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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单一税的理论基础

税收竞争不一定降低税收收入,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21世纪最初10年,世界范围内最令人振奋的税收竞争浪潮就是单一税改革。所谓的国际“单一税俱乐部”成员数量已经惊人。到2011年底,至少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最近一个加入“单一税俱乐部”的成员是匈牙利。该国在2011年初引入单一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6%。保加利亚在2008年引入单一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10%,成为欧盟中税率最低的成员国,因而面临着其他成员国要求其提升税率的压力。但是保加利亚的低税模式(企业社保负担水平也较低)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随着很多经济活动走出影子经济,转为阳光化运作,其相应的财政收入高于引入单一税之前。而且其进一步的财政收入增长前景较为看好。本章将分析单一税及相关税制的概念,单一税与相关税制的思想与传统,现代单一税的构想,霍尔—拉布什布卡单一税方案概要,单一税的效应,单一税的效率与公平,以及单一税理论和方案的政策意蕴。

一 单一税及相关税制的概念

单一税(flat tax)属于一个现代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罗伯特·E·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Hall等,1983)提出。一般地说,它是指以单一法定税率向个人和企业征收的直接税(Mitchell等,2008),其对应的税制也就是单一税制。单一税属于单一税率税(flat rate tax),不过,单一税的内涵远高于单一税率税。单一税或者单一税制一般涵盖以下几大特点:一是单一税率;二是税收中性,即特别税收优惠应该废除,人人受到公平对待;三是消费税基,即只对GDP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四是个人收入应该只能被课税一次(霍尔等,2003;Mitchell等,2008)。

我们要区分三种与上述单一税有所联系、但不相同的“单一税”:一是单一税率税制,二是单一税种税制(single tax),三是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税制(整体比例税制)。这里的税制可理解为“tax regime”,也就是单一的税种或者税收也形成一种税制。这一概念有别于税收体系,即“tax system”。上述这三种税制相互区别,但部分交叠。它们与这里的单一税有所区别。如果它们符合单一税要求,那么也可以同属单一税制。可对这三种“单一税”制界定如下:

1.单一税率税制:单一税率税制是指一种税收按照单一税率税收的税制,也就是比例税制。符合这一定义的税收,我们均可以称之为单一税率税收。单一税率税收或税制可以涵括各种税种,比如对个人所得、企业所得、土地、财产等的单一税率税制。单一税率税制与累进税制形成对照:累进税(progress taxes)是指随着税收基础增大而征收累进税率的税收制度(Wikipedia,2010)。可以看出,这里的单一税率税制不一定指的是整体税制,而是首先针对某类、某种税,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但单一税种税制不排除其为只含一类、一种税的整体税制。

2.单一税种税制:一种单一税种税制英文为“single tax”,有时也直译为“单一税”,但它是指相对于“复税制”的“单税制”(single-tax system)概念(互动百科,2010)。它意指一个国家只实行一种税种的税收制度。这是从税种结构的角度对税收制度的一种分类。我们也称其为“单一税种税制”。在税收理论上,有过多种推行单一税种税制的主张,比如有关推行单一土地税制、单一所得税制、单一资本税制和单一消费税制的主张。实际上没有任何国家真正实行过单一税种税制(互动百科,2010)。比如我国从1973年到1981年,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但这并非单一税种税制。就整个国家来看,这一时期还存在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多种税收(互动百科,2010)。

3.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税制: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体制为一种特殊的“单一税制”。这种税制是奥地利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税收与再分配”章节所倡导的,他认为整体税收对于个人(即个人总体税负)应呈现一种比例性,实际上就是整体税收的单一税率特性(哈耶克,470-495,下同)。这里我们把合乎哈耶克要求的整体税制称为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体制。哈耶克并不关注税制是单一税种税制还是复合税种税制。他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说明了个人所得税也应体现比例税率,即单一税率特征。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哈耶克主张整体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比例或者单一税率特征。但是出于对现实政治的考虑,他接受一种轻度累进的整体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上述这种观点主张的整体和个人所得税制与其接受的整体和个人所得税制之间的分野并不影响其主张的说服力。

