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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2003年,某村村民何某拟为其岳父郭某修建活人墓,为此,他与同村另一村民王某达成协议,占用王某承包的荒山17平方米,并经过了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意。但没想到后来因荒山开垦引发的经济利益权属问题发生了纠纷。2004年,在村党支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后,该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口头请示了县土地局,县土地局作出了郭某占用王某的荒地修建活人坟墓属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要求郭某退还王某所承包的荒山地。那么究竟能不能为活人修坟墓呢?

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为活人修坟墓,属于丧葬陋俗的一种,是封建迷信活动,应该严格予以禁止。因此,该县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51.公民该如何在公墓区域之外选择墓地?

2002年8月,某村村民王某因病去世,其子女在选择墓地时,村干部认为超越了村里划定的公墓区域,要求他们改选。死者子女不依,坚持要将其母亲下葬在风水先生看中的墓地。村、镇干部多次做工作,对方就是不肯将其母亲坟迁到村公益性墓地内。他们是否可以在公墓区域之外自由选择墓地?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因为这样会造成土地浪费以及各种丧葬陋俗的再现。本案例中所说的“风水先生”,就是丧葬陋俗的一种,所以公民不能在公墓区域之外自由选择墓地。

按照国务院民政部的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52.殡葬管理机构强制销售指定殡葬用品时,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

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对强制销售的行为予以取缔,适当时候并处以罚款。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服务事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重视殡葬工作,解决当前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强制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殡仪服务的人员违反了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53.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的一般流程是:

(1)发现违法事实;(2)审查立案;(3)调查取证;(4)提出初步意见;(5)拟处罚措施;(6)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送达听证告知书);(7)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8)制作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9)执行决定。

54.未通知家属,却将尸体火化的行为该怎样处理?

2004年11月,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接到举报,称该市临淇镇孤寡老人侯某因病去世后土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立案调查后认为案情属实,且死者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亦无亲属,遂将村委会确定为丧事承办人,并向村委会下达了3日内起尸火化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但期满后村委会未自动履行。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遂于2005年6月对侯某尸体实施了强制起尸火化。2005年8月30日,死者弟弟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事前未通知其知悉而强制起尸火化,侵犯了其知情权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行为是否违法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丧事承办人系指死者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才是丧事承办人。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认定死者侯某病故后土葬事实清楚,但其在未查明死者生前是否有亲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村委会确定丧事承办人,将侯某的尸体强制起尸火化,程序违法。

上述案例中,市民政局享有对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职能。殡葬管理所是其下属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应对殡葬管理所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5.相关执法部门遇到先火化再将骨灰盒入棺土葬的情况,该怎样处理?

某乡镇干部李某的母亲去世,李某为母亲办丧事。一方面,李某认为母亲应当入土为安,另一方面,李某身为乡干部,知道本乡不允许土葬,必须要火葬。于是,李某想出了一个办法:将其母亲的遗体火化后,再私下将骨灰盒放入棺材,选一块“风水宝地”下葬。同时,李某还买了许多纸人纸房等封建迷信用品,随着棺材一起下葬。李某这种做法合理吗?

在火葬区要求将遗体火化,不能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不准把骨灰入棺土葬。李某的这种将骨灰盒入棺土葬的做法是违法的。

56.对于占据烈士陵园土地的私坟该怎样处理?

某乡镇的一处烈士陵园里,私坟的占地面积竟超过了陵园整个面积的一半,目前该镇正打算将烈士陵园内的纪念碑北迁。

在该镇烈士陵园门口,自称是烈士陵园管理人员的人宣称,只要有钱,不管死者是什么身份,都可以在这里买墓穴安葬。根据墓穴的位置,墓穴价格从3900元到9900元不等。他还指出只要将死者的骨灰盒带来就可以了,不需要民政部门的手续。

据了解,开发这块公墓用地的老板和该镇政府签订了50年的租用合同,租用费用是60万元。作为投资者之一的祁老板说,这里一直是荒地,他们目前已投入近50万元用于修整土地、建造墓穴等。但国土局并未听说该镇申请公墓用地。这种做法正确吗?

民政部关于《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烈士陵园在新时期发挥着国家安全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它是历史的见证,我们更应该将它保护好,维护好。

57.什么是“生态葬”?如何实行“生态葬”?

