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3900000011

第11章 犯罪主体(3)

在把握这类工作人员时,关键要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派”。这里的“委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委派的有效性。即委派必须由上述国有单位出面,明确表示委派的意思,而不是私人委派。单位出面委派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书面文件表示,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通过口头表示。受委派的人也应明确表示接受委派。只有这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明确的。2、委派的合法性。即委派的单位只能在其合法权限范围内进行委派,即对委派的事务具有委派权,如果超越委派权限,这种委派就不具有合法性,则“受委派人”不能为国家工作人员。3、委派的隶属性。即委派关系成立后,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受委派人要接受委派人的领导、管理、监督,两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平等委托、代理关系。4、委派内容的特定性。委派的内容仅限于受委派人到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的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即从事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而不是直接从事生产、劳动、服务等劳务活动。如果受委派人从事的是劳务活动,则受委派人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有关公务活动。构成依法从事公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必须是公务活动,即属于国家管理性质的活动。2、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行为人或组织必须是依照法律产生、存在的。3、从事公务活动的行为人或组织必须具有从事特定公务活动的权利资格和条件。4、行为人或组织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而言,“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什么是“从事公务”?

“从事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公共事务活动或者受上述国有单位的委派,代表上述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上述公共事务活动。一般来说,公务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依属性。公务活动的依属性,是指公务活动是依据一定的基础而产生、存在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既是公务活动产生的基础,也是公务活动存在的基础,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存在只能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存在为前提。

2、职能性。一方面,公务活动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或履行经济职能的活动。这种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是通过具体的行为人来加以实现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就不能认为是从事公务活动;另一方面,具体的行为人是代表职能部门来实现管理活动或履行经济职能的,所以行为人都是有一定职务身份的。行为人这种职务身份又是通过选举、任命、聘用或受合法委托而取得的,公务活动总是与行为人的一定职务身份相联系的,如果不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公务活动。

3、限度性。在我国,公务活动的范围相对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思想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与社会秩序、经济发展有关的各个方面公共事务的管理。管理的内容虽然广泛,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四种:(1)管钱;(2)管物;(3)管事;(4)管人。

(二)怎样区分“劳务活动”与“公务活动”?

“劳务活动”是指直接从事具体的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的勤杂工作,包括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活动,如工人生产、农民种田、渔民捕鱼、牧民放牧、个体户经营等等;也包括本身不直接参加物质资料的生产,也不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提供社会服务性劳动的活动,即以自己的体力或者技能为集体、个人提供某种服务,如环卫工、锅炉工、搬运工、勤杂工、宾馆服务员等等。劳务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它同所有制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无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在集体单位,抑或在个体经营中,都存在劳务活动;

2、它与管理公共事务没有直接关系。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有的也可能有一定的岗位、职责,如部队战士、机关单位的工人、司机、门卫、保洁员、电梯工、锅炉工等,但其岗位、职责或者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是从事服务性劳动,而并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虽然他们也可能经手公共财物,如工人生产要使用原材料,汽车司机要拉运货物等,这是他们从事的生产劳动或服务性劳动所需要的过手行为,而不是从事管理性的职务活动。

【典型案例一】王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简介:1994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某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某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某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解决安徽省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之夫)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王某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王某给阜阳市颖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阜阳市东方宾馆董事长周伟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伟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对安徽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运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汽运税收等予以减免。1999年8月,王某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新华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1999年8月,王某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倪超所在的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9.29万元。2000年5月,王某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向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阜阳********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阳国贸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7.448万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王某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中的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另80万元让杨应宇代为保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安徽毫州建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寻找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王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专家评析】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某检举之前已经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某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某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典型案例二】李某、唐某受贿案(国有报社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诉之有道:商品房交易案例实证

    诉之有道:商品房交易案例实证

    商品房交易因其涉及数额大、影响范围广等原因,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启动以及时间的推移,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居高不下。这一方面说明房地产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此,本书收录了近年来商品房交易的典型案例,通过检索、分析和评述,为买卖双方正确解决纠纷和争议提供了解决之道。
热门推荐
  • 操控