二 单一税与相关税制的思想与传统

(一)单一税率税制

单一税率税制的思想和运作实际上古今中外都存在。比如我国周朝周文王时期就存在过针对土地或者收成的单一税率税制。《孟子·梁惠王下》里描述了孟子回答齐宣王有关王政的提问。孟子的回答是:“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其意思大致为:从前,周文王治理岐山,对农民的税率是九分抽一;对于做官的人是给予世代承袭的俸禄;在关卡和市场上只稽查而不征税。按此计算,周文王对农民土地或收成加征的单一税率为11.1%。这里指称的大概就是“井田制”。孟子自己没有提及“井田制”的名称,但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提出了具体的“井田制”改革设想:“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即以一里见方为土地划分的一个单位,这样的一块土地由八家耕种,每家各耕种百亩,共同耕种百亩“公田”,先养公田,后理私田。这里的土地单一税率为11.1%。《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还针对滕国的情况提出:“清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也就是说,边远地区采取九分抽一的税制,税率11.1%,国都采取十分抽一的税制,税率10%。至于“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这里差不多说明了我国古代周朝时(这里的“古者”,起码早于成书前1000年,否则在成书时称不上“古者”)已经存在“井田制”和“井田”。

单一税率税制在欧洲传统上也存在。比如什一税(tithe)。这是过去欧洲基督教会向居民征收的一种宗教税,源起于《旧约》时代(百度百科,2010)。公元6世纪教会利用《圣经》中有农牧产品十分之一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提倡征收什一税。根据这种制度,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主要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什一税遭到激烈的反对。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什一税成为硬性规定。6世纪时欧洲教会法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公元779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明确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每一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此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什一税分为大什一税(粮食)、小什一税(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税(牲畜)等(百度百科,2010)。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期间,路德原则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缴纳什一税。什一税制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天主教会,也有利于基督教会,不久即遭到反对。1789年法国在革命时代废除什一税,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补偿。其他国家陆续废除一些类别的什一税,并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进行补偿。英国一直征收到1936年(百度百科,2010)。

在美国,单一税率的税种也广泛存在(霍尔等,2003:36)。比如美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老年退休、残疾、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税就按照一个统一的税率对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征税。

此外,上述欧洲学者提出的单一税种税制方案中,有些没有明确是否采用单一税率。但不排除采用单一税率税制。比如霍布斯提出的单一消费税,其计征原则为:“如果税收按消费品摊派,每一个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东西平等地捐纳,国家也就不会由于私人的奢靡浪费而蒙受损失了。”这一计征原则有些倾向于比例税,即单一税率税制。

(二)单一税种税制

在17到19世纪,单一税种税制曾经为欧洲国家一些学者所提倡。他们针对欧洲国家封建制下的苛捐杂税和专制课征制度提出了推行单一税种税制的见解。上述欧洲学者主张的单一税种税制包括(参照互动百科,2010):

1.单一消费税。欧洲的重商主义学派较早提出这一设想。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认为,消费税能够鼓励节俭,节制奢费;随价格附征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人人消费,人人纳税,可以革除封建贵族、僧侣阶层的不纳税特权。

2.单一土地税。在欧洲,单一土地税为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所倡导,其先驱P·布阿吉尔贝尔主张建立地租单一税。该学派创始人F·魁奈(1997)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单一土地税的必要性。他认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把花在土地上的劳动(也就是从事农业)看作是生产。只有农业能生产出“纯产品”。土地所有者得自于“纯产品”的地租是最适合于课税的来源。因此,主张只征一种地租税,把全部税负都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反对租税包征制度。19世纪末,美国经济学者亨利·乔治(Henry George)又提出土地价值税(land value tax)作为单一税种体制的主张,认为这种税应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不能转嫁给其他消费者(George,1879;Wikipedia,2010)。他的立论基础是他著名的、不乏争议的论点:土地的经济租(economic rent)应该为社会所享有,而非归私人所有(George,1879)。

3.单一所得税。1798年所得税(称为“三部联合税”)在英国诞生后,一些学者曾提出建立单一所得税,认为所得税较之其他税收更有确实性和收入弹性,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186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还以单一所得税作为它的经济纲领之一。

4.单一财产税。最早为法国学者季拉丹所提出。他认为,对不产生收益的财产或资本课税,不但不会影响资本形成,还可刺激资本投入生产。同时,征收单一财产税,可以课及所得税不能课及的税源。

上述单一税种税制主张,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设想上,未能真正付诸实现。

(三)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税制

哈耶克赞成整体税收的比例性原则,反对整体税收累进。他认为,整体税收累进是指“在笼统考虑所有税收的情况下,比对较高收入计征很高比例税更甚的累进”(哈耶克,同上)。可以把体现哈耶克赞成的整体税收比例性原则的税制称作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体制。

