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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附录(2)

第五十七条收到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收到选票数少于或者等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所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五十八条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未按照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五十九条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以上票数始得当选。

第六十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职务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六十一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法定应选职务名额时,应在五日之内就正式选举中获得较多票数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补充职务空缺。过半数合格选民参加投票,再次投票有效。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收到选票数不得低于选民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二条乡镇选举委员会在验证选举有效之后,在选举日正式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结果上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副乡镇长的监督,罢免以及补选

第六十三条正副乡镇长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正副乡镇长。

第六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正副乡镇长,需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总人数人以上百分之十以上联署的正式书面要求,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正副乡镇长有权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以及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主持罢免表决。

第六十五条罢免正副乡镇长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六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表决同意罢免,罢免有效。

第六十七条正副乡镇长在任期之内,因故出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正副乡镇长在任期之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正副乡镇长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破坏正副乡镇长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八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以及提出罢免正副乡镇长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二、乡镇人民大会代表选举程序细则

中国地方选举制度联合研究小组

参与编写这个细则的有:JohnAldrich 美国杜克大学教授AllenChi 美国杜克大学研究生SaraBrook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教师

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刘亚伟美国卡特中心中国选举项目副主任史天建美国杜克大学教授萧唐镖江西省委党校教授

(本选举程序细则旨在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总则

第一条本选举程序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

乡镇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设立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确认,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九人组成,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如果由七人组成,必须有二名来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二名来自政党和政府,一名来自群众团体,一名来自非政府社团和行业组织,及一名不属于政府,政党及非政府社团和行业组织的独立选民;如果由九人组成,必须有二名来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二名来自政党,一名来自政府,一名来自群众团体,一名来自非政府社团和行业组织及二名不属于政府,政党及非政府社团和行业组织的独立选民。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担任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

第八条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本人得到提名并决定参加选举的;本人的直系亲属得到提名并决定参加选举的;多数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认为其与被提名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选举事务的。

第九条如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辞职,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命新的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如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按照与出缺人员相同标准任命新成员。

第十条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关事务作出决定;(三)制定全面的选举工作计划,进行选民教育,支持和监督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四)联系县级选举领导委员会;

(五)划分选区并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六)制定选举经费预算,分配选举经费;

(七)确定选民登记、提名、预选以及正式选举的日期;(八)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资格;

(九)监督和规范竞选活动;

(十)对各候选人指派的选举观察员进行资格确认,并颁发选举观察员资格证;(十一)设计、印刷并分发选票;

(十二)审核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而需要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需要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的选民名单,并受理这两个名单所引起的争议;(十三)受理对选举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正常事件、作弊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并作出处理决定;(十四)整理、建立并保存选举工作档案,直至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以及(十五)行使以上职权,直至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

第十一条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本人被提名成为预选候选人的;本人的直系亲属得到提名并决定参加选举的;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选举事务的。乡镇选举委员会将随时补选出缺名额,但所补充人员应与出缺人员符合同一标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超过九千人的乡镇,代表总额不得超过一百名;超过一万三千人的乡镇,代表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到两千人的乡镇,代表名额可以低于四十名。

第十三条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本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并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额自批准之日起,直至下一次人口普查,不得改变。但如因行政区划变动而造成人口变化,可按照本程序第九条重新确定人民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额确定之后,按照本程序第四章规定,按人口比例分配到各选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选区划分应当以以下因素为依据:居住单位,如自然村或者行政村;生产单位,如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工作单位,如行政机关或者医院。

第十七条每选区应有三名以上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与人口之比例应当相同,农村选区比例不得低于城镇或城市选区比例。按照工作单位划分的选区不应有更高的比例。

选区选举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各选区成立选举领导小组领导本选区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选举领导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并任命,其中必须包括两名独立选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是本选区合格选民。

第二十一条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选举领导小组行使如下职权:

(十六)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十七)联系乡镇选举委员会,贯彻落实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计划;(十八)与乡镇选举委员会配合实施选民教育;

(十九)公布选举日程安排;

(二十)挑选和培训代书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二十一)向告候选人确定的选举员观察员讲明有关职责,并将其名单上报乡镇选举委员会;(二十二)组织选民登记;

(二十三)验证选民资格;

(二十四)公布选民名单;

(二十五)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名工作;(二十六)公布预选候选人名单;

(二十七)组织预选,确定正式选举的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二十八)组织竞选活动;

(二十九)建立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十)核准委托投票申请,并在选举日五日之前公布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三十一)在选举日五日之前公布核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因老,弱,病,残等情况,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三十二)组织正式选举;

(三十三)向乡镇选举委员会反映选举过程中的选民意见和建议;(三十四)整理、建立和保存选举工作档案直至下一次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十三条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与选举工作人员如果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即时辞职:本人被提名成为预选候选人的;本人的直系亲属得到提名并决定参加选举的;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选举事务的。选举领导小组将随时补充出缺名额,但所补充人员应与出缺人员符合同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镇选举委员会随时补充选举领导小组出缺名额,但所补充人员应与出缺人员符合同一标准;选举领导小组随时补充选举工作人员出缺名额,但所补充人员应与出缺人员符合同一标准。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格选民应向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举领导小组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的选民可以在居住地选举领导小组处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登记。

1.户口已经迁出本选区,但仍然居住在本选区,并履行居民义务的;2.户口尚未迁入本选区,但到选举日为止已经在本选区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居民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经选举领导小组确认,不能行使投票权利的精神病人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选民登记的截止日期为选举日三十日之前。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外出选民亲自或者通过邮件进行选民登记。未能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选民登记者,不得参加选举。

第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之前在各选区公共场所公布,同时向合格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三十一条对所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者,可以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依照法律以及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在三日之内作出改正或解释。对选举领导小组的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选举日五日之前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须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所公布的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选举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程序规定,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则提交乡镇选举委员会处理,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提名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在各选区进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提名:

1.各选区每个正式组织,包括政府、政党、群众团体、非政府社团和行业组织,可以各提名一名候选人。提名应当在提名截止日期之前向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2.选区内十名以上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联名选民应当单独填写正式的提名表并提交给选举领导小组备案。提名人应当填写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有可能,应当填写电话号码;表格应当签名并密封。因文盲等原因不能写字者可以以手印代替签名,并由代笔人副署。如被提名者不愿参加选举,提名无效。

3.选民可以以自荐的方式提名,但必须得到本选区内十个以上合格选民的签名支持。

第三十四条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应当得到适当照顾。

第三十五条决定参与选举的候选人应当在选举领导小组处登记,并交纳提名表格工本费。工本费不得超过一百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提名期为十日。

竞选

第三十七条初选候选人和正式选举候选人可依照乡镇选举委员会规定,并在选举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各种竞选活动。候选人可以组建选举团或者以海报形式向选民宣传自己的主张。

第三十八条初选候选人和正式选举候选人如通过暴力、胁迫、欺诈、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影响选民意愿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因相关罪名遭到起诉,候选人自动失去参选资格;如已经当选为人民代表,则应当依法罢免。如因候选人失去参选资格而造成正式选举候选人数量不足,由参与预选的被提名人按照得票多少依次补进。

第三十九条选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候选人答辩会,候选人可发表演讲,并对选民的提问进行答辩。分配给每个候选人的时间应当均等。

第四十条所有选举活动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之前的午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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