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1200000018

第18章 民事部分(6)

【专家评析】

再审申请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到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当事人到原生效的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原生效的二审法院能够马上立案受理的原因,在于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一方当事人为三人,而被申请人为同一当事人————某某建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在一审阶段一方当事人可能三人以上,二审阶段一方当事人可能三人以上,但是在再审申请阶段,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是三人以上。如在一、二审阶段一方当事人三人以上,再审申请时一方当事人如未列明三人以上,则不符合"人数众多"的条件。二是一方当事人处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问题,无论第三人的人数多少,不包含在"人数众多"范畴。第三人从诉讼身份而言,可能在一审阶段,可能在二审阶段,可能在再审申请阶段,但是再审申请阶段要求的一方当事人三人以上,不包括原审第三人,即要求再审申请阶段一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处于原审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地位。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有许多种类,比如,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类案件日益增多,业主集体一起因小区物业管理房屋产权纠纷,业主与开发商车库所有权纠纷,户外广告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物业收费纠纷等类型案件。之所以规定这类案件在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出于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的矛盾纠纷具有群体性,社区性、同一性,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等原因考虑,当地法院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更容易沟通,更容易协调,更容易把问题发现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上级部门减缓****压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3月29日  法办〔2013〕36号)

一、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13.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能申请再审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当事人均能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对于已经生效的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裁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二是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中涉及子女抚养事项,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如提出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有不适合子女成长的情形,由法院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是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部分,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原审裁判对认定或者分割财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分割财产不当,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分割财产部分当事人是以离婚协议形式,法院进行确认的,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典型案例】

谢某某与杨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杨某某从事建材经营。1997年12月4日,杨某某的购买了位于某某镇门面一间(建筑面积62.47平方米)。并于2003年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家庭财产分割如下:l.某某宿舍楼一套、某某仓库及门市内货物由谢某某所有。2.某某公司商品房一套以及门面由杨某某所有。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双方协议内容确认分割的财产。谢某某于2004年10月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其他公司有投资入股的股份,但未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侵害了其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以当事人应另行起诉为由,不予受理谢某某的再审申请,要求谢某某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谢某某后重新书写诉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作为新的案件予以受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离婚前有转移财产之嫌。被告一直在经营建材生意,有证据证明其在其他公司投资而谢某某并不知情,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时也未予以分割。于是判决支持了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属于涉及婚姻判决中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中所涉及财产系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不知情,另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应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以新案件受理。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一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二是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法院应另行作出判决,而不是对原生效的婚姻判决申请再审。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法释〔2001〕30号)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 法释〔2011〕18号)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存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无期限限制

【宣讲要点】

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是司法效率与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任何诉讼都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起诉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要求,当事人上诉有上诉期间的要求,再审申请程序一样,也有时间上的要求,如果一个案件没有时间期间的限制,那么一个多年已经生效的裁判所确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状态,就可以随意地加以改变,法律"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就会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永无休止,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有违制定法律的初衷。因此,再审申请程序作为一审、二审之外的补救程序,对再审申请确立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法院尽快审理,在合理期限内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再次予以固定,有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我国法律对再审申请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是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典型案例】

2005年11月6日中午11时,牟某某赶集回家,在经过某某乡政府门口下坡方向公路边时,牟某某被谢某某放鞭炮炸伤左眼,当即由其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又在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000元,出院后根据医嘱进行了复查。2006年3月,牟某某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需续医费3000元。谢某某支付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因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牟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6万元。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支持其部分主张、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牟某某仍然不服,于2013年9月23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牟某某申请再审期限已经超过生效裁判六个月,不予立案。

【专家评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没有受理牟某某的再审申请是正确的,因为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那么,本案判决于2013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即2013年7月16日前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当事人在2013年9月23日才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因客观原因或者主观原因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律效果,六个月期间超过,当事人就丧失再审申请权利。二是如果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那么,法律采用的是客观因素加法律推定的方式确定再审期间。三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期间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一致,前者规定的再审期间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后者已缩短为六个月。四是在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为止,未满原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年期限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间按照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当事人仍然有再审申请权,但是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裁判六个月内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有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凡是于2013年1月1日起未超过原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年期限的,再审申请可以在2013年6月30日以前提出,仍然给予当事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 法释〔2012〕23号)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同类推荐
  • 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际关系变的日益纷繁、复杂。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产生了众多形形色色的纠纷。而当纠纷达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时,纠纷一方或双方就会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包括经济、人身自由等方面都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 美容企业法律实务

