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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试用期时女职工权益保护(3)

法律已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提起诉讼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也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标准的赔偿金。

维权50:对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心知肚明

案例链接:

余小红在某食品公司上班,现在试用期内,因心直口快被公司负责人厌恶,公司没有对余小红说明理由,也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更没有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余小红,并且没有为余小红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是简单地对她说:你被炒了。余小红问为什么,公司表示:不为什么,我想炒就炒!

律师点评: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说明劳动者哪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考核证据。

(2)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制作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或者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维权指南:

其实,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败诉的就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应该勇敢对用人单位说“不”,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会促进整个法治环境的进步。

维权51: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行为无效

案例链接:

2009年1月1日,某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沈壁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公司认为沈壁君并不适合该岗位要求,遂于3月22日委托人事部向沈壁君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经过两个多月时间的考核,你不适合公司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3月23日为你在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请将你的所有工作移交公司并完成离职手续。”平日看似温和的沈壁君此时异常激动,她声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公司应该给其双倍赔偿。公司则认为,沈壁君确实不适合该职位,公司解除与沈壁君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次月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的理由一般是,试用期满当天我们没法做出决定,要领导商量才能决定,所以迟几天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合理的。但用人单位的做法其实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予以解除,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试用期内提出,超出后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注意,是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合法解除的情形,赔偿金的赔偿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维权52: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才算合法走人

案例链接:

邢小姐因冲动而与丈夫离婚。离婚后为冲淡忧伤,就入职某公司任生产管理主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内冷静后又与丈夫复合,决定去日本旅游,但她并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结果造成公司损失四万元。

律师点评:

在《劳动合同法》没施行之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这一随时解除权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因此,如果劳动者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赔偿因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本案中,邢小姐要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维权指南:

尽管《劳动合同法》并无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但为了诉讼的需要,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保存好相关的通知手续,以免发生纠纷时出现无证据予以支持的情况。

维权53: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培训费用、招录费用与违约金不用赔

案例链接:

房小姐2009年12月到一家电脑公司当职员,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0年1月公司出资5万元为房小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为4年,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房小姐提前离职,要承担违约金5万元。2010年3月培训完毕后,房小姐忽然有机会出国留学,房小姐准备辞职,与公司交涉,公司要求房小姐交违约金才能离开。房小姐不理会公司的要求,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擅自离开,公司随后起诉房小姐。

律师点评: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要承担所谓的“培训费用、招录费用与违约金”,造成劳动者无法自由辞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根据这些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没施行之前,劳动者在试用期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的,但如果有招录费用,劳动者是要支付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招录费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保护,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的绝对解除权,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该解除权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只要是合法解除,即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这两条规定可以知道: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了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了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招录费用。

3.劳动者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在第一点已分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培训费,而依赖培训费为前提的违约金自然也就不可能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在试用期不用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只需符合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劳动者要在试用期内离职,切记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招录费用,甚至造成用人单位其他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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