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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抗战时期湖南社会生活的变迁(1)

众所周知,社会变迁除了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与科技的发展之外,还受到自然环境、人口、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书的前几章叙述了战时湖南自然环境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本章将论述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湖南城乡社会群体生活的变迁。当然,社会生活变迁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一般在短时期内难以看出来。但由于战时湖南现代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其发展途径与正常情况不大相同。因此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仍能看出社会生活方面的变迁。综观战时湖南社会生活的变迁,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进步的社会变迁和倒退的社会变迁激烈地对抗着。战时湖南全省上下力求将湖南建设成为抗击日军的大后方前沿阵地,加速湖南的开发和建设。但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摧毁并占领湖南,不断向湖南发动进攻,破坏湖南社会的生存条件,导致湖南社会发展的失衡。二是湖南“传统”与“现代”两种生活方式并存。民国以来,社会演进加快,加上抗战时期沿海地区工矿企业和文化教育机构的内迁,使得现代化气息在湖南城镇不断涌现和蔓延;相反,广大农村的演进相对缓慢,传统的生活方式仍占主导地位。

第一节 家庭、婚姻、宗族制度

一、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而不断演进的。摩尔根说: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

在19世纪末之前,由于湖南的现代化处于萌芽阶段,湖南的家庭形态属于传统家庭,它是封建专制制度和小农经济的缩影。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生产上,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独立进行生产,男耕女织;在消费上,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劳动成果由家庭成员共同支配。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少有商品交换。家庭与家庭之间是封闭的,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封闭。

(2)父权制。在这种家庭中,家长有支配家庭人权、财权等其他一切方面的权力。妇女和子女居于从属地位。子女随父姓。在财产继承方面,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子无继承权。丈夫死后,妻子不得改嫁,要守节。女子外出活动、工作、受教育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

(3)家庭规模大。传统社会中,政府提倡和表彰大家庭,子孙辈不能提出分家,否则被视为不孝。因而不少家庭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家庭人口较多。据光绪《湖南通志》载,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统计,长沙府有691,742户,4,348,083人,平均每户为6.29人。

民国成立后,废四书五经,发展西式教育,主张摒弃陈规陋习,提倡以“自由、平等、友爱为纲”的公民道德准则,这些促使了人们观念形态的变化。五四时期,一大批文化人,如吴虞、严恩椿、胡适、陈独秀、鲁迅、周作人等,从人的个性、伦理、国与家的关系等方面来批评传统的大家庭,提倡家庭变革。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湖南农民运动的迅猛发展,对旧家庭进行了一次大冲击。国民政府统治的前十年,湖南社会的家庭处于渐变之中。抗战爆发后,由于湖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激烈的战争环境,家庭形式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从家庭规模来讲,1937年每个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67人,除1940年每户平均为6人外,其余均在4.79~5.67人之间。这说明了家庭规模较清末要小。下面我们以1941年晃县3个村的家庭代际结构为例来加以分析说明。

从表7—1来看,马宗村调查了69户,烂泥村84户,栗山村39户,共192户,总人口为835人,以侗族、苗族为主。其中四代同堂家庭为8户,占总调查户数的4.2%,每户平均为8人;三代同堂家庭为65户,占33.9%,每户平均5.5人;父子家庭共84户,占43.8%,每户平均4.3人;夫妻家庭为22户,占11.3%,每户平均2人;鳏寡孤独为13户,占6.8%。由此可见,父子家庭比例最大,次为三代同堂家庭,而四代同堂家庭已很少了。这说明家庭正在向着父子家庭和夫妻家庭转化。上述192户中,平均每户只有4.35人。这种多代同堂家庭的减少,反映了社会变革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新的变化,年轻人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与前辈们渐渐不同了,他们的独立性增长了。因此,多代同堂的家庭走向衰落是一种必然,这也是抗战前后湖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推动的结果。

