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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劳动争议诉讼(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余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7.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的哪些裁决书、调解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为解决原告人生活或生产上的困难或急需,而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以维持其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同时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诉讼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证职工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人民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之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败诉,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9.什么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什么条件?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就劳动争议的争议事项作出了裁决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并没有对裁决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说明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仲裁裁决。但是,应当履行仲裁裁决规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却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应当履行仲裁裁决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21.、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并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等。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和仲裁裁决书。

(2)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2.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按什么程序办理?

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当事人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争议,执行判决首先是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发展和保障职工当事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在强制执行的措施和方式上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手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23.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企业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恢复对方当事人的工作,依法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等。对职工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应注意保留足够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费。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执行庭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对于企业或职工当事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查。对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对方履行期限,等待对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期间内不履行的,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调解协议书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一审、二审),也同样应在司法文书生效后,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当事人方有权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5.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26.工会怎样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也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的,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7.人民法院怎样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法发[2003]20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诉讼来信、来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并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的,应告知来信、来访人须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

28.人民法院怎样及时解决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3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10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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