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报道应准确表述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相对聚居的区域,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形成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有1173个民族乡作为补充。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由于有的地名较长,加之不少人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新闻报道中经常会出现错误表述。现列举典型错误如下:比如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误为“广西省”“宁夏省”,此为省、自治区不分;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误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误为“西藏藏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误为“内蒙古族自治区”,“(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误为“鄂温克自治旗”,此为混淆“族”字的使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误为“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此为颠倒自治民族的排位顺序;“(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误为“喇叭沟门满族自治乡”,此为没弄清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的设置,自治机关只到县(旗)一级,不到乡(镇)、村一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全称往往较长,在新闻表述中可以简化处理,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可简称为“红河”“红河州”,较长的地名还可使用当地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可简称为“博州”。但是,简称也要符合规范,不能随意简化,如不得将“自治区”简称为“区”;对于只有民族名称、没有地方名称的特殊情况,简称时须带有行政地位,如“东乡族自治县”“鄂伦春自治旗”应简称为“东乡县”“鄂伦春县”,不能简化为“东乡”“鄂伦春”,以免与民族名称相混淆。
五、民族报道行文用词要避免伤害民族感情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用语及行文不慎,可能会无意间伤害到少数民族的感情。比如《中国“六小民族”之一——赫哲族有了本民族教材》(某网站2005年6月3日),标题中用了“小民族”的提法,引起网民不满,因为民族没有大小优劣之分,所谓“大民族”“小民族”是站不住脚的。显然,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这个民族人口很少,但不能简化为“小民族”或“这个民族很小”。《北川青年与地震志愿者举行婚礼》中“她原是满清后裔,拥有‘皇室血统’。”(北京某报2009年1月18日)文中用“满清”一词。根据1956年******《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满清”是反封建统治的特定历史阶段遗留的称谓,如继续使用会造成满族人民情绪上的不快,因此除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文件、著作和报刊中都不要用“满清”一词。
某报将“小偷”前直接冠以某个少数民族地区或某个少数民族,这是一种变相的地域歧视和民族歧视,容易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和愤怒,不应该出现在新闻报道的语言中。
宗教报道须把握的原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民族所信仰。在信仰宗教的民族中,宗教被打上了民族的烙印,经过了民族化的过程;与此同时,民族也被打上了宗教的烙印,对信仰这一宗教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对民族的心理、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更为深刻、持久。在绝大多数信仰同一种宗教的民族中,共同的宗教信仰使民族成员之间产生了认同感和亲和力,成为民族感情的基础和重要的精神纽带。由此可见,不仅民族对宗教的保持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宗教对一些民族的形成、发展确实存在很深的影响。
一、防止宗教信仰报道出现失误
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回、维吾尔等民族信仰******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截至2009年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4300座,教职人员28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对于少数民族的一些宗教信仰,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背景,不要从猎奇、渲染的角度去报道,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简单地一言蔽之“落后”或者“劣根性”等。由于一些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因此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宗教信仰报道上出现偏差或失误,往往会被信仰这个宗教的民族视为对其整体的侮辱,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2005年9月,丹麦一家日报刊登了12幅将******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世界的强烈谴责;2006年2月,10个欧洲国家的主要报纸再次刊登这组漫画,结果引发******焚烧欧洲国家大使馆、国家间经济合作出现危机等。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
二、切不可为“争夺新闻眼球”而漠视宗教信仰情感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国家,世界性宗教包括佛教、******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和我国本土的道教等,在我国各民族中都有传播,一些少数民族中还遗存着原始宗教信仰。少数民族的信教情况大体如下:藏族、蒙古族、裕固族、土族、门巴族、纳西族、普米族、羌族的绝大多数或部分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傣族、阿昌族、布朗族、德昂族、景颇族、佤族的绝大多数或部分群众信仰上座部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保安族信仰******教。这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宗教禁忌,经过长期的继承、扬弃,具有鲜明的群众性、民族性、社会性和敏感性特点。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在写这类报道前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不可为“争夺新闻眼球”而漠视信教群众的民族宗教情感,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新闻报道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在饮食、婚俗、节日、丧葬等风俗习惯上与汉族有很大差异,因此,新闻工作中在写某个民族的新闻之前,应首先查阅资料,重点了解这些民族的风俗、宗教习惯,做到知其“禁忌”,进而避之。
