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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明法解(1)

题解

本篇是对《明法》原文的解说,言语精当,论述严谨,为《管子》四篇解说之中的佳作。

管仲非常重视人才,这体现在诸多方面,不仅重视选拔人才,使用人才,还重视管理人才。作者认为,人才不能因为其才高而一味放纵,要赏罚分明,严格以法管理。这样将人才纳入统一的管理制度之中,能够使他们自我约束,自我矫正,从而能有效防止私术盛行各自为政的不良社会局面。

原文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境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注释

明主者:据王念孙之说,“主”应作“法”字。

原文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注释

非计亲也:“计”字衍。

原文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刑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注释

欲以爱爵禄而避刑罚也:据王念孙之说,“爱”为“受”字之误。

原文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注释

具故:应作“是故”。

原文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错,政不二门。”

注释

则天下服德:据王念孙之说,“德”应作“听”,与古“听”字因形近而误。

原文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以欺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短长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注释

奸臣不能无事贵重:此处“奸臣”应作“人臣”。

原文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注释

虽有大义:“大”应作“不”字。

原文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注释

守法分:“分”为“令”字之误。

原文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欹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辟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法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注释

身无烦劳而分职:据陶鸿庆之说,“职”后脱一个“明”字。

译文

作为明君,总能掌握治国策略而不被欺骗,总能明确法度而不可触犯,总能明辨职事本分而不相扰乱。因此群臣不敢以权谋私,权贵不能压制卑贱,君主亲近之人不能阻碍疏远之人,孤寡老弱不失职事奉养,举国等级分明而不相逾越,这就是所说的有效治理的国家。因此《明法》中说:“所谓国家安定,就是为君之道明确无误。”

明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而驱使臣下的法宝;私术,是臣下用来侵犯君主扰乱政纲的武器。因此法度废弃而私术盛行,君主则会孤立无援,群臣则会朋比为奸。如此一来,则君主削弱而臣下逞强,这就是所说的混乱的国家。因此《明法》中说:“所说的国家混乱,就是臣下私术猖獗盛行。”

明君执政,掌握了统治国家的大权,于是群臣就不敢胡作非为。群臣不敢欺君犯上,不是因为爱戴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威势;百姓争相效力,不是因为热爱君主,而是因为畏惧君主的法令。明君掌握必胜的策略,来治理必能役使的人民;处于绝对尊崇的威势,来控制必能顺服的臣下。因此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君主尊崇而臣下卑微。因此《明法》中说:“君主尊贵而臣子卑下,不是因为关系的亲疏,而是因为君主的权势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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