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历史表明国际法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的,当前国际各种政治力量正重新组合分化,世界经济迅速全球化和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各国人民向往和平追求进步的要求日益高涨,这些因素无疑都将对国际法的今后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就其趋势而言,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的西欧。法国古典法学家博丹首创系统的主权思想,后经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以及法泰尔等许多法学家的完善,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在国际法领域占统治地位的主权理论。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指的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通常认为,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在实践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约的签定,标志着由独立和自治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平等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从而奠定了现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因此,主权原则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上的最基本原则,其他许多国际法的重要原则都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发展而来的,失去了这个原则,国际法所赖以形成的基础便将不复存在,正常的国际秩序便不能维持,国际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长时期来,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其权威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在这个原则开始受到多方面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一般而言,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劳动力价格等方面的差异会使商品和资本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经济的国际分工。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将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最终导致经济全球化的现象。而在新技术革命推动下,高新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运输和通讯成本的大幅度降低,直接推动了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和高新科技的广泛传播,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现在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是能够完全脱离于国际经济而独立存在的。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是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联系和合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明显的:
首先,所有主权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都要不同程度地限制或让与自己的经济主权。因为经济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参与这一进程中的国家根据经济规律制定共同或相似的经济政策,拆除依赖国家权力所设置的禁止或不合理地限制外国人(组织)公平竞争的障碍,这样势必在某些方面会限制一国的经济主权。例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要求,一国不得利用关税壁垒来达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一国也不得以保护民族经济为由禁止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当然,这种对国家主权的限制是以主权国家的自愿为前提的,也是必要的,是主权国家与其他国家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将对外经济主权在一定程度上让与某个国际组织,如WTO等,其目的在于赋予WTO这类国际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以保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成员能够对某些事物协调一致,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其次,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经济主权被削弱的现实危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强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其科技、经济、军事等优势地位,乘机侵犯或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危害其经济主权。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间的经济交往和依存较之过去更为密切,而西方发达国家便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其经济依赖加深的特点,经常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它们做出不利于其国家根本利益的主权约束的承诺,甚至迫使它们放弃部分经济主权。例如,有的西方学者公然指出“第三世界国家必须调整自己关于各国相互依赖和领土主权的观点,以适应处于危境中的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并接受决策权从各国当局向国际论坛和国际机构不可避免的转移。”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方面的主导地位,大多数国际组织都处于西方国家享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这里所谓的“国际论坛和国际机构”,也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组织。所以,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维护问题日益突出。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如前所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由原先纯粹的国内法管辖走向了国际保护,并由此成为当今国际论坛上的重要议题和极为复杂的争论问题,也对国家主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西方国家一般反对绝对主权,认为人权不仅仅是主权范围内管辖的事情,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主权原则。但是,应该看到随着人权国际保护的扩张,国家主权客观上受到了削弱,这主要表现于几个方面:首先,参加国际人权保护公约的国家承担了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权保护的义务,这是主权国家对主权行使的自我限制;其次,当部分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上升为国际习惯法时,则对所有国家都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最后,在人权问题上,西方国家凭借其经济、军事等优势地位,强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价值观念,而发展中国家则在与其斗争过程中有时出于经济利益等因素也会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
值得注意的是,从长远来看,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权的国际保护也会相应扩张,国家主权的削弱将是难以避免的一种结果或趋势,发展中国家应该对此予以充分的准备和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对于有些西方国家所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这种主张根本否定国家主权,挑战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矛头所向是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为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政策而对其他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实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国际组织及其功能的发展与国家主权行使空间的限制
二战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了空前的发展,构成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论坛和谈判场所,国际立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国际事务的管理者和组织协调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者,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的基本作用或功能是根据成员国的授权从事约定的事项或监督成员国不从事约定的事项,即成员国要让与某些权利或者要限制某些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只要加入任何国际组织就意味着主权要受到某种限制,因为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自我约束主权行使的空间。
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二战后,特别是近20多年来,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发展迅速,不但在数量上显著增加,规模上空前扩张,而且其活动和目标日趋多样化。尽管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同于享有主权的国家和被国家让与主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在许多国际问题上,如人权、裁军、环境、发展领域等,非政府组织都积极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非政府间组织作为非主权行为者日益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不但向国家及政府间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影响着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决策过程,而且还积极参与各大国际会议,参与国际条约的起草,监督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国际义务的实施和对国际法的遵守,有时甚至充当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非正式协调者,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而,非政府组织也有力地影响着国家在主权支配下进行对外活动与交往。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的日益凸现,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由于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诸如人权的国际保护,全球环境的改善,贩毒、走私、偷渡等跨国犯罪的打击,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特别是“9·11”事件以后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打击等等的需要。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一国的力量是根本无法奏效的,于是越来越需要国际合作,各类国际组织便应运而生,而随之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国家主权受到限制与约束。
四、区域一体化及与传统国家主权的背离
区域一体化又称区域经济一体化,指地理位置相临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促使产品和生产要素在该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而建立的跨国性经济区域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着。目前全球成型的且比较有影响、世界贸易组织登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有100多个,不少国家成为多个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
区域一体化一般而言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但有时实际上还往往包括除经济以外的政治等其他一些因素,从而使得据此而建立起来的区域一体化国际组织不但是区域经济实体,而且也是区域政治联盟。如在冷战时期的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主所组成的社会主义阵营不但在经济上推行一体化的政策,成立了经济互助委员会(即“经互会”),而且在军事上实行结盟政策,建立了华沙条约组织。欧洲联盟也被认为是这方面的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的政治格局已由原来的美苏对峙演变为美国一家占绝对优势的单极世界,在此背景下,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具有特殊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它被认为既是最终通向经济全球化的必由之路,又是抵制政治单极化从而实现政治多极化的必然产物。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主要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又称“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中,欧洲联盟被公认为是区域一体化的典范,并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国家及国家主权的观念,值得对其进行很好的研究。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Union)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建立欧洲联盟的思路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二战结束后的40年代。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的计划。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尽管当时这6个国家之间反映的是经济合作,但是推动这一合作的更深层次的动力是欧洲国家政治家们在战后的废墟中为避免战争重演、建立一个统一和强大欧洲的政治理想。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进一步发展了6个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其决心为欧洲人民未来更为紧密的联盟奠定基础。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欧共体的建立和发展,不但有力地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而且也推动了成员国之间在文化、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从而吸引了欧洲其他非成员国谋求加入欧共体。自1973年至1986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1991年12月11日,欧洲共同体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确立的欧盟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1992年2月7日,《马约》由各成员国外长正式签署,并于1993年11月1日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后正式生效,欧盟正式成立。
欧盟的诞生既标志着欧洲一体化已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又向世界宣示欧共体已经完成了由经济实体走向经济政治联盟的过渡。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盟歌是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序曲,盟旗图案为蓝底上12颗金色五星构成圆环。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这将是欧共体成立以来吸收国家最多的一次,2004年5月1日为欧盟正式吸收10个中东欧新成员的日期。扩大后的欧盟有25个成员国,总面积达500万平方公里,人口5亿5千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欧元。新欧洲的兴起,将对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的演变产生重要影响。
欧盟的结构和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经济、政治、社会乃至防务等方面政策的制订都超越了一般国际组织的传统概念。
欧盟的主要机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