湖南传统的家庭基本上是农业家庭,辅之以小手工业、小商业、渔业等家庭。但随着清末民初湖南工商业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战时湖南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家庭成员的职业呈现出多样化的倾向。据1941年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湖南全省各县人口职业分类统计总表》统计,除临湘、岳阳两县外,是年全省总人口为27,998,312人,其中从业和无业的人口为17,663,956人。在这17,663,956人中,从事农业的7,058,061人,占40%,从事工矿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为1,154,995人,占6.5%,从事商业的839,422人,占4.7%,从事人事服务的6,427,311人,占3.6%,其他从事公务、自由职业者和无业的占54.8%。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从事农业的人口较民国初年大大减少,而从事工商业的人口也只是占了11%强。至于从事农业的人口减少到40%左右,可能与事实有出入。又如汉寿县,1929年,从事农业的人口占81.32%,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占2.3%。到1941年,汉寿在业人口为219,073人,其行业构成为:农业占在业人口的46.73%,矿业0.21%,工业3.48%,商业4.02%,交通运输业0.72%,公务业1.75%,人事服务业(包括家务主持、家务助理等)40.20%,其他行业为2.98%。再如湘西的沅陵县,1942年10月全县人口为249,463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人口为131,076人,占52.5%,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公务、人事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为102,472万人,占41.08%,其他行业占6.39%。由此可知,战时湖南从事工商业、人事服务、公务业等行业的家庭在不断增加。这些工商业者一般与留在农村的配偶长期分居,每月寄钱回家。

在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在提高。战前,湖南已有不少的妇女走出家庭,从事各种劳动。战时,由于工农业、商业的发展和战时服务的需要,劳动力紧张,加之丈夫的工资较低,难以维持生计,因此有更多妇女走出了家庭的圈子,从事各业。如沅陵县,1942年10月妇女在业人口为116,315人。从事农业的妇女为44,619人,工业3253人,商业4696人,交通运输业的144人,公务员250人,自由职业的358人,人事服务的为55,034人,无业的仅7961人。基于此,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处于独立和半独立的状况,同时妇女受教育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女性参政和做国家公务员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战时,由于湖南处于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大批青壮年战死沙场,或被日军屠杀、掳掠等,导致丧偶家庭增多,鳏寡孤独家庭呈上升趋势。

抗战时期湖南家庭的变迁可谓是近代以来变化最明显的时期。新兴家庭的出现,割断了传统家庭的脐带,削弱了社会上旧家庭的影响。但是,社会上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意识的家庭仍占主导地位。

二、婚姻

清末,湖南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传统的婚姻制度。进入民国之后,湖南的婚姻状况处于一种由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的转变时期。具体来说,民国历届政府所颁布的婚姻制度和法规等方面,剔除了不少的封建因素,但在婚姻礼仪和婚姻形式上仍以传统的为主。

(一)婚姻制度

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婚姻法规,湖南无疑受到这些婚姻制度的约束。

清朝垮台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暂时沿用清代行律中的民事部分。因此,民国建立后最初几年的婚制是传承前清的一夫一妻制及妾制,但指腹为婚已被禁止。

1915年,袁世凯政府编制了民法草案。规定婚龄男的为16岁,女的为15岁;直系血亲,直、旁系姻亲,辈分不分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不准重婚;可以离婚等等。这些规定有合理的成分,如规定了婚龄,从法律上禁止了近亲结婚和重婚,这些都是现代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当然这部法律仍未摆脱“父母之命”这一封建婚姻的原则,对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也作了一些歧视性的规定等。

但是,经过五四时期的思想革命以后,尤其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中国社会毕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民政府在婚姻制度的现代化方面较以前又迈进了一步。1931年5月5日,国民政府实施了《民法·亲属篇》。该法规虽对旧式婚姻基本上予以维持,但同时在倡导新式婚姻制度。该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具体政策上,将婚龄提高到男为18岁,女为16岁,禁止早婚;对精神病,劣性传染病患者等的结婚作了限制;男女双方可自由离婚;法律对于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予以保护。如禁止欺诈和胁迫婚姻,丈夫和夫家直系尊亲属不得虐待女方。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法规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对于纳妾,该法规只是间接地加以禁止,认为纳妾不是婚姻,在法律上不予以承认。

从这几部有关婚姻的法规来看,尽管这些婚姻法规中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封建婚姻的或分,但总的趋向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制度在一步步地从传统迈向现代。

