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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合同法(5)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决定着谁承担着标的的风险,谁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并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简单地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移转,是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卖方把自己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以买方取得相应价款;买方支付价款,从卖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以及交付货物给买方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是允许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了卖方的风险,也就是说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由于买卖合同具有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相分离的特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却拒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或者其他重要义务而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所以合同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交付财物于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予以接受的合同。

1.赠与合同于成立时生效。

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一方表示愿意赠与,另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即生效,而不取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否。

2.赠与合同自登记时起生效。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是一种特定形式。再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可以因赠与人自己的意思或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撤销分为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为尊重赠与人的意见,《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为了保护受赠人利益,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捐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对赠与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①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失。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3条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和期限。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赠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赠与未被撤销之前,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赠与被撤销后,受赠人再占有、使用赠与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因此,《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能否任意撤销

赠与人既有赠与的权利,也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又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所谓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含义,赠与合同生效以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原则。所以,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需受以下限制:

1.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同合,因其承诺已经生效,财产所有权已转移,故赠与人也无权随意行使撤销权,除非存在法律许可的特定撤销赠与的情形。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由于这些赠与合同因赠与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赠与人的赠与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若许可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社会道义不符,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此条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财产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归还财产的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出租人,使用财产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即财产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只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承租方对其所租赁的财产无处分权。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有形物、特定物和非易耗物。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不能作为租赁的对象,种类物不能作为合同标的物,易耗物不能在租赁期届满时将原物归还,也不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以支付租金为必要,租金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有偿使用他人财产是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

2.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才不会构成违约。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行为的先期存在。并且,出现人负有租赁期间租赁物适用性的相保义务。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首先,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第三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随意转租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是否有权将租赁物自行转租?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武汉市某学校与武汉市一家电门市部胡某就学校的6间临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学校将自有房屋6间,租赁给胡力开家电门市部,租赁期限为12年;每月由承租人胡某向校方交纳租金600元,必须在每月27日至29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教,校方有权回收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协议履行了1年后,因胡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虽私下将学校的6间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每月向胡某交纳租金。学校发现后便找胡某交涉,要胡某结束与新承租人陈友方的协议。但胡已不少付给学校租金为由,不予接受校方的要求。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胡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将6间临街房屋出租给胡某做家电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欠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本案承租人胡某未经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租转租给第三人陈某使用,属违约行为, 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人胡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一个特有的问题,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又租赁给第三人的行为,转租亦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交给第三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

转租有利于充分发挥租赁的使用价值,但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且第三人对租赁物如何使用、收益对出租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违法转租两种情况。

合法转租也就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如果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事后出租人知道后并不反对或予以承认的,也认为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在同一租赁物上出现了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也可称为次承租人),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合法转租的法律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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