    操控

    官场操控商场,商场操控情场,情场反操控商场和官场……人与人、人与资本、人与权位之间,是否都在玩着“操控”与“反操控”的戏码?女主角岑惊即将研究生毕业时,进入“滚金国际”工作,自此,人生就开始惊险“过山车”。前男友、天才操盘手范腾;初恋情人、未婚夫,商业奇才魏杰;隐形金融巨鳄“钱隆系”掌舵人林新天;滚金国际董事长范晓华;自己的母亲、原天南省大昭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释兵;养父、原天南省大昭地区地委书记岑仲原……各色人等以岑惊为交点展开争斗,情场、商场、官场,每个“战场”的战争都如火如荼。
  • 婚途不知返

    婚途不知返

    叶成蹊:29岁,建筑设计师,闷骚傲娇、刻板面瘫,集万千臭毛病于一身的鬼才大少爷。秋书语:25岁,民乐团琴师,心素如简、人淡如菊,集万千闪光点于一身的温柔小仙女。然后有一天,他们结婚了……【调查问卷】1、婚姻对于你的意义是什么?叶成蹊:空气。(潜台词:有了就活,没有就死)秋书语:空气。(潜台词:缓慢渗透,无形包围)2、婚后最常做的事情是什么?叶成蹊:沉默。(若是爱她爱得少些,也许话就会多些)秋书语:沉默。(天上有半轮下弦月,她什么都不想说,只想携着他的手,往明月多处走)【心得总结】他喜欢吃石榴,不像柠檬那样酸,不似甘蔗那样甜。像他对她的爱……一句“我爱你”太重,一句“喜欢你”又太轻;“我想娶你”,这句刚刚好。……推荐大奇自己的完结文:现言姊妹篇《哑小姐,请借一生说话》古言权谋文《妃你不可之十里红妆》、《妃上枝头之殿下嫁到》、《江山策之妖孽成双》
  • 从九头蛇开始进化

    从九头蛇开始进化

    穿越到诸神环伺,魔兽肆虐的魔法世界,成一条幼年九头蛇,并激活了无限进化系统,只要吞噬万物,就能无限进化!于是凌九开始了传奇进化之路,吞噬巨龙,生撕比蒙,镇杀人类圣域,覆灭神之王座,亿万神灵在他的凶威下瑟瑟发抖!从九头蛇,到九头恶蛟,再到九头真龙,最后到宇宙主宰,镇压亿万万位面,连主神也得匍匐跪拜!
  • 穿越古代当宝妈

    穿越古代当宝妈

    穿越到古代当现成宝妈,自立门户,带娃奔小康
  • 这些年可还好

    这些年可还好

    她是一个很渴望关心的一个女孩,同时她也是一个很自卑的女孩,是茫茫人海中谁都不会有太多关注的人,但同时她也是一个渴望被无数个关注的人,在生活中她唯一的快乐就是阅读小说,默默的关注着她的偶像,但这样的生活最终终止在她20岁那年……
  • 血泪挽歌

    血泪挽歌

    命运的齿轮,推动历史的长河。沉睡了千年的大地,又将迎来一首血与泪的挽歌,人魔两族,宿命的争雄。魔皇的苏醒,龙牙剑的末路。是生存还是被屠戮?神兵的威严,魔器的凶光,给这片大陆带来希望还是毁灭?为了人族的生存,三王子的舍弃,是否赢得了战争的胜利?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T时空门T

    T时空门T

    洛先生一起从北京到北非最后从北非回到北京的逃亡故事。(打错了,没完结。)
  • 这个炼金术士有问题

    这个炼金术士有问题

    元素和魔力,水晶与金属,魔导炉、构装体,掌握非凡的炼金术士。孱弱的肉体,强大的灵魂,造就了伟大的帝皇。星耀塔之上,伊欧看着自己面前的“高达”,发出了鬼畜的笑声。PS:其实就是主角在异界造异界版“高达”的故事。
  • 站仙路

    站仙路

    长夜漫漫,星光璀璨,一道流星划过,唐天沉沉的睡去,再醒来已是异世,此界名为长生,界中之人都以仙路相伴,斩破红尘不问世事,一心求得长生,羽化飞仙,可古来也没有几人能为。他在地球上就是个废物,受人欺负,上天给了他一次重来的机会,一个纯朴的少年在被人欺压彻底爆发后又在这异界会掀起怎样的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