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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信义——守住为人朋友的底线(2)

王铁柱并没有接过徐东递的烟,只是默不作声地摇头。徐东冷笑了一声说:“不过今天哥们这忙你是帮定了,可由不得你决定。”王铁柱有点手足无措说:“我不管,我肯定是不会做的,难不成你还绑了我不成?!”徐东用他那双贼溜溜的眼睛盯着王铁柱,诡异地说:“根本不需要,不过你肯定得乖乖听我的。你知道什么是下蛊吧?”王铁柱诧异地看着徐东,不知道徐东到底卖什么关子。徐东不慌不忙地喝了口酒,说:“你刚刚喝的酒里已经被我下了蛊了,听说过没?这可是我家祖传的蛊毒,厉害着呢,毒性发作时便会胸部绞痛,肚子肿胀,解药只有我才有。当然,你报警我也不怕,这种毒是医院根本就没有办法验出来的,你若不听我的,就只能慢慢等死吧。”

一听到“下蛊”两个字,可把王铁柱吓出了一身冷汗。王铁柱故作镇静地说:“你骗人。”徐东冷笑道:“哼,你应该知道我是贵州山区来的吧?我祖上和一个下蛊高手是拜把子兄弟。算了,和你说这个也没用,你走吧!只是病发时别来找我。一两个月内也不会有问题,现在可能只是后背发凉,冒虚汗。”王铁柱大字不识几个,但武侠电视剧没少看,“下蛊”在武侠小说中那可是让人闻之丧胆的绝学啊!他虽然半信半疑想离开,可这腿就像被灌了铅似的,脑子里就像放电影一样把电视剧中有关蛊毒发作的镜头一幕幕地放了出来。这时候一滴汗顺着他的脸流了下来,他一摸头才发现自己满头是汗,同时还真感觉后背发凉。王铁柱开始相信自己真的被徐东下了蛊,他吓坏了,赶紧拉着徐东的胳膊哀求着:“东哥,我听你的,你先给我解药。我家里还有老婆孩子指望着我呢!”

徐东暗自窃喜,掏出一个小瓶,倒出两粒粉红色药丸递给王铁柱。王铁柱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慌忙接过来塞进了嘴里,来不及喝口水便咽了下去。王铁柱轻轻地拍了拍胸口,长舒了一口气,那颗悬着的心一下子落地了。

正在王铁柱高兴之际,老谋深算的徐东故意咳了一声,一脸严肃地说:“你先别高兴!我在你身上下的这个蛊可不是普通的蛊,而是我们家祖传的也是独创的金蚕蛊。刚刚那两粒解药只是解了一半的毒性,若要完全解毒,要三个月后和两年后再服两次药。”

王铁柱的神经立马又绷紧了,紧张地盯着徐东。徐东吐了口烟,说:“条件很简单,万一我们被警察抓了,千万不能把我供出去,你就说都是自己干的,否则的话,要是我进了监狱,你也就拿不到解药了。到时候肚子里的金蚕蛊发作,你的小命就完了。该怎么做,自己掂量吧。”

王铁柱这时候什么都顾不得了,满口答应下来。徐东凑到王铁柱耳边交代了他的计划。这个计划就是开头发生的那一幕:王铁柱引狼入室,恩将仇报,抢劫张建国。这也是为什么王铁柱帮徐东死扛的原因了。

但这“蛊术”到底是个啥?有这么神秘吗?实际上,“蛊术”是一个古老而神秘的巫术。相传,“蛊”是一种人工培养的毒虫,将各种毒虫放在器皿中让它们自相残杀,互相吸食对方的毒素,最后剩下的那只便是集百毒于一身的至毒之虫“蛊”,它产下的卵就被用于“下蛊”。据说被“下蛊”的人会出现各种急性或者慢性的疾病,甚至被对方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对方想让他干什么就干什么。过去,在一些偏僻的乡村中,“下蛊”曾经闹得非常厉害,让人谈“蛊”色变,谁也不敢当它是假的。那么,“下蛊”是不是真有其事呢?其实这个问题早就有了答案,但凡有点科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下蛊”纯属封建迷信,不是有个成语叫作“蛊惑人心”吗?那王铁柱出现的症状怎么会和徐东描述的一模一样呢?实际上那是他自己吓唬自己,本来王铁柱就没读过多少书,又认为“下蛊”确有其事,所以被告知被下了蛊后,吓得自己后背发凉、全身冒汗。

