无法抗拒的。看起来是主体在作决定,实际上是本能早就替我们作好了决定。
执行者对本能无所选择,人不过是替本能执行指令罢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替自己的行为负责,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负责的意思,只能是“你自己”在有选择的情形下,承担如你所愿意做的事的后果。这个“你自己”当然就是“理性的你”的意思,而不是内在于我们身心的本能。就本能而言,人和动物并没有什么区别,日常的观察很容易证实,动物也按照利害原则和快乐原则行事。可是,很显然动物不能替自己的行为负责。它们没有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它们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动物的行为实际上是被自然律——本能——支配的。如果仅仅从生物本能的角度考虑,人和动物是一样被动,一样被支配,一样不由自主的。
但是,人和动物不同的地方是人拥有理性。这个说法比较传统而且比较哲学化,然而放在这里作一个大致的区别还是合适的。所谓理性,按照我们的理解,至少应当包含这样三个本质性的特征:思考要符合逻辑;认识和假设要接受实验或结果的检验;行动要出于善的意志。凡是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就可以说它是理性的,否则就不是理性的。人都有能力使自己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动物则无论如何不能做到。人具有理性,理性不同于本能。拥有理性的人,有可能通过理性驾驭、修正本能的冲动,更好地实现人自己的生活目标。理性与本能当然有相互冲突的场合,像弗洛伊德指出的那样。
例如,人类社会演化出许多施行着的普遍规则,这些规则对只顾及个体快乐、渴望创生与毁灭的不安分的本能进行抑制。规则当然不符合纯粹个体本能的当下冲动,但符合人类生活的长远利益。本能是不会顾及长远利益的,只有理性才能看到什么是人的长远利益。假如没有一个普遍遵行的社会规则,人类社会就会解体毁灭。因为本能和理性的冲突,在人的内心世界,理性经常压抑本能。这种压抑凭个人的日常体验就可以证明。的确,出于善的意志的行为并不一定给个体带来幸福,有时带来的甚至是毁灭。但是,按照康德的说法,人的伟大就在于他有可能超越与感官快乐相联系的幸福进而追求善。
理性除了同本能有相冲突的一面之外,还有相互合作的一面。在合作关系中,理性往往能够修正本能的盲目性。本能只是从生命内部发出来的最直接的欲求,欲求的实现还需要了解客观环境,然后作出清醒的判断,单纯凭借本能是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的。只有运用理性,认识清楚客观环境的真相,才能使从生命内部发出来的欲求取得合乎环境限制的满足,而不至于让本能误导生命走向毁灭的歧途。人类的理性在漫长的历史中发展出各种学科规范和社会生活的形式,例如科学、宗教、法律制度。举例来说,科学成了人类理性的大厦,科学研究的进展和知识的积累,大大拓展了人类认识自然和认识自己的边界,减少了行动中的盲目性,增加了生活的幸福程度。人们之所以用“进步”一词形容社会的演变,描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变化,(姑且不论“进步”一词是否准确,)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科技文明使得人在现代社会的生活可以享有更大的物质的满足,至少可以赢得更大的与感官相联系的幸福。
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的行为规范,例如法律、惯例和风俗,看起来有时是和特殊的个人本能冲动矛盾的。可是,问题未尝不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看:普遍的规则实际上是对本能的引导和修正。倘若没有普遍规则(理性)对人类生物本能的驾驭和修正,人类可能早就被欲望所吞噬。霍布斯(Hobbes)在《利维坦》(Leviathan)中对人类社会的法律和监督执行权威的来源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他认为,假如人类社会没有普遍遵行的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权威,社会就会永远陷于战争状态,这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们为了结束战争,于是订立契约规则,创造管理机构。当然,霍布斯的假设在经验上是有缺陷的,但至少在逻辑上是正确的。规则和权威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理性的成熟,内心世界的冲突虽然永远存在,但理性却有效地克服了本能的盲目性。
落实到经验层面对人的行为的观察,是不是每一个人在作出选择的时候都充分理性而不受本能的控制?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问题同样应该转换成,我们是否愿意放弃理性而被动地听任本能的摆布,做本能忠实的代理人?我们是否愿意放弃可能具有的主体性而让本能牵着走,做它的奴隶?要是我们回答不愿意,那本能就不可能控制我们。人可能是自己的主体,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人有出于善的意志而行动的能力,具有按照他同时认为能够成为普遍准则而行动的能力。人之所以获得这种能力,就在于人有理性。
