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自从1954年法国率先征收增值税,到1997年,全世界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发展到100多个。目前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还没有征收增值税。多数国家已将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由制造环节或批发环节扩展到了零售环节,而且对服务和货物一起全面征收。增值税税率大都在15%~25%间(1997年),多数国家的增值税收入占其全部税收收入(包含社会保险税)的比重较高,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代表的发达国家(1997年),其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分比一般在15%~25%左右或达到GDP的5%~8%。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税率虽然较低,但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却比较大。
我国增值税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已经是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我国在1984年建立了增值税制度,但只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后来不断扩大征税范围,改进计税方法。在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1)普遍征收原则。这是规范化增值税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在征税范围上,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纳税人看,扩大到单位和个人。
(2)中性原则。1994年改革后的增值税只设两档税率;除少数几类货物外,绝大多数货物都按基本税率征税。这种中性原则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简化原则。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减少税率档次;二是在计税方法上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统一征收率计征税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