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在经济力量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搞奢侈的消费,“或虽财力可办,而过于侈靡,近于不急,皆妄费也”。该花的花费多少都应该,不该花的多花一文也不对,“合用万钱者用万钱,不谓之侈;合用百钱者用百钱,不谓之吝,是取中可久之制也”。所谓“取中”,就是要把握一个适当的度。叶梦得说,“自奉宜俭,至于往来相交,礼所当尽者,当及时尽之,可厚而不可薄。然开源节流,不在悭琐为能,凡事贵乎适宜”,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宋人家训中反复出现的告诫子孙节俭的内容,既是对传统治家原则的继承,也是对宋代社会上奢侈之风盛行的警惕。陆游说,当时“风俗方日坏,可忧者非一事”;“徒为重费,皆不须为也”。司马光在《训俭示康》中反复讲,“众人皆以奢靡为荣,吾心独以俭素为美”,从内心里对“近岁风尤为侈靡”的现实看不惯;他还用北宋大官僚寇準的子孙奢侈败家的例子来教训子孙,“近世寇莱公豪侈冠一时,然以功业大,人莫之非。子孙习其家风,今多穷困。其余以俭立名,以侈败家者多矣,不可遍数”。节俭成家,奢侈败家,是人们公认的事实。
三是量入为出和储备观念。
在家庭消费上与节俭并行的另一个原则是“量入为出”,即依据家庭收入的情况来决定消费支出的多少,这也是宋人家训中谈论较多的话题之一。司马光要求子孙“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倪思也认为“富家有富家计,贫家有贫家计,量入为出,则不至乏用矣”;陆九韶讲,“凡家有田畴,足以赡给者,亦当量入以为出,然后用度有准,丰俭得中”;袁采的《袁氏世范》中也有“用度宜量入为出”的专门条目。“量入为出”既是家庭经济的重要观念,也是国家制定财政收支计划的基本原则。但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与家庭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国家遇到财政困难或为了自身的需要,可以通过增加税收的方式来扩大消费支出,而家庭则没有这种可能,当家中入不敷出的时候,除了借贷和典卖家产来维持生计外,就没有其他办法了。而且在自然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很少,偿还债务的能力有限,借高利贷往往与倾家荡产相伴随,所以,一个家庭必须要有计划地安排消费,否则“好丰者妄用以破家,好俭者多藏以敛怨”,怎么也过不好日子。那么,应该怎样安排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呢?陆九韶说自己的做法是所有的田亩收入扣除租税和籽种外,剩下的部分“以十分均之,留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一分为祭祀之用,六分为十二月之用”,可支配性纯收入分为储备、祭祀和日常消费,三者的比例为3:1:6。随后陆九韶又把其中用来日常消费的部分作了更详尽的计划,“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日用其一,可余而不可尽用”,把计划细订到以“天”为单位。他还具体解释说,“可余而不可尽用”的含义是“非谓必于其日用尽,但约见每月每日之概。其间用度,自为赢缩。惟是不可先次侵过,恐难退补”。倪思也有类似的表达:“已作岁计簿,复作月计簿。盖先有月计,然后岁计可知;若月之所用多于其所入,积而至岁,为大缺用矣”。对于经济条件不同的家庭,陆九韶分别就如何支出作了不同的设计,一是对于“家有田畴,足以赡给”的家庭,“可余而不可尽用,至七分为得中,不及五分为啬”,消费到五至七成最为适当。剩余的部分要作为“伏腊裘褐、修葺墙屋、医药、宾客、吊丧向疾、时节馈送”等用项,再有节余可以用来周济本家族的穷人。二是对于“田畴不多,日用不能有余”的家庭,要开源节流,在节俭的同时发展生产以增加收入,“裘褐取诸蚕绩,墙屋取诸蓄养,杂种蔬果,皆以助用”。三是对于“田少而用广”的家庭,除了节俭,开发解决生计的财源之外,对于“接待宾客、吊丧问疾、时令馈送、聚会饮食之事”一概应当免去,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这些,陆九韶已经不仅仅是讲自己家的消费方法,而是在具体设计所有家庭的消费原则和方法,具体落实“量入为出”的原则了。