一些城市在20世纪80年代末率先搞起了“树葬”。比如,全国最早举办骨灰植树还林活动的地点——广州白云山。骨灰还林活动是国家民政部积极提倡的一种不留标志、将骨灰深埋、回归大自然的绿色生态葬法,白云山建起“思园”后,1.8万具骨灰长眠地下,不留坟头,不留标志,150公顷的土地如今大树参天,成为白云山一处名胜。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行“生态葬”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生态葬”是指人死后(或骨灰)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种树取代墓碑,或实行“自然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遗体或骨灰的葬法。具体包括:

(1)遗体生态葬。即人死后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装殓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的葬法。“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

具体做法:(1)只挖墓道,不挖墓穴,棺材体积以盛下尸体为限;(2)棺材用易腐木料或代用品制作,促其速腐;(3)不用砖石水泥砌墓;(4)不筑坟不立碑,植树以记。这种方式不但符合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入土为安”的理念,顺应了民俗民意,老百姓从情感上容易接受,也契合了国家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精神。与火葬相比,遗体生态葬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从考古学的角度看,非火化的“生态葬”还可以给人类留下一些人类骨骼作为文字考证的标本。

(2)骨灰生态葬。即将骨灰装入环保骨灰盒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的葬法。

(3)自然生态葬。即死后不留骨灰,骨灰撒入山川、江河湖海的葬法。“自然葬”法虽然目前阻力重重、应者寥寥,但它应该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全面推行“生态葬”要以无坟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为抓手,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等,进一步推动“绿色殡葬”,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之目的。

农村应当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墓地,以方便群众祭奠亲人。墓区统一规划,按顺序安葬,骨灰实行树葬、深埋,对墓地应严加管理:

(1)墓地必须是不适于耕种的山坡地、荒地与不宜垦种的贫瘠地。

(2)必须严加管理和审批,防止变相为土葬。

(3)国家统一殡葬标准和收费标准。

我们应当反对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反对活人拿死人坟头比阔气,反对挤占浪费土地资源。

58.土葬改革区是怎样划定的?

所谓土葬改革,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根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的,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也就是说土葬改革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广人稀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有些地方县、市境内虽建有火葬场,但相距过远,运送尸体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在土葬改革区的平原地区要实行深埋,不留坟头,不占用耕地,山区则要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树造林。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大创举,它体现了我国在殡葬改革问题上既实事求是又解放思想的科学态度。

59.国家规定的土葬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土葬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居民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旧丧葬习俗,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各类集体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属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集体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人口遗体的安葬问题,属第三产业。

(2)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行业管理。1989年5月,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要求殡葬管理处(所)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并经常进行检查,然后进行清理和收缴,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殡葬行业自己要建立丧葬用品的生产点,以利于实现行业管理,有效地制止封建迷信和丧事大操大办。

(3)建立并发挥红白事理事会在农村丧俗改革中的积极作用。红白事理事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对促进文明、节俭办丧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4)兴办土葬殡仪馆。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可先在县城设置土葬殡仪馆,然后在人口众多的乡镇所在地设置殡仪服务站,在村里则由红白事理事会承担为群众办理丧事的任务,以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殡仪服务网络。

(5)开展平坟深埋还田工作。对耕地内,公路和铁路两侧,风景区内及有碍观瞻的坟墓,进行平坟或迁坟,实在不能迁移的,要用绿化覆盖。这样有利于实现耕地内没有坟头,扩大耕地面积。

60.将骨灰深埋植树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清明时节,某村村民张某遵照刚去世不久的父亲的遗愿,打算将父亲火化后的骨灰埋入土中,作为种植树苗的沃土。他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亲戚朋友的非议,大家认为他将父亲的骨灰不好好安葬,却埋入土中种树,是对长辈的不孝,是对死者的不敬。

张某要将父亲的骨灰撒入土中,用来植树绿化的做法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因为,推行骨灰深埋植树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贯彻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我国深化殡葬改革的迫切需求。国家鼓励各地以清明节为契机,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开展骨灰深埋植树活动。同时也鼓励群众采取撒海、深埋等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61.在火葬区,应当尊重哪些少数民族的土葬习惯?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明文规定: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62.台湾同胞在大陆购买墓地的要求符不符合政策规定?

自从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越来越多,他们中间,很多提出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坟,有的提出要购买墓地。对台湾同胞的这些要求,国家有哪些政策及规定?

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台湾同胞也要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坟墓地,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坟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建坟墓,要注意防止坟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果台湾同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主管部门应耐心说服,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能草率行事。

63.国家对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坟墓如何处理?

2000年4月17日,国家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办公室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公墓(包括华侨公墓)。

对一些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予以清理。

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证。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64.华侨去世后能否回国安葬?各地华侨公墓由哪个部门管理?

为满足广大爱国侨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加强与海外华侨的联系,争取华侨第二代、第三代进一步心向祖国,国家允许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通过建立华侨公墓,为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提供了方便。

各地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

65.什么是“阳光殡葬”?其具体倡导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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