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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开始!(1067年——1069年)(6)

这些人当然不会饿死,所以,政府就把长江下游物产区的物资运输到东京来。从前的做法是设立发运司来主持这项工作。可是,这个物资运输系统带着明显的“胶柱鼓瑟”色彩,发运司根本不了解也不想去了解东京的储备库中存有哪些物资,每年对各项物资需要多少,也不了解各省的生产的变化情况,只是机械地按章程办事,年年刻板地按照多年前定下的数字进行征收。

比如东京城中某年最缺少的是卫生纸,发运司不理这个,而是按照章程运送规定的卫生纸,明显不够用。搞的后宫的女人只好用堆积在库中的丝绸当卫生纸。而有的东西在某个省已经不出产了,发运司不管,非要征收。当地因为拿不出来这件东西,只好高价去商人那里购买,买来的东西质量极差,搞得大家都不高兴。而有的东西在东京已经积压了许多,可发运司还是照样征收,等着那些东西在仓库里白白烂掉。

王安石的“均输法”改变这种制度,这种法规的思路是:不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就是均输法的第一条原则:徙贵就贱。均输法的第二条原则是“用近易远”: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

但这只是指导原则,将原则实现,还应该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当然,还要建立东京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买卖。

从上面的讲述中,我们只是看出,“均输法”是中央政府做了经济调配。据王安石初步估算,实行“均输法”以后,朝廷每年可以节约三分之一的供应费用。可见这对百姓和国家都是极有利的,但仍然是有人反对。

一位御史陈襄大声急叫:“提前给发运司长官那么多钱,他买东西时难免会吃回扣,或者他放高利贷,这是资助腐败。”范仲淹的亲儿子范纯仁也吼叫:“这是典型的汉朝桑弘羊的小把戏,就是贱买,贵卖。和商人在争夺利益。”接着,钱岂也上书说均输法是垄断,损害了商人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苏轼和苏辙也在反对均输法之列,说实行均输法,是朝廷唯利是图的表现,会被天下人耻笑。

王安石觉得这些人的声讨简直太可笑,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搞清楚“均输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均输法的确有抑制奸商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意图,可这只是一个极不重要的方面。均输法最主要的出发点乃是扩大漕粮的购买、节省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范纯仁所说的桑弘羊的“均输”,是把各地应当上供的赋税贡物的小部分运往首都,大部分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属于追求贸易利润的官营商业,其核心是“卖”;但王安石的均输,是从价廉近便之地收购上供的物品,属于以购买的方式满足政府的消费性需求,其核心是“买”。

这完全是两码事。

或许正是政府官员的大肆反对,才使得均输法还没有施行,就胎死腹中。按正常思路,王安石这样执拗的人不可能让第一项法律“均输法”就这样被人给吼掉。可能只有一个,均输法在众多法律中或许有实施过程,但因为大家的注意力都被其他法律所吸引,所以根本没有精力去注意它。

王安石变法中最受人攻击的就是青苗法。直到现在,一些专家学者在研究青苗法时仍然是众说纷纭。青苗法从1069年阴历九月开始正式实施,一直到1086年废除,施行了16年,在这16年中,虽多有变更,但它的大体内容没有改变(见下表):

条目,方式,解说

款项来源,统筹运用各路常平仓和广惠仓的钱谷,充作放债的资本,常平仓和广惠仓设置在北宋各省(路)、州、县,相当于是国家粮库。粮食丰收时,两仓以高价购买,到大荒年,两仓再以低价卖出,使百姓不至于饿死。问题是,这只是制度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不直接领导,两个粮库就被当地狗官和奸商当作是发家致富的门路。有的仓库只见高价卖出,低价收购。还有的仓库居然因为没有粮食而饿死了老鼠。

放款对象,以乡村农户为主,如钱谷有剩余,也可贷给城里人。,这一条是最要命的,一些狗官把粮食贷给城里人,而城里人拿着贷款去做生意。苏轼在东京城里就干过这事,当吕惠卿质问他时,他恬不知耻的拿这一条说事。实际上,贷给非农户只是在钱谷有剩余的情况下。

放款标准,依据户等(分五等)为衡量放款多少的标准,如钱谷有剩余,三等以上户,还可多借。,为了能把放出去的钱要回来,王安石把农民按贫富结合,五户为一保。以富户为保头,贫农贷款,要由富户为担保,由富户出面申请。

放款时间,分夏、秋两期实施。

偿还时间,收成后随税送纳,如遇灾荒,可延长一期偿还,循环运用,无中断之忧。,延长一期偿还,明明就在法律条目之内,但有的地方官却在大荒之年也要贷款者偿还,这是青苗法被百姓诟骂的原因之一。

放款利息,利息为二分,以支付开销,使资本不受亏损。,当时,大地主和大家族所放的高利贷是四分利。

放款保证,恐借贷者拖欠不还,所以要有保证。乡村农民多为土著,流动性小,诚信度高,放款方式只需连保。城里人,多属寓居商民,流动性大,除联保外,还要提供抵押品,所借之款,不得超过抵押品的二分之一。

我们前面谈过,用今天的角度来看,青苗法类似于农业银行贷款。实际上就是“粮食抵押贷款”。改革委员会先让百姓预估粮食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在种粮的时候(青苗)就抵押给官府换取贷款。等收成的时候再换成钱,加一点利息还给官府。

青苗法的出台表面是为了让百姓得到更好的政府救助,从而使他们即使遇到灾年也会有粮食种,有饭吃。实际上,这是中央政府在争取赚更多的钱。

青苗法之前,中央政府收农业税,有时候收不上来,因为老天一不高兴,农民的粮食就成了炮灰。农民不是没有钱,有的钱全都因为高利贷而流进了大地主手中。即使每年有农业税可以收,但政府收到手里的钱还是很少,还是那个原因,农民把一大部分钱用来还高利贷了。

打个简单的比方,中央政府是产品制造商,而大地主则是批发商。批发商进货时是低廉的价格,但卖出时却是高价格。中央政府现在一脚踢开批发商,直接搞了个厂家直销。他直接对准庄稼汉,这是典型集权的一种表现。但中央政府还有好话说,我们关心农民,以前只是关心你们给国家交了多少税,现在我们更关心的是不让你们饿死。所以,中央政府以后就是你们的直接灶王爷,以后直接给老子进贡就是了。

王安石把青苗法拿给苏辙看时,苏辙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中央政府把钱贷给农民,利息才二分,这是好事。可是,狗官太多。在还贷和收款的时候,狗官乘机为奸,中饱私囊,即使有法令也难禁止。

第二,咱们没有生在尧舜时代,百姓也不是尧舜之民。钱一到民众手里,纵是良民百姓也不免乱花。等到该归还的时候,即使是富裕农民,也不免要超过期限。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面交给的任务,必然要对这些农民严刑拷打。如果追债成了政府的一件公事,那其他事难免耽搁。

王安石大吃一惊,琢磨一下,认为苏辙说的很有道理。他很奇怪自己为什么没想过这些弊端。其实,青苗法并非是王安石的原创。早在仁宗时,陕西税收运输总监(转运使)李参就令管辖区农民预估粮食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向政府借贷,等到收成后,再偿还。因为每年禾苗方青时施行,所以称为“青苗钱”,实施数年后,成绩斐然。王安石当年在宁波的时候就曾实行过。天老爷保佑的是,当初没有苏辙在王安石耳边叽叽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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