随后警官又审讯了徐东,在铁证面前,徐东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据徐东交代,他从小就听说过关于“下蛊”的各种离奇传说,他知道王铁柱为人憨厚、没什么文化,这次为了达到控制王铁柱的目的,便以金蚕蛊虚张声势地唬住了胆小懦弱的王铁柱,所谓的解药其实是两粒健胃消食片。

案件已经水落石出,很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徐东和王铁柱提起了公诉。法庭上,王铁柱的辩护律师提出:“王铁柱是被徐东胁迫参与抢劫的,属于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到了另一个法律术语——胁从犯。那什么是胁从犯呢?

律师说法:胁从犯>>>

与前文提到的帮助犯不同,胁从犯属于我国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其内心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犯罪,只是由于受到威胁才参与的。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被动。

那么,既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那么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被胁迫的,但是他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然可以选择自己不参与犯罪,因此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铁柱在主观上本不愿意抢劫被害人张建国,确实是因为自己愚昧无知,受到了徐东所谓的“下蛊”的胁迫,才同意与徐东一起抢劫张建国的财物;客观上,王铁柱受徐东的胁迫一起实施抢劫行为,但其行为比较消极被动,没有直接暴力胁迫被害人张建国,在张建国逃跑时也并没有阻止。因此,王铁柱属于刑法规定的胁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接下来,公诉人在法庭上又指出:“徐东和王铁柱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这时,辩护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徐东和王铁柱一起进的是王铁柱自己住的院子,不能算是入户抢劫。”那么徐东和王铁柱的抢劫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入户抢劫呢?

律师说法: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的抢劫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为什么会对入户抢劫的情节予以加重处罚呢?理由在于:“入户行为”不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侵犯到他人的住宅权利和对住宅的安全感。一旦遭遇入户抢劫,被害人就会因处在封闭条件下而孤立无援,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因此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徐东和王铁柱确实是进入了居民住宅中实施抢劫行为,居民住宅也完全符合“户”的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入户抢劫。我们刚才提到,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其着重点不在于“在户内抢劫”,而在于此类抢劫行为的“入户行为”还侵犯到他人的住宅权利和对住宅的安全感。而徐东和王铁柱二人所侵入的住宅并非他人的住宅,而是王铁柱本人自己也居住其中的住宅,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两点意见。法院认定:徐东、王铁柱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王铁柱是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徐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王铁柱悔恨不已。但是悔恨并不能挽回对被害人张建国造成的心理伤害,也不能免去自己的囹圄之苦。

都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王铁柱落难之际得到张建国的帮助并以真心相待,这种朋友,本当一辈子珍惜。可是,王铁柱却因为自己的愚昧,变成了他人抢劫的帮凶,将罪恶之火引向了自己的恩人,真真实实地上演了一出恩将仇报的故事,可谓是现实中的“损友”了。

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当被不法分子威逼利诱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向警方寻求帮助,否则,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害人又害己。而误入歧途之后,也应该迷途知返,不能像王铁柱一样,伤害了真朋友却替伪朋友去死扛。当然,王铁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已经被徐东“‘蛊’迷心窍”,由此可见:比身体中毒更可怕的,是精神的愚昧和无知!

