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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迫切需要法律服务(1)

“国以民为根,民以谷为命”。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旺;农民富,国家强;农村稳,社会安。要实现农业兴、农民富、农村稳的目标,在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同时,必须在农村深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的能力和自觉性。

如果我们要问:农村现在最需要的是什么?农民朋友可能会说“最需要科学技术”、“最需要农业信息”;或者会说“最需要继续减轻税费负担”;“最需要增加经济收入”;也许会说“最需要医疗服务”、“最需要丰富文化生活”、“最需要法律服务”,等等。这些回答,应该说都是切合实际的。因为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农村发展很不平衡,既有富裕村,也有贫困村;既有“法治示范村”,也有“法盲村”,各地实际状况不同,迫切需要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同。但是,就普遍情况来说,无论富裕村还是贫困村,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就是极需要“提供法律服务”。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广大农村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生活有了普遍提高,贫困人口数迅速大幅度下降。目前,人口近8亿、占全国总人口62.3%的农村(根据2002年初国家统计局统计),正经历着巨大变化,某些已经解决温饱的地区开始尝到了“农家乐”的滋味。尽管广大农村抵御和承受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的势头还不够快,但是毕竟初步改变了贫困面貌。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来说,农村的法治环境也相应有了一定的改善。由于“依法治村”、“依法办事”、“政务公开”等方针政策的实施,广大农村逐步出现了学法、用法的新风尚。但是,仍然有些方面不尽人意,比如:一些农村封建迷信仍然存在;法治宣传和法律执行不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农村干部执法不公,干群关系紧张,等等。经济富裕固然可以使人免受饥寒之“苦”,但是并不等于生活“幸福”;只有精神同时“脱贫”,才会有真正的“幸福”生活。有许多不幸的、不该发生的事情,就是在一些经济富裕的农村发生的,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深思。

§§§第一节农民法律意识亟待增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民的社会关系逐步变得复杂起来,另一方面,农民焕发出了很高的生产积极性;一方面,农民初步感受到温饱生活的喜悦;另一方面,也经受着某些苦恼与困惑;一方面,农民脚踏“故土”,另一方面,也睁眼望着“外面的世界”;一方面,想迈开大步“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还未完全扔掉身上的陈旧包袱。总之,在农村改革的大潮中,思想活跃起来的农民,在提高文化素质的同时,极需要法律知识的指引。可是,由于法律宣传普及不力和农村执法环境存在缺陷,导致农村一些案件的发生,其案由涉及土地、山林、鱼塘、婚姻、继承、赡养、借贷;租赁、宅基、放牧、合同、环保、消费、医疗、劳务、纳税、集资、摊派、教育、选举以及斗殴、伤害、赔偿、赌博、侮辱、强奸、拐卖、凶杀、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不同性质的案件,有的本来是可以避免发生的,有的是处理不当而升级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脱贫致富的速度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案件发生的原因,除个别人知法犯法外,主要是一些人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条文看不懂,记不住,再加上生产劳动忙,没有充裕时间学习,结果造成不懂法。典型的例子是,××省×县一起赡养纠纷案:92岁的原告姜某氏有个家孙、外孙,生活都不算困难,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养活她。其中一个孙子居然说:“我连我妈都不想养活,还养活我奶奶?”“什么‘法’?我的脾气发起来就是‘法’!”(见2002年6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这说明,在农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树立法律权威,是迫切需要的。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

1.报复性暴力犯罪。有些农民与他人产生某种矛盾(多由琐事引起)后,不是采取说理或诉讼的方法去解决,而是脑子一热就拿刀弄杖,或以纵火投毒出气,甚至纠集亲朋好友打群架,结果酿成血案,构成犯罪,被绳之以法,后悔莫及。这类案子很多。例如:村民李某家玉米地里有3棵玉米苗被村民张某家的黄牛吃掉了,就骂张某是“绝户头”解恨;张某气得浑身哆嗦,即抽刀将李某上小学的女儿刺死。又如,村民吴某多次向信用社主任胡某贷款未成,即携带自制炸药、手枪将胡某小儿子绑架作人质,然后打电话向胡某勒索现金8万元。最严重的是2001年发生的一起震动全国的杀人案:××省××市××区某村村民胡某,由于在遭到人身伤害16个月、举报7个月之后,问题仍未得到处理,遂于一夜之间连杀14条人命。此外,还有为保护自己的庄稼而毒死他人的羊群;为泄私愤,在他人西瓜中下毒药;自己的女儿被某家的儿子强奸后,即设计纵容自己的儿子强奸他家的女儿,等等。当然,实行报复性暴力犯罪的人,结果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婚姻是人生“终身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恋爱、结婚、离婚等问题,并非“小事”,也不完全是“私事”。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可是,在农村中违反《婚姻法》,发生婚姻、家庭悲剧的现象却比较严重。主要违法案例有:

