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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婚前同居需谨慎,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新规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解释(二)》第一条中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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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在没有正式结婚之前,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财产属于比较“扯不清”的内容,毕竟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想要得到法律保护就应当赶紧领取结婚证。对于房产归属,理应保障买房一方父母的利益,毕竟同居是子女你情我愿的事,因何让父母买单?但同居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因为如果在同居期间怀孕或者承担了大部分生活费用,最后还没有结婚,其损失是非常大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更加提醒广大女性同居需谨慎,婚前同居不仅仅是“试婚”那么简单。

#反方:现在婚前同居已经是普遍现象了,为什么法律条款上不能保障同居时双方的利益?女方与男方同居其实就属于默认夫妻关系了,既然有夫妻之实,就应在法律上依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有关房子和其他财产也是如此!新规中没有保障女性在同居时的利益,这是有失偏颇的。

#作者观点:婚前同居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前性行为,本就应当谨慎而行,明明知道同居可能有损自身利益还要选择同居,只能说是女性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管同居时男女双方感情多好,甚至签订了什么协议,但只要一天不领取结婚证,涉及合法夫妻的大部分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婚姻就是坟墓”这句话不止流行了一两年,而是一直在流行,如今什么都讲求自由,青年男女只要一结婚,就觉得不可能像恋爱时那样甜蜜蜜了,一旦从恋爱时期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的经济成本也开始变成了压力,考验着两人的感情。所以现在有些青年男女在不同程度上对于婚姻有了恐惧的心理,一方面不想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又不愿意舍弃恋爱的甜蜜,于是就出现了越来越多只同居不登记的男女。

但同居背后的隐患你又知道多少呢?

我国法律认为,“非法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因此,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纠纷,是很难以合法夫妻的名义进行处理的。

2006年3月,梁溪与小萌经朋友介绍而认识,从而恋爱并很快租房同居。因为两人的感情发展得还不错,到了2007年年初的时候,两人商量着要共同购买一套婚房,为结婚做准备。这套婚房当时的总价是69万元,首付需要27万元,梁溪就拿出了20万元,而小萌的父亲则承担了7万元。首付过后,梁溪办理了商业贷款,每个月要还贷两千多元。

房子准备妥当了,梁溪就与小萌商量起了装修的事情,依照他们各自家乡的习俗,装修房子的钱该由女方承担,于是在2008年2月的时候,这套房屋开始装修了,前前后后一共花费了小萌和她家里10多万元。三个月之后,装修完毕了,梁溪和小萌住进了这套新居,随后小萌的母亲也住了过来,照顾他们平时的生活。不久之后,双方家长打算选定一个良辰吉日给他们举办婚礼。但因为工作关系,梁溪和小萌一直拖到2009年,约定好在9月9日那天去登记结婚,婚礼仪式的日子还没有确定。那段时间,梁溪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常常和小萌吵架,后来还经常不回家,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以至于到了无法挽回的趋势。

可即便如此,小萌还是一心一意想和梁溪结婚,所以一直等到了2009年的8月底。不料这天晚上,当小萌正准备和他商议酒席的事宜时,梁溪说道:“你不用忙了,我已经和小言登记结婚了,刚领的证,而且她已经有了我的孩子,我和你结束了!”

宛如一个惊雷落地,小萌不敢相信梁溪竟然做出了这种事情,当即宣布和他分手,但不肯搬出现在这套房子,指责梁溪是个不负责任的混蛋,把他赶出了家门。为了房产的归属权,梁溪在此后多次找到小萌,要求小萌和她母亲搬出去,至于她父亲当初付出的7万块,他愿意还给她。小萌心里不甘心,也不能同意,对他表明态度:“我凭什么搬出去?这房子装修的钱还是我家出的,贷款也不是你一人还的,这又怎么算?”

两人私底下无法达成和解,梁溪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并且要求她们在一个月之内搬离,但愿意按照小萌享有房屋27%的份额来支付房屋折价款。

在法庭上,小萌拿出证据说,这套房子的商业贷款并非梁溪一个人在还,她自己先后至少付出了2万元用作房屋贷款。另外,除去当初首付的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的钱,房子的装修费用和家具等也都是自己和自己家里出资。而且,小萌当庭哭诉道:“在我们同居的这几年,生活方面的开销都是我来承担的!”所以她不能认可“小萌享有27%的房屋份额”的主张,这不公平。小萌认为,这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还征求了房产公司与贷款银行的意见,认为这套房子不便于变更主贷人。法院便委托估价公司对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确定这套房子的市场价值为146万多元,装修价值约为7万元。

最后,法院判定梁溪和小萌对于房子分别享有64%和36%的财产份额,确定梁溪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他必须支付小萌她应得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就现行的法律来看,同居关系显然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梁溪和小萌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不能够依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进行平均分割的,所以只能按照双方出资多少和他们共同生活时的具体情况来确立份额。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可以按照一般共同财产来处理。“一般共有”就不是平均共有,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以及其他非亲缘关系的“按份共有”都有所不同。可以分割的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包含有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如(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同居的男女虽然自由,过得好就过,过不好就走,多么潇洒自在,什么也不用牵挂,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少,可一旦出现经济上的纠纷和涉及未婚生子的问题,就暴露出了极大的问题,全然不能与合法夫妻相比。

也有很多人认为只同居不结婚是很时尚的婚恋观点,可从现实和长远的角度来看,除非你是个对待个人利益完全不在意的人,是个彻底的奉献型的人,否则还是不要轻易选择婚前同居这个冒险系数过高的事情。

那么如果已经同居了,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呢?

对于那些从心理上非常抗拒走进婚姻的人,男女双方如果还能够一直相爱,不如就多为对方做一些考虑,这种考虑是实际上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考虑,而不只是口头上“空打白条”。当一方处于弱势时,另一方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和确定一些有法律效用的东西,例如写下一份财产协议,把两人的财产做一次公证,或者进行遗嘱公证等。

但最好的方法是,对于长期同居者来说,想要规避风险就应往前多走一步,走进婚姻的殿堂,调整彼此的观念,让法律来保护婚姻。

有句话很值得回味,所谓“情到深处无怨尤”,由于自愿同居而造成的感情、财产或身体上的损伤,还是请大家各自承担,细细品尝吧!

§§第二章 宝贝计划 心动不如行动,行动避免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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