比如《古兰经》要求“血液、猪肉、自死的以及未以真主之名宰牲的,不可食用。”据此,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10个信仰******教的民族,只食用清真食品,肉食方面主要食用牛、羊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些信仰******教的民族不养猪,不吃猪肉,对猪比较反感。回族等******除忌食猪肉外,对奇形怪状、污秽不洁、爪利牙锐和性情凶恶的飞禽、猛兽及鱼类也都禁食。
备受世界新闻关注的藏族也有许多传统习惯和风俗禁忌。藏族人平常吃饭、喝茶、喝酒时,忌讳大口猛吃、猛喝和发出响声。喝茶、喝酒时不能只喝一杯,认为一杯成仇人,须喝三杯以上才吉祥。藏族人家中供奉的佛堂,未经准许,不得私自观看。
在藏区采访,经常会涉及宗教、寺庙和僧人,其中有许多禁忌,如寺院里禁止戴帽入内,禁止大声喧哗,禁止身上带有大蒜气味等,否则就是对佛的大不敬。如活佛、喇嘛闭关修行时,门口有一块小木板或一个泥团,上插柏树枝,周围摆几颗小石子,称“闭关石”。除最亲近的固定人外,任何人禁止进入界内。如杀生是整个佛教禁止的主要内容。而西藏的现实中,宰杀牛羊又是维持生活的必备方式,很难禁止。雪鸡被认为是千佛之灵鸟,杀一只雪鸡,就有毁千佛之罪。因此,特别忌杀雪鸡。
在丧葬方面,以上提到的10个信仰******教的民族绝大部分实行土葬,而藏族中有天葬、水葬和塔葬等习俗。西藏一直把老鹰视为神鹰。天葬时,天葬师按仪轨将整个尸体肢解喂给老鹰吃,表示死者把自己的肉身布施给了其他生灵,必获无量功德。因此,2006年1月,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天葬活动现场进行围观、拍照、摄影、录像;禁止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上刊登和播放与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禁止猎杀和伤害鹰鹫。对天葬师赠送给我们的任何物品,不能产生厌恶或疑念;在采访或与天葬师交谈时,尤忌有不符葬礼仪轨和不尊重其人格的提问。
在西藏南部峡谷地区,山高谷深,鹰很难上来,因而多采用水葬,将尸体肢解喂鱼。但在多数藏区,水葬只是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者才采用。有名望的大活佛和高僧则采用塔葬(建灵塔),一般活佛、高僧和社会名人采用火葬。应该说明的是,西藏的门巴族和夏尔巴人虽也信仰藏传佛教,但却不流行天葬。夏尔巴人和登巴人多实行火葬,门巴族和珞巴族多实行水葬。对这些丧葬习俗,新闻写作中要予以区分。
关于藏族及藏传佛教的风俗习惯及禁忌文化,在此无法一一赘述。总之,作为记者,如果你不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宗教信仰习惯,就很难从他们口中得到想要的新闻材料,甚至使采访变得十分尴尬。反之,就会很快与采访对象熟悉起来,说不定他们还会把你当做朋友,敞开胸怀,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民族宗教报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禁用词
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老回回”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2.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图瓦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图瓦族”等。
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5.“******”是******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等同。不能说“******教就是回族”等。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不可用“******国家”“******世界”等概念,要用“******国家”“******世界”。
6.维吾尔族对宗教职业者一般称“伊玛目”,对在清真寺学习经文的学生称“塔里甫”;回族对宗教职业者一般称“阿訇”,对在清真寺学习经文的学生称“满拉”。
7.不能把******斋月里每天早、晚吃的饭称为“斋饭”。“斋饭”专指佛教中和尚通过化缘而得的素食。
8.在涉及信仰******教的民族报道中,不要提及“猪”或“猪肉”。在登载猪肉价格、猪的照片和主要写猪的内容版面时,不能登载信仰******教的10个少数民族的有关内容。
9.在有关******“宰”牛羊及家禽的报道中,只说“宰”,不能写做“杀”。
10.“穆罕默德”通常指******教的创始人和先知。但一些******的名字也叫“穆罕默德”,为了避讳,对这些人的名字在报道中应使用两节姓名。如“穆罕默德·穆萨”。
11.严禁使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等涉及民族宗教的词语。
12.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中华民族”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
13.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报道,要与宗教工作部门或统战工作部门核实是否属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场所,未开放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宗教活动都属非法宗教活动,不能报道。
14.不能公开报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类活动,否则给人的印象是借助行政手段发展宗教,这与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悖。
15.宗教与迷信、邪教有根本区别,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模糊评价。
16.在所有涉藏报道中,不笼统说“藏区”和“藏人”,要明确具体地点和人物。
确保民族宗教报道“不出事”
要做好民族宗教新闻报道,不能碰触“禁区”,要警惕“敏感区”:需要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要学透、学深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知识。党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在总结国内外处理民族问题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然而,民族问题高度敏感,背景复杂,往往是政治和经济因素交织、民族和宗教因素交织。把握不准,容易引发负面效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这要求记者要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要在头脑里时时保持一种民族宗教政策意识,并把它变为新闻实践中的自觉行动。这样采写的新闻报道才能把握重点,真正体现党对民族宗教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以及信教群众的关怀、支持和帮助。也就能避免偏差和错误,尤其是避免出现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报道才能切中新闻事实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