(1)仇杀、伤害反目恋人或配偶并连累相关无辜。例如,男青年张某与邻村女青年王某订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游手好闲且有小偷小摸习气,便向张某提出“解除婚约”(按:“订婚”无法律效力,本无须“解除”)的要求;张某恼羞成怒,竟然无视国法,残忍地把王某的双手和一只脚砍掉。又如,少妇萧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恋,竟失去理智,贴大字报对丈夫的情人贺某进行诽谤,并持水果刀划破贺某的脸部。结果张某和萧某分别受到刑法的惩处,其中萧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配“阴亲”违法犯罪。有的农村由于封建迷信或早婚习俗,有人竟然盗女尸、给亡男配“阴亲”。村民朱某的未婚儿子刚刚病死,此时村头公路边有一具因车祸死亡的女青年的尸体待领,朱某便“给”女尸200元人民币,将其与儿子配亲合葬;又如,村民瞿某的妻子死亡,竟将妻子的骨灰与同姓死亡的一名男子汉的骨灰“配阴亲”,声称“她是我老婆,我有权安排结阴亲”。青年农民刘某不到结婚年龄,为了早日与女友李某成婚,竟然借用自己死去的大哥的名字骗得结婚证。后来女方要求离婚,说:“我一想到与一个死人结婚,心里就犯疑。这种活人打我、死人缠我的生活没法过!”前两个案例的朱某和瞿某,分别构成了盗尸罪和民事侵权行为;后一个案例属于“非法同居”,已予解除。

(3)家庭暴力犯罪,农村家庭暴力观象由来已久。因受封建传统观念束缚,不少人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子女是平常小事,至于兄弟相残也属“家务事”。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和落后习俗的支配、掩护下,发生了一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丈夫残害妻子,妻子毒害丈夫,父母虐待子女,青年杀母,少年弑父,兄弟之间相互伤害,媳妇毒死婆婆、妯娌、伯父等等。”例如,××市××区农民黄某用2000元买江西女青年钟某为妻,认为自己买来的老婆,便可以随意打骂,钟某因此患了精神病。黄某不但不给妻子治病,反而将钟某关押在一个仅有两三平方米的小木屋里达6年之久,钟某被折磨得体重只有30多公斤。黄某终于以“虐待罪”落入法网。又如,中年妇女陈某与丈夫袁某感情不和,竟趁袁某熟睡之机,将双股电线灯头卸下,去掉绝缘皮,通电后用裸露电线触及袁某脖子,幸亏袁某惊醒未死。但陈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再如,××省××县25岁的青年村妇赵某于2002年因家庭琐事纠纷,竟然在饭中下毒,先后将其婆婆、大嫂和大伯3人毒死,当年9月被警方侦破(《法制日报》2002年9月19日报道)。此外,还有25岁的少妇用鼠药拌腊肠毒死43岁的丈夫等案例。古人云:“国之本在家”,俗话说:“严家和万事兴”,可见家庭和睦意义非小。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存在谁“尊”谁“卑”问题,其中还特别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可是上面的当事人却往往在“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束缚下,最终违犯法律,采取了野蛮的处理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前我国约有30%的家庭中存在着家庭暴力,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出现这些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正如古人所说:“实由教化不兴,男女均无家庭教育”,“大凡两人在一起,皆糊涂,皆任性,必有奇祸随之。”另外也与男女经济地位有二定关系。因此,今天在农村加强《婚姻法》和《刑法》的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对严重犯罪行为“私了”。在一些农村,发生了杀人、盗窃、强奸、交通肇事等案件之后,有的受害人与其家属以及村干部不是依法通过举报或者起诉的方式解决,而是通过私订“协议”、索取钱财的方法,或者通过擅自“为民除害”的手段来解决。结果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村民孔某与李某因口角细故发生厮打,后来李某纠集他人手持铁锨等凶器闯人孔家,将孔某之弟打伤致死,李某以赔偿孔家58000元为诱饵,要求孔某毁灭罪证“私了”。孔某居然与凶手李某达成“协议”,将其弟的尸体火化,将其弟的病历毁灭。结果,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孔某以包庇罪双双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又如,村民李某骑摩托车在村口将王某的小女儿撞伤,李某和王某都没有报警,而是在村干部说合下,除李某掏医疗费之外,还一次性给王某500元钱了结。后来小女孩因伤势严重,王某又找李某索要治疗费遭拒绝,只好将女孩送到县医院,自掏医疗费1300余元,吃了个“哑巴亏”。按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理。此外,农村发生的一些奸情案件,多由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表示愿赔付“贞操费”、“精神损失费”;也有少数被害人家属主动索要“遮羞费”等,条件是“不报案”。这种人权与金钱交易,实质属于包庇、敲诈、妨碍司法的违法行为,而且给被害人留下后患。还有一种“私了”的案件,是擅自打死、毒死精神病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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