古墓悬尸

关键词 盗窃罪量刑幅度共同犯罪检举揭发

故事发生在秦岭脚下的一个小山村里。这天中午,李家沟村村长李老汉刚刚从地里回来,点上烟斗,美滋滋地躺在了院里藤椅上。可烟斗刚刚抽了两口,浑身的筋骨还没活络过来,就看见一个人着急忙慌地跑进了院子。谁啊?自己的侄子李栓娃。

李栓娃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叔啊,不好了,不好了,出事儿啦!又有一帮子人来挖咱果园啦!”李老汉就说:“那拦住啊!”李栓娃说:“那些人开着警车呢!”李老汉一听这话,“腾”地一下从椅子里跳了起来说:“啥?开警车?这些蟊贼也太嚣张了?扮个警察就想唬住咱?你赶紧打110,我马上带人先堵着去。”说话间,李老汉抄起一把铁锹出了家门,叫了十几个村民就直奔果园。

村里这是咋的了?看样子不是第一次闯进外人了,这果园又是怎么回事?里面难道埋了金银珠宝,为啥老有人跑去挖呢?这就得从李家沟的地理位置来看了。坐落在秦岭脚下的李家沟虽然地处穷乡僻壤,但历史上却是大有来头,很多会阴阳、懂风水的人一到他们村,都说这里地处龙脉。村后面山上的确有座古墓,祖辈留下来的传说更是神乎其神,有的说这地方埋着王爷,还有人说这地方埋着宰相。反正不管埋的是谁,绝对是古代一位大人物。

这些年来,村里人时不时就会遇上各色慕名而来的盗墓者,装成探险家、科学家、商人、乞丐,总之是装成啥样的都有。见的人多了,村里人都提高了警惕,并且将这事报告了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村里还开了会,既然是风水宝地,肯定也保佑自己村子,在政府没来发掘之前,谁都不能动。他们还把山坡围了起来,零零散散种上了果树。在村民的严格看护下,最近一两年基本没人敢明目张胆地来了。今天可倒好,不但来了,还胆大包天地冒充起警察来了。

带着村里十几个壮汉,李老汉一行人风风火火地赶到了果园,远远就看见前边果然有两辆警车,这会儿还没停稳呢。李老汉心想:幸好赶来得及时,要不然就坏事了。两辆车刚一停下,就从车上跳下来七八个人,这些人穿着藏蓝色制服,戴着白手套,全是警察模样打扮。但一个个都手拿洛阳铲,肩扛鹤嘴锄,看着这些人,李老汉心中一声冷笑:穿的倒挺像真的,可手里的家伙到底是暴露了身份啊!当下抡起铁锹就围了上去。

来人一看这架势也慌了,为首的一个人赶紧从口袋里掏出证件:“老乡,先别激动,我们是警察。”李老汉就说:“警察?警察会来挖坟?你们手里这些东西咱可都认得,骗谁呢你!”为首的人赶紧解释:“老乡呐,您误会了,我们是来办案的!”李老汉冷笑道:“误会!哼!你们这种人我们见多了,反正想挖园子,没门!”

双方当时就僵在那儿了,就在这紧张的当口,李栓娃又上气不接下气地跑来了,边跑边喊:“误会了,误会了,他们真是警察,我打电话确认了。”真警察?这就让人纳闷了,李老汉就问:“公安局又不是考古队,你们拿着挖坟掘墓的家伙什来办案,还恰好选在咱这重点保护的果园里,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呀?”

前面已经讲得很明白,村里人这么发问是有道理的,经过警察的解释,事情才搞清楚,原来这些警察不是来挖“坟”而是来挖“人”的。不过他们要挖的,可不是那位传说中埋了几百年的古代大人物,而是要寻找一具四年前的尸骨。那这要挖的尸骨到底是谁的?警察怎么就知道人一定在这里?线索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要弄清楚这些,还得从三个月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次抓捕行动说起。

这次抓捕行动中,警察抓获了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叶海。叶海是个老滑头了,这次进看守所已经是三进宫了。当叶海知道此次盗窃的翡翠手镯价值一百多万元时,顿时就傻眼了,为啥?别看这叶海是个小偷,他对法律,尤其是刑法,可是挺懂的,他原以为只是偷了点小钱,没想到性质这么严重,怎么个严重法呢?咱们可以来看看刑法中对盗窃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到底是怎么个算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的参照标准: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另外还包括盗窃国有馆藏的一般文物等。这个幅度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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