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成本核算的联系与区别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是与生俱来的。它的产生必然会与它之前的某个事物发生必然的联系,并借鉴于这一事物逐渐发展起来,进而逐步形成区别于该事物的自身的特点。它所借鉴的这一事物就是已趋成熟的企业成本核算。
一、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联系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对企业成本核算相关内容的借鉴上。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在核算产品层次划分上的联系
借鉴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其所核算的产品上的层次划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也对其产品——学生,作了必要的划分。只不过是企业成本核算的产品层次较少,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在层次上则呈现多元化。
2.在费用摊销问题上的联系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借鉴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核算过程中对相关费用的摊销方法,对公用费用进行了必要摊销,只是企业成本核算中费用摊销相对简单,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中,公用费用摊销较为复杂。
3.在产品核算周期上的联系
仿照企业成本核算周期的确定方法,教育成本核算确定了自己的核算周期。只不过是企业的核算周期与其产品生产同步,而教育成本核算周期与人才培养周期不同步。
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区别
高等学校所具有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属性,决定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成本核算具有盈利的目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是非营利性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所进行的成本核算,其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地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利润。因此,其进行成本核算的目的是具有盈利性的。而对于高等学校来讲,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严格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而非盈利。
(2)企业成本核算的产品层次较少,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在层次上则呈现多元化一般来说,企业的成本核算大都比较单一,不会有太多层次。
而对于高等学校来说,由于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多层次、多专业的特点及所培养的学生在学制、类型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在所需教育经费和无形资产价值上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都各不相同。因此,从准确核算教育成本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按照不同的层次如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分别核算,并且还要进一步核算同一层次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从而决定了教育成本核算对象在层次上的多元化。
(3)企业成本核算中费用摊销相对简单,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中,公用费用摊销较为复杂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中,对于某一种产品应负担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绝大多数费用一般都可以明确确定,尤其是对于生产单一产品的车间,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可以作为该产品的直接费用计入到产品成本中去。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特点是在成本的形成过程中,所发生的公用费用较多,而直接费用相对较少,且公用费用摊销比较复杂。因此,要准确地计算教育成本,在计算成本时,就不能采用同一种标准将公用费用分配到各成本计算对象,计入有关成本项目中。
(4)企业成本核算周期与产品生产周期基本一致,而教育成本核算周期与人才培养周期不同步企业的成本核算与产品的生产同步进行,其成本核算周期与产品生产周期基本一致。而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间是指核算、报告教育成本的周期,而由于高等学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在时间上随着教育层次的不同而不同,如专科3年,本科4年或5年,硕士3年、2.5年或2年,博士3年,因此就会出现教育成本核算期间与学制不同的情况,使得教育成本核算周期与人才培养周期不同步。
(5)企业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则实行完全成本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产品成本中只包括与制造活动有关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性的制造费用,而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则通过利润进行补偿,不计入产品的成本。而教育成本在核算时,首先将支出项目中那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项目,如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后勤产业部门所发生的支出等予以剔除,然后将经过整理后的支出项目、如各个学院的支出,计入教育直接成本。对于那些与提供教育服务密不可分的部门如公共基础部、校机关、图书馆等所发生的支出,则先计入间接成本,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教育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教育成本显然是完全成本。
目前我国教育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教育成本核算问题上,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沿用至今的旧的高校财务制度,影响了教育成本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目前各高校在日常会计核算中所执行的仍是1998年出台的旧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而这一制度从其发布至今,一直未曾作过针对性的修订,从而对由日常会计核算数据得来的对教育成本核算数据的准确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采用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基础确定为收付实现制,高等学校在对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确认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判定标准的,并没有考虑此项收入或相应成本费用的真正归属期间。这样一来,就不能对那些已经完成但尚未实际支付或已经支付但尚未实际完成的经济业务予以如实反映。并且对于一项经济业务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把它确认为一项支出,而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支付或是提前支付的来说,也就自然的成为一种“隐形资产”或“隐形负债”,进而无法保障高等学校当期的实际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影响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
(2)对固定资产没有计提折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没有涉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内容,虽然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明确了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要求,但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目前尚未执行。因而高校依然习惯于以往对固定资产不考虑折旧问题的做法。这样一来,无法体现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又无法对相关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予以说明,进而影响教育成本计算的精确性。
(3)在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对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没有作出严格的划分,给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4)目前执行的将支出划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划分方式,这个支出数其中还包含着不应归集到教育成本中的离退休人员支出、后勤产业支出以及部分科研项目支出等与学校教学活动无关的项目,给教育成本核算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确认带来了难度,有碍于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的认知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高校的会计工作就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报送会计报表,以满足上级部门及自身管理在会计信息上的需要。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也只是对支出进行核算,没有考虑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教育成本核算。
