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年,第42代天皇文武天皇颁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宝律令》。《大宝律令》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令》为蓝图,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共有律6卷,令11卷,涵盖户田、官职、行政、军事、刑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宝律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大宝律令》的编纂
《大宝律令》的编纂最早可以追溯到671年。当时,天智天皇为把大化改新的成果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颁布了《近江令》。天武天皇即位后,吸取壬申之乱的教训,在《近江令》的基础上,命栗田真人、伊吉博德编纂了《飞鸟净御原令》。《飞鸟净御原令》可以说是《大宝律令》的雏形,它参照唐代《永徽律令》,把大化改新以来的法令按照一定的章法汇编出来,共二十二卷,但没有涉及“律”法。后来,为补充它的不足之处,天武天皇又编撰了《格》和这两部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式》。
天武天皇死后,他的皇后临朝称制(即持统天皇),将《飞鸟净御原令》进一步完善,并于689年重新颁布。
700年,从持统天皇手里顺利继承王位的文武天皇命刑部亲王忍壁皇子、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以中国大唐《永徽律令》为蓝本,以《飞鸟净御原令》为基础修撰新的律令。这19人当中既有参与《飞鸟净御原令》编纂的栗田真人,又有曾经跟随遣唐使到唐朝专门学习中国律法的留学生的后裔。这些人在当时都是赫赫有名的法律学家和汉学家,所以此次律令的编辑队伍可谓是人才济济、阵容豪华。
律令于701年基本修成,然后正式颁布。颁布以后,律令先在部分地区实施,到第二年才开始全面施行。据悉,为了让《大宝律令》尽快被人们所熟知,日本天皇还专门命明法博士到各地进行讲解。
律令制定于文武天皇的大宝年间,故被后人称为《大宝律令》。《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共6卷。内容与唐律相似,但也吸收了一部分日本故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共11卷。这是日本中央集权天皇制的核心内容,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内容也是依照唐《永徽律令》而定,但是更好地结合了日本社会经济的现状。
《大宝律令》颁布17年后,也就是718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又奉元正天皇之命,将《大宝律令》进行小部分修订。修订后,律增至10卷13篇,令精简为10卷30篇,并根据当时的年号改名为《养老律令》。《养老律令》修成后并没有立即施行,而是放置39年后,于757年实施。因为《养老律令》与《大宝律令》在内容上区别不大,所以后人说起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还是以《大宝律令》为标志。
《大宝律令》的主要内容
《大宝律令》集中体现了当时日本的国家性质,即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封建国家。律令的核心内容为户田篇、行政篇、官职篇、刑罚篇和军事防务篇等。
户田篇即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大宝律令》再一次确定日本的土地制度为班田法,赋税制为租庸调制,具体内容和大化改新时下发的诏令基本一致。为能在全国更好地推行班田法和租庸调制,日本模仿唐朝,建立起以乡户为单位的户籍制度。乡户是家长制家庭,包括户主的妻子、儿女等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叔伯等旁系亲属以及寄养人口、奴婢和家丁等,一般为二十五人左右,有的大家庭则能达一百多人,少的一般也有十人。其中,官僚贵族按他们的冠位、官职、功劳可以分到位田、职田、功田。位田是给冠位五阶以上的贵族准备的,位田不能世袭和买卖。职田是官员在任时拥有,卸任或死亡后归还国家,也不能买卖。功田分为大、上、中、下四等,其中大功田可世袭,上功田能传三代到曾孙辈分,中功田能传两代到孙子辈,下功田只能传给儿子。位田、功田按律令可以出租给农民,职田多为自家人耕种,不得出租。朝廷每次分完田后,都会有大量剩余的土地,被称做乘田。乘田由国家经营管理,以一年为期限租给班田农民,征收收获量1/5的地租。天皇作为最高统治者,还拥有大片的官田。这些官田由从事杂徭的班田农民耕种,但种子、农具、肥料等必须由国家提供。官田生产的粮食全部归天皇,班田农民因为是在从事徭役期而分不到一粒米。
行政官职篇即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本效仿唐朝的中央机构设置,在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二官即神祇官、太政官,前者掌管国家祭祀,后者为最高行政机关,下面又设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八省,省下为职、察、司等下级机关。一台即弹正台,主要职责是肃正朝纲风气和弹劾有不法行为的官吏,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是担负日本宫廷安全保卫工作的军事机构。全国划分畿内(首都周围的大和、山城、摄津、河内、和泉五国,相当于现在的直辖市)、七道(即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西海道。每道由中央派去巡察使,相当于现在较大的行政区划,如东北、华北),道下设立国、郡、乡三级单位,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国司由中央派遣,任期最多六年(后改为四年);郡司由当地豪族担任;里长则是在当地居民中选择有名望的人担任。此外,特别重要的首都、摄津、九州分别置左右京职、摄津职和大宰府。各个政府机关在人员设置上一般由长官、次官、判官、主典和下级官吏组成。
刑罚篇即司法制度。在当时,司法制度不像现在分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二者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而是司法行政合一,行政机关同时为审判机关。当时的刑罚种类有苔、杖、徒、流、死五等。大的重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共“八虐”。违法的人涉及“六议”的可以享受减刑的特权。“六议”为议亲(天皇的近亲者)、议故(天皇的老友)、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三位以上者)。
军事防务篇即军队系统。中央设五卫府,每国设数个军团,军团受国司的指挥监督。士兵由征兵制征集而来,并且模仿唐朝的府兵制,实行兵农合一的制度,即在国家无战事时,可在日常的操练外从事农业生产。被征走士兵的家庭免除庸和杂徭。
此外,《大宝律令》还对国民的身份进行了划分,全体日本国民被一刀划为良民和贱民。良民包括班田农民、贵族和皇族,以及一些比公民身份略低的半自由民。他们被称为品部和杂户,多具有特殊的手艺,在官府的工厂里从事手工艺生产。贱民是指仍没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护天皇陵墓的陵户、为官府服务的官奴以及在贵族家服务的私奴,这部分人的数量在当时已经很少。律令规定良民和贱民之间不可通婚,要是有人违法生下私生子,则一律被定为贱民。
《大宝律令》的实施标志着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完成了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的过渡。从圣德太子开始,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日本终于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制社会。
漫漫统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