一般的经济学家关注宏观税收负担,它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各项税收收入总量与经济产出总量之间的比值,即宏观税负LT/GDP,其中T表示税收收入总量(包括收费),GDP表示经济产出总量(刘溶沧、赵志耘,1999,145页)。不过,宏观税收负担的微观基础是个人的税收负担。哈耶克所指的整体税收累进可以说就是指整体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水平个体之间的分配呈现一种整体性累进的问题,尤其是指直接税负在不同收入水平个体之间的分配呈现一种整体性累进问题。哈耶克由此区分了整体税收累进和某种单项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的累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哈耶克避后者而不谈。恰恰相反,哈耶克又把对个人累进所得税和比例税的分析用作为分析整体税收累进问题以及他的税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切入点。这一切入点的选择也与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的比重较大有关。西方发达国家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而直接税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哈耶克认为,诸如所得税之类的个别税收可以分级计征,因为这样做可以平衡许多间接税对较低收入群体加以比例较大的税负的倾向。他还认为这是赞成某种程度的累进的唯一有效的理由,但它只适用于作为给定税制结构组成部分的某些税种,不适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税制。哈耶克批评了许多国家把累进所得税作为一种主要工具、把税收制度变成为一种整体累进程度很大的税制的做法。

哈耶克严格评估了累进所得税的缺点,肯定了比例所得税(也就是单一税率所得税,甚至为单一税)的优点,着重反对了高累进所得税率和某种幅度较高的整体税收累进。

哈耶克对累进所得税的批评意见(以及对比例税的赞成理由)包括:

1.计征累进税在今天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是比例税制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条件就是把足够大的一部分税收用来向某些特定的群体(如较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直接补贴。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它应当不会出现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顶的问题,而那是征收累进税的主要效应。这也是赞成比例税的第一条意见。

2.在比例税制下,相对富裕的人的全部收入被按相应的比例征税,他们所得到的服务与缴纳的税额相差微不足道;而在累进税制下,恰恰在这一阶层中累进税所造成的相对收入变化最为显著,而且累进税主要通过影响这一阶层才对所有以下因素产生影响:技术进步、资源配置、激励、社会流动性、竞争和投资。这也是哈耶克对比例税制的第二条赞同意见。

3.哈耶克反驳了作为累进税基础的纳税能力原则。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遭到哈耶克拒斥的连续消费行为的边际效用递减律。经济学中所谓的边际效用递减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里的效用是指消费所带来的满足程度)。哈耶克认为,不同人的效用是不可比较的,而且不能把边际效用递减这一设想合理应用到作为一个整体的收入,即某人从其资源上得到的所有好处。

4.适当累进和过度累进之间难以把握界限,累进税的累进程度往往被作为多数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机关随意专断确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累进程度愈来愈高的倾向,其实质是多数歧视少数,即“多数暴政”。

5.对最高收入级别加征高税率的税收收入与总税收收入相比甚小,也就是政府并不能借此实现大幅度增收以扩大公共开支,而且受益者并不是最贫困群体,而是那些处境较好的工人阶级以及下层中产阶级,即选民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高度累进政策的主要后果是限制了最有成就或者本能赚取的人的收入并满足了境况较差者的嫉妒心。哈耶克比较了英美两国的数据后进一步指出累进税收益可能低于它所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额。这可能会损害经济激励机制和经济绩效。

6.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种工作的净报酬所得(而不是指个人收入)之间的相对关系,它必然违背可能唯一得到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即同工同酬原则。而比例税则提供了一条规则,所有支付不同数额税金的人可能都会同意遵守它,不会带来只适用于少数群体的特殊规则所可能造成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比例税使得对各种工作的净报酬所得(而不是指个人收入)之间的相对关系保持不变。这是比例税的第三大优点。

7.对于风险投资意愿、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等的工作激励(收入),累进税存在很大的负面效应。累进税得到广泛接受的原因之一是多数人认为“一个适宜的收入”是唯一合理的和符合社会愿望的计酬形式。“一个适宜的收入”这一说法过于主观任意,对一个人的收入必须封顶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一个活动所占时间和社会从中受益程度之间不存在着必然联系。把高额报酬看作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会愿望的东西的整个看法源自那些习惯于挣死工资的人的思维方式,而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报酬对于发扬企业家精神则是不可或缺的。

8.累进税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实际上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累进税影响社会成员的向上流动。

