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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附件: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3)

在公司处于流通中的股票的票面价值小于本联邦法规定的法定资本的最低数额时,公司无权通过关于购买部分已发行的股票以减少其总额从而减少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

2.如果公司章程有这一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具有通过此项决议的权利。(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如果处于流通中的公司股票的票面价值小于公司法定资本的90%,则公司无权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股票的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购买股票以减少其总额从而减少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所购买的股票,在其购买时注销。

公司根据本条第2款所购买的股票不具有表决权,统计表决票时这些股票不应统计,不加算股息。这些股票应该自其购买后的一年内按照其市场价值出售。否则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关于注销上述股票以减少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购买公司股票的决议应该规定所购买股票的种类(类型),每一种类股票的数量、购买的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购买股票所用的时间。

如果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在购买股票时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购买股票所用的时间不能少于30天。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规定公司购买股票的价格。(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如果对某类股票已经做出购买决议,该股票的每—位股东都有权出售上述的股票,而公司则必须购买。如果公司声明要购买的股票的总数超过了受本条所限定的公司可以购买的股票的数目,则按声明要求的比例购买股东的股票。

5.公司必须在购买股票的期限开始之前30天把购买某股票的决议通知该股票的股东。通知应该包括本条第4款第一段所规定的内容。

6.已删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73条公司购买已发行股票的限制

1.在下述情况下,公司无权购买其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在公司全部法定资本得到完全支付之前;

如果公司在购买股票之时具有俄罗斯联邦关于企业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法律规定的特征,或是公司由于购买股票将出现这些特征;

如果在购买股票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小于其法定资本、储备基金及已发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的清算价值超出票面价值的部分之和,或者由于购买股票将小于这些数额之和。

2.在下述情况下,公司无权购买已发行的某类优先股:

在公司全部法定资本得到完全支付之前;

公司在购买股票之时,具有俄罗斯联邦关于企业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法律规定的特征,或是公司由于购买股票将出现这些特征;

公司在购买其持有者相对于应当购买的优先股类型的持有者在清算价值偿还的次序中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票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小于其法定资本、储备基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的清算价值超出已发行的优先股(其持有者对应当购买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获得清偿价值的优先权)票面价值的部分之和,或者由于购买股票将小于这些数额之和。

3.在根据本联邦法第76条提出要求赎买的所有股票赎买之前公司无权购买已发行的股票。

第74条公司股票的整合与分散

1.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有权对所发行的股票进行整合,即将两份或更多份公司股票转换为同一种类(类型)的一份新股票。此时对于相应种类(类型)的公司的发行和公告股票的票面价值和数量的相应改变要列入公司章程。(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此段已删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

2.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有权对所发行的股票进行分散,即将公司一份股票转换为两份或更多份同一种类(类型)的股票。此时对于相应种类(类型)的公司的发行和公告股票的票面价值和数量的相应改变要列入公司章程。(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75条公司按照股东申请赎买股票

1.在下列情况下,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赎买归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

在股东大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9条第2款通过关于批准公司重组或是进行重大交易的决议时,股东们表决反对通过关于公司重组或批准上述交易的决议,或者没有参加这些问题的表决(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修改和补充公司章程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以便限制股东权利时,股东们反对通过此类决议或者不参加通过此类决议的投票。

2.如果股东大会议事日程上准备表决的问题根据本联邦法有可能引发股东要求公司赎买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在编制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人员名单的当日对要求公司赎买股票的股东进行登记。(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公司按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规定的但不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赎买股票,该市场价值由独立的评估员确定,不考虑公司行为所引发的要求评估和赎买股票所造成的价格变动。(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3款)

第76条股东行使要求公司赎买其所有股票权利的程序

1.公司必须通知股东关于他们具备要求公司赎买归其所有股票的权利,及赎买股票的价格与程序。

2.如果股东大会议事日程上准备表决的问题有可能引发股东要求公司赎买归其所有的股票,那么给股东发出的关于举行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应该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股东的关于赎买其所属股票的书面申请书应当送达公司并指明股东居住地点(所在地)和要求赎买股票的数量。

股东的关于由公司赎买其所属股票的申请书,应该自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后的45天内提交公司。

4.在本条第3款第2段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30天内,公司必须赎买提交赎买申请书的股东的股票。

5.如果股东大会议事日程上准备表决的问题有可能引发股东要求公司赎买归其所有的股票,在给股东发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应该标明赎买股票的价格,公司应按照这个价格赎买股票。公司用于赎买股票的资金总和,不能超过公司决定赎买股票时公司净资产价值的10%。如果要求赎买的股票总数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限额,则按要求的比例赎买股东的股票。