三、片面性的经费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阻碍了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的开展
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只注重其社会性,而忽视了其生产性,导致政府部门在对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评价时产生了一种片面性的做法,在进行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只是一味地侧重评价在教育经费被使用后所能产生的事业效果和社会效益,而忽略了对社会效益考核评价的科学的定量指标体系的构建,评价时所要求提供的也只是一些财务信息,没有要求被评价单位提供相应的能够具体衡量高校综合办学水平的教育成本指标,影响了高等学校对教育成本核算的重视程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开展。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计算方法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和可利用的手段来看,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计算的方法可归纳为三类:统计调查法、会计核算法和会计调整法。
一、统计调查法
统计调查法是指对现有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或经过实际抽样调查获得的资料进行适当调整,获取所需相应教育成本数据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大量教育成本数据,并且可以利用过去的统计资料建立数学模型,估计特定时期特定项目的教育成本,且所耗成本较低。而其最大的缺点在于采用该方法时作为统计指标的教育经费中包含学校的经营支出等一些不属于教育成本的内容,同时又缺失一些如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等应该计入教育成本的项目,使所获得的数据不够准确、不够系统、不能提供进行教育成本分析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成本项目信息,不能够确切地反映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
二、会计核算法
会计核算法,是指以现有的会计系统为依托,按照教育成本核算的相关要求,设置、登记账簿,记录教育资源耗费,计算教育成本。对于此种方法,根据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方法的不同,面前主要有两种思路:
(1)双轨制核算
由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全面反映国家预算及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并满足国家教育经费统计的需要;而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又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设置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教育成本的归集分配,从而满足高校内部管理和外部使用者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学者提出了将在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所获得的与提供教学服务有关的费用支出数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相应的转化,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教育成本核算的双轨制核算,如阎达五、王耕(1989)提出的明细账双轨制设计思路。袁连生(2000)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总账、明细账双轨制核算的设计思路:凡涉及到教育成本的会计核算,无论总账还是明细账,一律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双轨制,除此之外的其余业务则遵循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按这一设计,由于在核算时采用的是双轨制运行,因此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除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外,为核算教育成本,还需另外增设一些诸如“教育成本”“公共费用”“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与教育成本核算相匹配的总账科目及相应明细账科目。“双轨制”的核算思路,促使教育成本核算与教育事业支出核算在日常的核算中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对于所发生的大多数支出业务,根据相同的原始凭证,在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入“教育事业支出”总账及相关明细账的同时,也要计入“教育成本”或其他成本总账及明细账,至学年末,再将“公共费用”按合理的标准,在各教育成本对象间进行分配,以完整反映各教育成本对象的最终实际成本。最后通过“教育成本”总账和明细账上将全年应计入教育成本的费用反映出来。通过结算“教育成本”总账和明细账,最终计算出各种教育产品的成本。从目前全国各高校的情况来看,这一思路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2)单轨制核算
单轨制核算就是对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校会计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校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高校必须将教育成本核算作为高校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并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建立相应的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按这一思路,高校在进行日常核算时对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教育成本”等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原则对费用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实行完整的教育成本核算。西方一些主要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了政府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这一方面取得的成果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和运用,逐渐成为当今世界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的主流趋势和发展方向。对于我国高等学校而言,由于在日常核算中仍然以现行会计制度所要求的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要改为实行教育成本核算所要求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还需一个过程,因此要在高等学校系统全面地实行单轨制核算教育成本,从目前看来条件还不成熟,但从长远来看,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是必然趋势。
(3)会计调整法
基于高等学校目前的状况而言,一方面,由于高等学校自身所具有的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属性、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办学规模的复杂性以及教育产品的特殊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高等学校至今尚未进行必要的教育成本核算。另一方面,要进行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就必须改革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最终达到使高校从以经费支出为中心的核算转移到以成本核算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尚需一个过程。因此,短期内建立并开展教育成本核算的可能性不大。而现实中我们又面临着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调整法就成为一种最现实的选择。
所谓会计调整法就是利用现有的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通过一定的调整,将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的数据,调整转换为教育成本项目的数据。其关键之处在于制定一个统一的调整规则。由于这种方法的资料来源是现实的、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并且在对会计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时所遵循的也是成本核算的原则,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能够得到比较准确的教育成本数据,基本上能够达到为各级政府制订学费标准和经费拨款提供依据,为学生和家长作出教育投资决策提供教育成本信息,以及为高等学校内部成本控制提供信息服务的要求。
本书所选择的高等学校学校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及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