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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民事部分(15)

上述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和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方式。那么,再审申请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不提出,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审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的精神,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支持。其立法本意一个是基于效率原则,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能长期困扰在诉讼程序上面,应当以实体审判为主;另一个是基于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不提出,法律上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在实体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再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浦某某因与鄢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浦某某再审申请称:一、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再审改判。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鄢某某向浦某某购买淀粉是事实,但是本案应当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质量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案由错误,管辖法院也错误。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至某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在合同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亦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辖区系因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现法院裁判生效以后,以法院管辖权问题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因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浦某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当事人的两条再审申请理由,一是案件实体问题,二是案件程序管辖权问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如果当事人仅仅以管辖权异议为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再审案件。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后又由被驳回,法院作出实体裁判以后,当事人是否有权单独以管辖权异议提起再审申请呢?按照民事诉讼法再审设立的十三条法定再审事由,没有将管辖权异议问题以及法院管辖权错误问题列为再审申请事由,因此,当事人也无权针对管辖权异议依提出再审申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3.一方申请再审后对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权申请再审

【宣讲要点】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后,对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权向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再审申请案件审查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列为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其中一部分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成立,其余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成立,对其余是否成立不做结论,各方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不再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关处理。被申请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针对新的再审判决主张权利。适用该纪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再审审查期间,对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双方均为再审申请人。

二是再审裁定下发,案件进入再审审理未审结以前阶段,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将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移送再审审判庭,由其一并作出处理。

三是再审审理结束以后,对原生效裁定申请再审的,告知其针对新的再审判决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周某某、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华某某对张某某、周某某与隋某某2009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转包合同)事先知情,表明其同意转包,原审判决其违反三人签订的《入股合同书》(以下简称入股合同)第六条错误。(二)华某某诉请解除合同,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立案以后,法院向几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华某某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后,未提交书面意见,也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华某某对张某某、周某某与隋某某2009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不知情,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法院并进行清算,要求再审改判。

再审法院认为:1.关于华某某对转包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的问题。首先,依据举证规则,张某某、周某某应对其主张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华某某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缺乏依据。其次,在本案中,张某某、周某某曾自认未将转包事宜通知华某某;在另一工程款案中,张某某和周某某亦曾自认转包行为未经华某某同意。转包协议内容与张某某、周某某的自认亦相互印证,充分说明张某某、周某某将诉争土地转包给隋某某未经华某某的同意。2.关于原审在判令解除合伙关系后,未对合伙清算问题,华某某可另诉解决。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华某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再审案件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华某某也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将两个再审申请并作一案处理,分别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并且按照各自的申请理由逐一说明裁判理由,最后一并作出裁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一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符合再审规定,那么,案件进入再审,对方当事人的材料也移送再审机构。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如当事人还对原生效裁判不服,当事人只能对新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法条指引】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4月21日 法〔2011〕159号)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34.在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可否撤回再审申请

【宣讲要点】

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因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当事人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呢?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理以及"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具有处分权"的原则,在再审申请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也就是说,在再审申请阶段,当事人撤回诉讼的权利与原一、二审相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其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提交撤回再审的申请书。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后,并不当然法院就裁定撤回,还要经过法院审查,该调解协议是否侵犯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如存在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典型案例】

申请再审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屈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屈某某自行和解,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该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屈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涉及原审被告郭某某、朱某某的权利,原生效判决并未要求郭某某、朱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和解协议要求郭某某、朱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侵害了郭某某、朱某某的利益,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故裁定不准许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说明并不是所有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都应准许,本案中由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严重侵害了郭某某、朱某某的利益,让郭某某、朱某某承担了超过原生效裁判的责任,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法院不能依据无效的和解协议准许当事人撤诉。当然,如果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包括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所有当事人一起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判决中没有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愿意承担责任的,该协议应有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法条指引】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4月21日 法〔2011〕159号)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35.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上如何署名

【宣讲要点】

再审审查以后,法院应制作再审裁定书,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事由的,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的,裁定进入再审。在裁定书中如何署名呢,涉及到审判组织的组成和法院裁判的合法性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以前,按照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驳回裁定中应列明审判组织成员,而在再审裁定中不列明审判组织成员,仅列明院长以及书记员。按第二次"大修"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申请案件文书样式要求无论案件进入再审或者驳回,应全部列明审判组织成员。那么,审判组织成员包括哪些呢,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审判组织以及诉讼程序与原一、二审相一致,因此,案件确认的审判组织成员均应在裁定书中列明,包括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

【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孙某申请再审称,2004年,小孙因办理房产贷款手续不全,故以孙某名义贷款购买了座落于某某小区4栋4单元302室房屋,购房首付款31500元,每月还款由小孙与其妻周某某承担,原审关于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属并未查清,孙某提供的新的证据能证明该房屋属小孙所有。另外,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孙某的父亲将其名下的座落于某某街1号953栋3单元301室的房屋赠与给孙某并以买卖形式更名过户到孙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在该案审查过程中,为核实相关情况,法官刘某某询问了孙某以及其父亲某。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小孙、周某某、孙某均主张座落于某某小区4栋4单元302室房屋是小孙、周某某夫妻出资购买的,并且每月是由小孙、周某某夫妻还贷,但周某某、孙某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孙某主张座落于某某街1号953栋3单元301室的房屋是其父亲孙学平赠与给孙某个人的,但该房屋是孙某在其与郝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与郝某某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的,故孙某主张该房屋是其父亲孙某赠与其个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裁判文书中有审判长谢某某、审判员刘某某、代理审判员李某某以及书记员张某某的署名。孙某收到该驳回裁定以后,认为裁定书上署名与再审阶段法官不一致,询问案件的只有法官刘某某,其余两名法官并未审查案件,因此要求更改署名,法院给孙某进行解释以后,孙某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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