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核算的客观性主要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含义。真实性是指会计反映的结果应当同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每一项会计记录都要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不允许弄虚作假。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要保证账证、账账、账表和账实之间相互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而不应受主观意志的左右,力求使会计信息可靠。
2.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为了比较不同的投资机会等原因,信息使用者还需要能够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评估不同企业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因此,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对于相同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这就要求,一方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尽量减少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余地;另一方面,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会计政策。
3.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要同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联,即人们可以利用会计信息但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是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满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服务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与此相适应,国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也发生了变化,此外,随着企业筹资渠道的多元化,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迅速增强,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已不再局限于国家,而扩大到其他投资者、各种债权人等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群体。同时,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同时,还要满足其他方面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
4.及时性原则
和任何其他信息一样,会计信息也具有时效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这就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为了实现会计目的,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这项原则包括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两个方面:及时记录就是要求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处理,本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本期内进行处理,不能延至下一个会计期间或提前至上一个会计期间;及时报告是指要把会计资料及时地传送出去,将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出,也就是说,财务会计报告应该在会计期间结束后规定的日期内呈报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及时记录是及时报告的前提,只有将会计资料及时地记录下来,才有可能及时地报告;而及时报告也是会计信息时效性的重要保证,如果不能及时报告,那么即使会计记录很及时也会使会计信息失去时效性。因此,企业会计应将及时记录与及时报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
5.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也称为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使用。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帮助有关方面进行经济决策。而要运用会计信息就必须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这就要求会计信息能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容易为使用者所理解。要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的前提下,力求使会计信息简明易懂。当然,要真正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还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6.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也称为稳健性原则,它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预计时,采取不导致高估资产或收入的做法,以免高估企业的财务实力,防止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持盲目乐观的态度。谨慎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不预计收入,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企业期末资产的估价宁可低估,也不高估。例如,对期末应收账款预计坏账发生、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存货估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等做法,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7.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保证尽可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前提下,要根据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对其进行核算的精确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上予以单独反映。凡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和项目,应作为会计核算和报告的重点;对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则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程序和方法,也不必在会计报表上详细列示。强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会计信息的效用与加工会计信息的成本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如果把企业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事无巨细地详细记录与报告,不但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加工成本,而且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有所侧重或有针对地选择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不利于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8.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因为,有时候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仅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而应反映其经济实质。例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来看,其所有权尚不属于承租企业,但从经济实质来看,该资产受承租企业实际控制,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承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否则就不能真实反映该项业务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的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通过对旧准则中的12项一般原则进行修改而来的。
新准则将原来作为一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基本准则总则中进行反映。
新基本准则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新基本准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放在“会计计量”部分。作为会计计量属性。
新基本准则把旧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其用意在于: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的目的本身就在于方便企业会计数据前后各期具有可比性,本身就应该包括了一致性特征。
新准则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旧准则中虽然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报告条例》中已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同时,在最近几年,在企业实际会计核算中已经接受和运用了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