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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3)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7月20日)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形象,在实现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其印制、使用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即对国家机关的印章规格、字体大小、名称、批准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证件"就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文字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结婚证等。但本罪中不包括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该国家机关主体的公章或专用章,以及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如行政机关首长、法院院长的个人名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或买卖。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定罪处罚?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三中行为之一的,罪名只定该具体行为。如行为人仅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公文,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同时,又买卖了该印章,则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280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设定了两档刑罚:(1)一般情况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什么是伪造、变造和买卖公文、证件、印章?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非法制作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伪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纯"伪造",即非法制作根本就不存在的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如臆造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北京市土地管理厅"的公章;其二为"仿造",即真实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伪造的主体,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此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笔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所谓变造,就是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通过擦消、涂改、拼接等方式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如对某一公文涉及的数字进行篡改,或者将某一合法证件上持有人姓名进行消除后变更为新的姓名。

买卖,就是有偿转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销售,也包括购买的行为。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典型案例】

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2008年4月间,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以"******扶贫开发办公室"和"中国教育扶贫慈善协会"的名义,伪造大量《全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献爱心救助贫苦地区失学儿童》文件后,通过邮局寄往全国各地县级政府的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求组织募捐活动。部分单位邮寄汇款2600余元给张××,张××在前往邮局取钱时被抓获归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利用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用简称"******扶贫办",编造了一个不存在的"******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时臆造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机构"中国教育扶贫慈善协会"。二者都不是真正的国家机关,尽管如此,被告人张××在主观上就是想利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声誉和权力,要求各地扶贫办组织捐款活动,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在客观上,张××也伪造了一份不存在的公文——《全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献爱心救助贫苦地区失学儿童》。因此,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秘密窃取、公然夺抢或故意损毁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1)所谓盗窃就是秘密窃取,盗窃的对象是明确的,即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如果盗窃的并非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则不构成本罪;(2)所谓抢夺,就是当着持有人、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的面公开、突然夺取其所持的公文、证件、印章。抢夺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3)所谓毁灭,包括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撕毁他人持有的公文,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不小心将证件掉入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挽救而让其烧掉。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毁灭行为时,并不知道所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则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定罪处罚?

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何种具体的行为,即按该行为定罪,如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视情节不同分别处罚:(1)情节不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何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此两种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均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即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同:前者是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故意毁灭,后者则是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当然,行为人也可能在盗窃、夺取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后加以变造或买卖,此时,则按照牵连犯的原则论处。

4、如何区分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都有相同的地方,即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故意损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后三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所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为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或证件。后三罪所侵犯则是公私财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

5、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二者盗窃、抢夺的都是公文、证件和印章,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普通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而后罪所侵犯的则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后罪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典型案例】

周××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

2008年3、4月份,被告人周××(2003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伙同李××(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等地,采用起子撬取他人车辆牌照后将牌照藏匿,并在被撬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因经济困难,暂借车牌一用,拿回请拨138XXXXXXXX"或"应经济困难,借车牌一用,拿回请拨150XXXXXXX"的纸条。带车主发现所留手机号码联系时,周××便发来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往该银行卡上打100-200元不等,收到汇款后通知车主车牌藏匿的位置。被告人周××、李××采取此种手段,先后盗窃了陈XX、曾XX、吕XX、郭X、邓XX、雷XX、王X、高XX等39人的车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且被告人周××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专家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号牌作为机动车登记的标识,其式样由******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予以核发。因此,机动车的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本案中,被告人周××趁车主不在时,秘密撬走他人机动车所悬挂的号牌,即属于盗窃行为。虽然周××的动机是为牟取经济利益,但其主观上属于明知所盗窃的机动车号牌为国家机关合法的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周××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到5年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周××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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