    美容企业法律实务

    本书以提高美容从业人员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为目的,以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美容与美容纠纷、化妆品与化妆品纠纷、美容与化妆品纠纷的责任承担与赔偿为中心内容,通过大量案例分析与问答方式为从业人员的工作和消费者的美容消费起到警示的作用,帮助读者做知法、懂法、护法的合格从业人员和消费者。
  • 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本书内容包括:平安村概述、传统、提前实现的权利、老年人的赡养、男人的继承权、从夫居与宅基地制度等。
  •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从7个方面介绍了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26个案例。农民离开本土外出务工,有的走出了家乡,更多的是就近务工。所以,本书既包括农民在城里务工的案例,也包括农民就近务工的案例。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了解这些案例有利于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失去应有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本书还收集了一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在重点介绍农民工工伤与一般伤残的案例同时,也注意收集短暂受雇务工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农民在转包工程劳务活动中务工,往往要面对多个老板和包工头,因此,其中也介绍了在转包工程劳务务工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关注百姓热点问题,解读民生政策法规,剖析真实典型案例。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贴近百姓的方式,结合具体案例,就社会救助问题,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热门推荐
  • 噬罪

    噬罪

    “想活下去吗?想改变一切吗?想向这个世界复仇吗?签下这契约,你将获得王者的力量,但这力量将使你陷入无边的孤寂,你,考虑好了吗?”所谓噬罪者,就是要把别人的罪恶由自己吃下去,让别人无罪的存在。他是罪之王,噬罪之王。“在完成契约之前,我不会死,因为,我是你的魔王啊。”作者QQ:737664653噬罪讨论组:54543363
  • 九世天尊

    九世天尊

    千饶大世界,有三千星辰,九千武界。楚景云帝王之尊,执掌帝道于手中,第九帝位本该唾手可得。却不想登临九天之极遭遇暗算,机缘巧合之下重生于同名少年身上。这一世,楚景云修第九帝皇功,炼无上神体,翻手为云覆手雨,势要以一己之力杀伤诸天,让这八方震颤。
  • 逆学生之翻转未来

    逆学生之翻转未来

    故事发生在蓝翔学校的教室内……顾明辰趴在课桌的拿着手机激烈的回复着消息……
  • 时间等待无归期

    时间等待无归期

    她爱哭,喜剧也能哭出声来,可是哭过以后呢?她在等,在每一个路口等,但是他都没有来,还继续等待吗?等待的人到底是存在的吗?
  • 邪王的轻狂妃:红眸银发魔女

    邪王的轻狂妃:红眸银发魔女

    她是25世纪的嗜血魔女,红色眼眸、银色长发被世人称为阎王魔女冰冷、狠毒。而她的美貌却深受天下男子爱慕在一次,被组织收留一次任务让她卷入沙尘暴以为自己死定了却不想穿越千年修府嫡系大小姐,天生生的一身银发,红色眼眸。出生那年天下异变“古老预言今世天煞孤星、玄天圣女即将出世那时天下必将大乱”有人造谣修罗魔女是天煞孤星,必定会天下大乱。生父念在父女之情,没处死修罗魔女但是她却过的比狗不如,从那以后全府待她如狗最后被活活打死。
  • 神医之医者仁心

    神医之医者仁心

    颓废少年,偶得异世医神记忆,从此一飞冲天。无数美女为他倾心仰慕,无数美女为他黯然神伤,纵然游纵花丛,弱水三千,他只取一瓢饮。他要用绝世医术,拯救病魔缠身的人们。虽是死神,亦无法从他手中夺走生命。一针定生死,两眼窥阴阳。世界本无神,他就是神——医神!(本书QQ群576035160,欢迎书友加入!)
  • 笑出腹肌

    笑出腹肌

    此文容易笑出腹肌,如有哮喘病慎入,因为有可能笑到发病。“嘿!死胖子,你的六块腹肌怎么练出来的?”“噢!就是看这本书练出来的”
  • 限量版男神,都归我

    限量版男神,都归我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男神,在水一方。“男神几位?请坐,点啥?要稍等一下哦。”“两位,我们要你。”“哈?什么?要我?要我做什么?我又不是小菜~”“可是你美味可口。”
  • 想要触摸的星星

    想要触摸的星星

    沈忆星,有没有人说过你是我最想要触摸的星星。我,夏家的千金大小姐,夏初心要什么得不到唯独对你这颗星星爱而不得。
  • 帝王征战

    帝王征战

    天下大陆归神界超脱者剑帝是也不服就战一剑在手帝王位必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