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的本能,都不能必然控制人,人的生命始终存在着一种使自己成为自身行动主体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在自然之上,也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在他人之上,而是意味着人应当替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由意志不是胡作非为的意志。自由和责任,自由意志和责任承担永远是相互联系的概念。
3道德承担的现实根据
承担道德责任的命题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人的天然禀赋存在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其次是有没有事实应当如此的理由。上述的文字完成了第一方面的讨论,以下进入第二方面的讨论。我们认为,人当然应当承担道德责任。所谓事实应当如此,这自然是一个规范判断,包含有我们认为是正当的价值观在内,它不纯然是主观的,它有强大的现实根据,这个现实根据就是人类自身的普遍性利益。
承担道德责任,按照康德的说法意味着人所做的选择可以成为普遍规律,即他的选择不仅合适于他自己,而且作为原则也合适于所有的人。至于那种只合适于自己而不能成为普遍规律的选择,不但不能说是承担了责任,相反却是逃避了责任。比如,儒家常举孺子入井的例子。听到呼叫的人可以去救,也可以不去救。救与不救的行为都不是必然的,如果必然地要救孺子或必然地不救孺子,那任何行为都没有道德色彩。因为是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选择的行为就没有道德含义,哪怕他是实际上去救了孺子,我们亦不能因此行为而说它是善的。正是在两可之间,听到呼叫的人去救了孺子,我们才说他承担了做人的道德责任。如果选择了不去救,那此行为在道德上就是邪恶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成为普遍规律适合于任何人,不但合适于救人者,也合适于孺子。但后者就没有普遍性,不救人这行为只合适于他自己,而不合适于除他以外的人。为什么只合适自己而不能成为普遍规律的选择只能有负面的道德价值?为什么只有按此行事同时也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选择才具有正面的道德意义?这些问题涉及承担道德责任的实质。
道德的存在其实昭示了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事实: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活动、处境和利益都是和他人息息相关的,个体不是孤立的存在,每一个人都不是汪洋里的孤岛,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存在的相关性”。正是这种“存在的相关性”使道德成为一个命令,使得行为出于善的意志具有正面意义的评价。正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们内心不愿意他人以不具有普遍规律性质的行为加诸自己身上,于是我们必须接受以具有普遍规律性质的行为对待他人。先儒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人类“存在的相关性”的一个很好的注解。良知的存在就是“存在的相关性”的见证。
在一个息息相关的世界里,一个人的任何努力都可能给他人增添一分幸福,相反一个人的任何一分过失,都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幸。我们做的任何事情可以与他人没有法律的相关,但不可能没有道德的相关,道德意义的相关是无处不在的。并不是道德把不相干的人聚拢在一起,而是道德仅仅是人类“存在的相关性”的一个见证。它见证个体不是孤岛,但它不能保证个体必然地不是他人的孤岛。如果个体执意要成为他人的孤岛,执意不听从良知的呼唤,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只能理解为这是人性的悲哀。承担道德责任的实质就在于以善的方式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关,以增进共同的最大幸福。一个行为在社会中可能成为善行,也可能成为恶行,意味着这行为是与他人有关的,假定这行为高度自足而与他人无涉,那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会具有正面的普遍意义,也不会有负面的纯粹自我的意义,因而也就不会有道德价值。
社会成员之间的“存在的相关性”是道德的必要前提。道德戒律命令人们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其基础就在于个体成员之间存在无形的相互关联。它能够成为命令,完全说明了个体成员不能离开他人而存在,说明了需要以出于义务的方式裁判自己的行为、处境与利益。所以,一个不执行道德命令的人,或者说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其实可以简单定义为就是一个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存在的相关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