(二)婚姻礼仪

民国时期湖南的婚礼,是新旧并存。在农村广大地区,普遍实行的是旧式结婚形式,而在城市中,一些受过新思想影响的青年人则实行新式结婚。

1.旧式结婚

旧式结婚的礼仪主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项内容。其礼仪有简有繁,或因地而异。以洪江为例,无论贫富都要按说媒、送庚、订婚、送吉、结婚、下厨、回门、谢媒等程序来进行。说媒,就是由亲友牵线搭桥;送庚,就是女方把姑娘的生辰八字用红帖书写好,请媒人送到男方;订婚,如果双方八字相合,且双方同意,则择一吉日订婚,男方要备办彩礼送到女方;送吉,是指订婚一段时间后,男方选择结婚的吉日,送到女方,俗称“报日”,自此,出嫁女要哭嫁;结婚,即成亲。这一天要张灯结彩,宴请宾客,男方用轿子到女方抬回出嫁女,一路上鞭炮轰鸣,吹吹打打,热热闹闹地抬到男方;下厨,指结婚第三天清晨,新娘下厨做饭;回门,三朝时,新郎新娘在正客和媒人的陪同下回到娘家,拜望父母,女方设宴款待;谢媒,就是新郎、新娘带上礼品,到媒人家致谢。至此,整个婚姻礼仪才告结束。这种旧式婚姻的礼仪在湖南普遍存在,且占主导地位,各地风俗与洪江大同小异。

2.新式结婚

这种婚姻主要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新式结婚形式。20世纪30年代,在新生活运动的推动下,各种新式结婚逐渐出现。如文明结婚、集体结婚、公证结婚、教堂结婚和旅行结婚等。在抗战时期的湖南,新式结婚以集体(团)结婚影响较大。

1942年2月,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共10条。规定新生活集团结婚由湖南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会同民政厅督饬各县市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及县市政府举办,并要求各乡镇公所等机关仿行。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的仪式是:(一)婚礼开始;(二)介绍人就位;(三)证婚人就位;(四)主婚人就位;(五)结婚人就位;(六)全体肃立向党、国旗行三鞠躬礼;(七)证婚人读结婚证书;(八)结婚人、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依次签名或盖章;(九)结婚人相向互行一鞠躬礼;(十)证婚人致训词;(十一)来宾致祝词;(十二)主婚人致谢辞;(十三)结婚人分别谢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行三鞠躬礼;(十四)谢来宾行一鞠躬礼;(十五)奏乐鸣炮;(十六)礼成。1942年6月23日,湖南省举行了抗战以来首届集团结婚。此后又举办了几届,各个县大多也开始举办,如1942年11月10日,长沙市举行第二届集团结婚,13对结婚人在中正堂举行仪式,市长王力航任主婚人。可见各地政府对集团结婚是比较重视的。参加集团结婚的阶层有学生、工人、商人、政界、军界、教员、医生、自由职业者、农民等。

(三)婚姻特殊形式

所谓婚姻特殊形式,实际上就是指封建的、不合理的婚姻形式。当时在湖南主要有:童养媳、入赘婚、纳妾、双祧等形式。

童养媳。这种婚姻的产生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一方面,女方由于家庭人口多,经济困难而负担不起,将女儿从小送到男方家里抚养;或是由于男方娶新娘要花大量的钱财,童养媳可以省钱。这种婚姻是指女子在幼年时被夫家收养,长大时成婚。童养媳进入男方家庭后,往往要受到公婆的虐待,在生理上、身体上、心理上都受到了摧残。

入赘婚。俗称“招郎”。一般是指一方家庭全是女孩,要招一男孩子进门以延续香火,而男方则因贫穷,付不起聘礼,只好到女家完婚,生育的小孩随女方姓。“赘”的本义是抵押。传统的婚姻是女随男居,男人“招郎”出去是迫不得已的事情。社会上也普遍对入赘女方的男子持蔑视的态度。

纳妾。民国时期,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纳妾。因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一,纳妾不算婚姻。纳妾者一般社会地位较高,或因妻子不能生育,或将妾仅仅作为泄欲工具。但民国法律对妾的地位有所提高,如规定“妾与家长未经合法离异,应负赡养义务”,即使家长去世后,只要妾仍为家长守志,家长的后嗣要负赡养的义务等。

双祧。指兄弟死后,家庭的另一个男子娶两个妻子,称一子双祧。其中一个妻子生育的子女承嗣已死亡的兄弟血脉,这实际上是一种重婚。在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篇》中已被废除,但民间仍存在这种婚姻形式。

三、宗族制度

晚清民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宗法制度依然凭借其几千年来的意识沉积,衰落相当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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