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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技巧(4)

(4)增加前期写作费用筹划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现在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普遍较大,而且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其实就好解决了。

【例】某地质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地质状况与特点的专业书籍,需要到全国各地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地质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看好。出版社与该地质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300000元,预计考察费用支出100000元。如果该地质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为300000×(1-20%)×20%×(1-30%)=33600(元),实际收入为300000-33600-100000=1664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付费用,限额为100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2000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000×(1-20%)×20%×(1-30%)=22400(元),实际收入为200000-22400=177600(元),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177600-166400=11200(元)。

4.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1)专项基金筹划法。

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同时在制定各项税收政策时,也给予教育一定的优惠。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为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所谓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在我国,中国工商银行是惟一一家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指定银行,在其《教育储蓄试行办法》中也提出要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教育储蓄给予利率上的优惠,即存期分为3年和5年两种,其中3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3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5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接着又规定,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先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现在利用这些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优惠,认真做好筹划,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支出,这样不仅自己少缴税款,而且也能保障子女将来的教育开销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但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限制,比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来说不适用,加上我国已经出台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得运用该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2)投资方式筹划法。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收益的表面收益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款和其他费用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较高;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是很高,但是其净收益却较高,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投资方法可供考虑:

[1]教育基金储蓄。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教育储蓄分别,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3年期和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储蓄。储蓄的优点就是安全、可靠,缺点就是利率较低,尤其是经过前后7次降息以后,投资收益率更是少得可怜。

[3]国债投资。除储蓄投资外,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式。国债和教育储蓄一样,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而且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其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06年第一期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14%,比教育储蓄的2.7%略高一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4]水平较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如果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以上这些投资高就可以实行。

[5]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对于外汇的投资有炒外汇和外汇储蓄两种方式,这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利率高,很值得考虑。

[6]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还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另一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另一公司的股票收益仍然很大,则另当别论。

(4)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国税函[1999]738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筹划

(1)增加费用支出。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项目同时又是经营支出项目,如水电费、电话费等,所以应尽量分开经营用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2]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如果您的家人在合伙企业工作,你应该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这既是对其劳动的承认,又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即使个人所得增加,又使合伙企业节约了税款。

[3]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经营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既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又保证了自己房产的完整,甚至还可以增值。租金的数量多少为好呢?一般来讲,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不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

上述方法在前几年的经济生活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在财务处理中无法分清企业和私人的费用支出,加大了企业管理费用。严格来说这是一种对政策漏洞的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加强对这种现象的控制。相应地,此种方法也会受到限制。

(2)分散、推后收益筹划。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而损失,则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根据这个情况,纳税筹划人可以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出如下考虑:一是合理使用原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当市场的物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此方法不能用在存货计价核算中),而当市场的物价是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以便使原材料的成本尽可能往前计,使纳税人的利润推迟实现;二是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合理地安排有关费用,一般以平均分摊为原则,或者在利润较多的年份做一些技术改造之类的项目,目的是削平利润山头,以防利润进入较高税率档次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三是合理安排预缴税款,使应纳所得税尽可能推迟实现;四是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捐赠的手段,从而收到既降低税收负担,又扩大纳税人的社会影响的效果。捐赠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捐赠必须是间接捐赠。主要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第二,捐赠的扣税额度法律有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其他所得项目的税收筹划

(1)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宽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比如,某承包经营商(或租赁经营商),按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根据所承包承租单位的状况取得一定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但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这个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这个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有的年份经营状况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相应提高,有的年份则比较糟糕,甚至发生亏损。这样,为避免在经营好、收入高的年份纳税过多,其他年份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局面,这位承包(承租)经营商便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匀地转移到各个年份。从而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以减轻应纳税负担。

(2)专利权所得的筹划。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他已经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他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自己办企业?如果是办企业,是办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办合伙企业?我们从节税角度来分析一下哪一个选择更为有利。

【例】王某自费研究出一项能处理塑料废弃物的技术,并获得该项技术的专利。如果他想转让专利,假设他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30万元,那么他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1-20%)×20%=4.8(万元)

税后利润=30-4.8=25.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25.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他将不会有第二次收入。

如果王某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相当长时间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如果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那么他只要筹集建厂资金,然后就可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他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他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从而他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

如果王某无力独立经营,那他可以与他人合伙经营,王某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公司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分配利润。假定王某的专利权折股30万元,那么这30万元将在一定期限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他没转让之前是不需负担税收的。这样,他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所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而且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负担的。

9.5 优惠政策的运用实例

1.免征额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从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规定数量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此费用即为免征额。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免征额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免征20%。

2.税项(额)扣除

(1)境外所得已纳税可扣除。

[1]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已经缴纳的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指应当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例】某中国居民,2006年从A国取得工资收入30000美元,利息收入10000美元,已经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美元;从B国取得一笔劳务报酬15000美元,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美元,已经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美元。规定的折合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则其境外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A国所得的扣除:

工资收入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8÷12-1600-3200

=15200(元)

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5200×20%-375

=2665(元)

年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665×12=31980(元)

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8×20%=16000(元)

来自于A国的所得扣除限额=31980+16000=47980(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8000×8=64000(元)

则当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47980元,其余16020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B国所得扣除:

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5000×8×(1-20%)×40%-7000=314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00×8×(1-20%)×20%=25600(元)

来自于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31400+25600=57000(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3600×8=28800(元)

则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款时,该28800元税款可全部扣除。

(2)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每月从收入额中扣除1600元费用。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扣除费用。

附加扣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目前的附加扣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例】刘某为中国公民,2006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则该经理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5000-1600)×15%-125=385(元)

全年应纳税额=385×12=4620(元)

假定刘某为来华的外籍公民,

则其全年应纳税额=(5000-1600-3200)×5%×12

=120(元)

[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给予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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