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也是国际上普遍开征的一种税。但是世界各国的情况有些不同,首先有的国家是对每一个应税项目设置一个税种,如烟税、酒税等;有的国家则是综合设置一种消费税,然后通过列举税目的方式,凡列举的消费品都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其次,各国消费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不同,一般发达国家为20%~30%,发展中国家则可达到30%~40%,最后,各国的征税范围各有特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如:有的国家对赌博征税,有的对摄影器材、木材制器征税,还有的国家征收犬税、狩猎税等。
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五大类。
(1)有害消费品,指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消费品,即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税种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现行消费税制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二是某些原来属高档消费品的产品,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主要变化的内容有: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3)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
消费税税率表税目税率(税额)计税单位范围说明一、烟1.甲类卷烟45%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4.烟丝30%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2.薯类白酒20%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3.黄酒240元吨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4.啤酒220元吨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