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能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足够好地管理他人。
——亚伯拉罕·林肯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就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保持社会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要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上见成效;要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问题,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改革和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在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对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开展调解外,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时,应当重点做好案件协调工作。”“对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和上级行政机关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各级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提高调解水平。要积极开展对‘大调解’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完善工作程序,规范调解行为。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采取‘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人员开展培训。对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及其原因,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2011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党和政府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
本书力图通过对各种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借鉴当今世界比较先进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理念,结合我国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立足于基层,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提出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路。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但是,行政争议的法律界定不能全面反映这一社会矛盾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和文化基础条件,因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必须深刻分析产生行政争议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了解把握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的客观规律性。要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快完善行政立法,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领导,确保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因此,本书的视角采取了社会学的广义范围,所指的行政争议,泛指一切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争议,不拘泥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争议,而是包括一切政府居间解决的民事纠纷、政府指导或委托其他机构解决的其他纠纷和政府作为争议一方的行政纠纷,即将政府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