相应地,为了应付天灾人祸,“量入为出”的同时还要作些储备,也是家训中经常专门谈论的问题。诸如“常须稍有赢余,以备不虞”;“用常有余,则可以为意外横用之备矣”;“宁使家有赢余,毋使仓有告匮”;“今岁计常用,则与夫备仓卒非常之用,每每计置万一,非常之事,出于意外,亦素有其备,不致侵过常用,以致阙乏”,等等。那么,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应该留多少作为储备呢?多数人认为是留三分之一左右,即自古以来的“耕三余一”传统。陆九韶说,留十分之三主要针对富裕家庭,如果中下层家庭收入少,“所余不能三分,则有二分亦可;又不能二分,则存一分亦可;又不能一分,则宜撙节用度,以存赢余”,要视自己家的经济实力来设计储备方案。但不论贫富都应当有一定的储备,否则“一旦有意外之事,必遂破家矣”。储备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被认识得很清楚,讲得也很透彻很具体。
四是对借贷的看法。
个体小家庭经济力量薄弱,应付天灾人祸的能力比较差,尽管有储备的习俗,一旦到了无法维持渡过眼前的难关的时候,就只好求助于借贷了。尽管这是饮鸩止渴,却是中下层家庭不能不经常面对的选择。在宋人的家训中,对借贷也谈论不少,并且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是赞成借贷和放贷,认为这是弥补一些人的家用的方式。袁采说,“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倪思甚至认为借贷有时候是一种有效的谋生手段,“士大夫家子弟,若无家业,经营衣食不过三端:上焉者,仕而仰禄;中焉者,就馆聚徒;下焉者,干求放贷”。当然是把放贷作为生财之道的最末选择,因为他知道那些背上高利贷的穷人家日子是不好受的,即使借到了也维持不了多久,借贷多了会被死死缠住,甚至连子孙都脱不了身,所以尽量不要把放贷作为生财的手段。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再困难也不能借贷,而且有正常良知的人也不应该经营放贷。很多家训都嘱咐子孙“债不可轻举”,说很多人在借债的时候常常觉得有能力偿还,却“不知今日之无宽余,他日何为而有宽余”,轻率举贷的后果很危险,“凡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余而挪积在后者,无不破家也”。倪思认为私家可以放贷,官府却不行,所以他说“人家至于破产,先自借用官物钱始。既先借用官物钱,至于官物催辇,不免举债典质,久而利重,虽欲存产业,不可得矣”,后悔都来不及。袁采也劝放贷的人不要轻易经营高利贷,虽然可以获厚利,也很有风险,“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因为这些人)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正如常言说的,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还。即使不是压根就想赖账的人家,譬如那些被迫举债的贫穷人户,“纵有肯偿之意,亦何由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拙而折阅(阙)”。轻易放贷往往收不回自己的钱物,不如经营正当职业。
不论家训的作者怎样认识高利贷的利弊,站在中下层家庭的角度看,很多时候是不得已才去借贷。这些家庭也知道这样做很可能招致更加穷困,但舍此之外别无选择。导致借贷者愈加贫穷以至于倾家荡产的原因,主要是利息过高。北宋初修订的《宋刑统》卷26专门有“公私债负条”,规定民间放贷月息不得超过六厘(即6%),利滚利不能超过本钱;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卷80也规定,月息不得过四厘(即4%),年息不超过五分(即50%),利滚利不能超过本钱。但在实际放贷的时候常常是“息不两倍则三倍”。宋人文集笔记中常用“倍称之息”的术语,至少是100%的年利率。面对这种情况,家训的作者们要求子孙即使放贷也别求高利,认为“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利率应该保持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上。如果利率太高,“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利率过高了;袁采主张,不仅要保持较低的利率,灾荒年还要适当降息,包括在“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为好,不能“强其称贷,使厚其息”,以体现借贷恤贫的原则。宋代家训中涉及家庭经济生活的内容比较多,除以上四个方面,还有分配观念、贫富观念等等,就不一一列举了。人口观念即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之类也是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经济观念,在上篇讨论家庭关系的时候已经说过,这里就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