6.在公司重组时公司所赎买的股票,在赎买时注销。

在本联邦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公司赎买的股票由公司支配。但这些股票没有表决权,统计表决票时不计入,不加算股息。这些股票应该在自赎买之日起的一年内按其市场价值出售,否则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关于注销这些股票以减少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77条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根据本联邦法,按相关对象的市场价值确定公司财产的价格(货币评估)、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赎买价格。

如果进行一份或几份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财产价格(货币估价)的交易的利益相关者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那么财产的价格(货币估价)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与进行交易无利益关系的成员确定。在股东数目为1000或1000以上的公司里,财产的价格(货币评估)由与进行交易无利益关系的独立的董事们确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1款)

2.为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吸收独立的评估员。

公司在根据本联邦法第76条确定赎买股东所属股票的价格时,以及在本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必须吸收独立的评估员。

在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价格时,它的购买价格或是需求与供给价格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不必吸收独立的评估员;而在确定这些有价证券的市场价值时,则应当考虑它们的购买价格或需求与供给价格。(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2款)

3.第一、第二段已删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

如果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2%以上为国家和(或)市政机构持有,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时就必须吸收国家财政监督机构。(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四、第五段已删除。——(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

)第十章重大交易

第78条重大交易(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重大交易是指包括借款、贷款、抵押和担保在内的交易或者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让与和可能让与财产有关的几个相互关联的交易,其价值在会计报表最后日期确定的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25%及其以上,但不包括公司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认购方式发行(出售)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和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有价证券的交易。公司章程也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联邦法规定的批准重大交易的程序的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规则。

在公司让与财产或可能让与时,要把会计报表确定的这些财产的价值与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核对,而在购买财产时,要核对购买价格。

2.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时,让与或购买财产(服务)的价格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本联邦法第77条确定。

第79条批准重大交易的程序(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重大交易应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条内容批准。

2.拟批准的重大交易价值占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25%—50%时,该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此时不计算已退出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票数。

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批准重大交易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同意,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此问题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以参加股东大会的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多数票通过。

3.在拟批准的重大交易价值占公司资产账面价值50%以上时,该决议由股东大会以参加股东大会的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4.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应该指明作为交易一方(各方)、保险受益人(多个保险受益人)、交易价格、交易对象和其他的重要条件。

5.如果重大交易同时是关联交易,仅适用本联邦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程序。

6.违背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可以依据公司或股东的诉讼认定无效。

7.本条规则不适用于由一个股东拥有并由该股东行使一长执行机构职能的公司。

第80条购买公司30%或更多普通股(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在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数超过1000人的公司,如果有人根据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有意独立或与合伙人(多人)联合购买公司30%或更多的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他(们)必须在购买股票之前30天一90天内向公司送达有意购买这些股票的书面通知。

2.在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数超过1000人的公司,如果有人根据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有意独立或与合伙人(多人)联合购买公司30%或更多的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他(们)应在自购买之日起的30天内建议股东们向其出售股东们所拥有的公司普通股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有价证券,出售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但不低于购买之日的前六个月的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规定解除本款规定的义务。股东大会关于解除该义务的决议可以由参加股东大会的持有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多数票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但不包括属于本款中规定的股票购买人及其合伙人的股票的数目。

3.根据本条,已开始购买普通股的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将其购买公司普通股的建议送达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持有者(股东)。

4.股东在自收到建议之时起的30天内,有权接受关于购买其股票的建议。

在股东接受关于购买其股票的建议的情况下,这些股票应该在自股东接受相应的建议之日起的15天内进行购买和付款。

5.送达股东的关于向其购买股票的建议,应该含有根据本条已开始购买公司普通股票的人员的资料(名字或名称,地址或所在地),并指明该人购买的普通股的数量,向股东建议的购买股票的价格,购买股票和付款的期限。

6.违背本条要求购买股票的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依据总数不超过他遵照本条要求购买的股票数量的股票进行表决。

7.在购买的股票超过公司普通股30%以上时,本条规则适用于购买每个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第十一章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81条公司的关联交易(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与下述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交易(包括借款、贷款、抵押、担保),由公司根据本章条款进行:这些人员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现公司一长执行机构职能的人,包括托管组织或托管人,公司集体执行机构成员,或是与其合伙人联合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20%或更多的公司股东,以及有权向公司发布指令的人。

上述人员,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同父同母和非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和(或)他们的合伙人,如果参加了公司进行的交易,他们则是公司交易中的利益关联者。他们:

是交易中的一方、保险受益人、经纪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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