单一税构想的倡导者霍尔与拉布什卡的理念与哈耶克的理念是一致的,霍尔与拉布什卡通过引入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的单一税制替代累进税和避免各种重复征税。他们认为,累进税会自动在纳税人中建立税率差异,但随之而来的是为逃税提供了很多机会。高收入的纳税人有最大的动机和最好的特殊手段来利用税率上的差异(霍尔等,2003:78)。这一观点印证了哈耶克所讲的累进税“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的观点。不过霍尔和拉布什卡在其《单一税》一书中,对现实政治做了妥协。他们认为,限制穷人的税收负担是税制改革的中心,应避免对穷人征税。他们认为,一些简化税制和税制改革的某些观点却没有遵守这一原则,比如联邦销售税和增值税不是累进的,所有的居民,无论贫穷和富有,实质上缴纳的税款在其全部支出中占有的比例是相同的。出于这个原因,霍尔和拉布什卡抵制销售税和增值税(霍尔等,2003:78)。需要正确认识他们的这些观点。其实,他们所支持的是:一是对穷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免征额之上的个人所得,应征以单一税;三是总体上呈现一种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从这一角度理解之后,可以看到,两者实际上支持免征额加比例税制度,其方案增加了对穷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考虑。

三 现代单一税的提出与构想

虽然世界各国存在各种比例税,这些都是单一税率税制。“flat tax”,即现代“单一税”,其名称的提出与理念的推行时间并不长。胡佛研究所的罗伯特·霍尔(Robert Hall)和阿尔文·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两人于1981年首次提出了“单一税”的新设想(霍尔等,2003)。该设想见于两者1985年出版的著作Flat Tax(《单一税》,2003年中译本)中。两者的单一税方案积极倡导实施简明高效的所得税制改革。美国财政部1984年的报告中也曾考虑过单一税改革建议,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争论。争论的结果,虽然此项建议未被政府采纳,但其中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征管的中性税收思想却被广泛接受,并由此产生出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楼继伟,2003)。霍尔—阿布什卡单一税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众议员多数派领袖迪克·阿梅(Dick Armey)和总统候选人史提夫·福布斯(Steve Forbes)的支持(互动百科,2010)。霍尔—阿布什卡单一税制主张废除联邦所得税,进而代以新型的单一税制。具体而言,可以把它的四个特征解释如下(互动百科,2010;Mitchell等,2008):

1.单一税率。就是对企业或个人所得按单一税率纳税,它通常设置一定的免征额,免征额之内的部分适用零税率,超过免征额的部分适用单一税率。其目的是公平地对待纳税人,同时把税率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来减少经济扭曲。低的单一税率能够减少生产性活动的税收罚金,鼓励依法纳税;另外,低税率对于在竞争性的全球经济中吸引劳动力和资本越来越重要。

2.税收中性。单一税取消全部或大部分税收优惠,其目的就像通常所说的“统一”或“拓宽”税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使税制更加中性。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他们站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单一税能够消除税法中那些为特定人群和企业创造特别优惠的条款。通过去除扣减、赊欠及其他特殊利益,资源便可以流向最富价值的用途,而非流向那些缺乏纳税优势的活动中,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清除掉税法中的特殊利益条款会使得征税大大简化,同时,还将减少以特殊税收优惠换取竞选资助的政治腐败。

3.消费税基。它是对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征税,即在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的部分免税,对其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毛收入减去各类成本费用和投资之后的余额,工薪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各类补助金之和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

4.个人收入应该只能被课税一次。最优的单一税只会对各种收入源课税一次。相比之下,在现行的美国所得税制下,一些收入没有被征税,而另外一些收入则被多次征税。在设计良好的单一税下,不会出现资本增益税,也不会对股息重复征税。霍尔—阿布什卡设计的单一税制将会终结对储蓄和投资的税收歧视,而这些正是现行的联邦收入税制中的弊病。

当然除了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之外,后来也有其他类似的单一税方案。有些单一税方案对个人税收不设扣除额。为了方便描述,我们把不带免征额的个人所得单一税方案称为非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其实两者的差别并不大,因为非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需要在财政支出上向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或者财力保障,实际上相当于给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个免征额。比如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甚至向所得低于某一临界点的个人提供政府转移支付,直至其所得达致该临界点(Friedman,1962)。作为其补充,各种低收入补贴均需要取消。而且很明显,该项政策还需要避免一些有工作能力者不劳而获、坐吃“低保”的问题。

为了真正了解单一税的构想,有必要介绍和分析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简称“霍尔方案”)。该单一税方案属于一种“综合单一税方案”(integrated flat tax),或译“一体化单一税”方案。

四 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概要

霍尔方案中的单一税体系,所有的收益被划分为经营收益和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薪水和退休补助)。与此对应,单一税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工薪税,另一部分为经营所得税。单一税率为19%,对企业和个人同样适用。这套体系有两种单独的纳税申报表,一种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另一种针对经营收益。这里的经营收益并不仅仅是对现行公司所得税的代替。它涵盖了所有的经营性组织,不仅仅针对公司制企业,而且还包括了通常原本只在个人所得税制下才纳税的利息收入(Hall等,1996)。

霍尔方案坚持消费税的原则,即对人们从经济中拿走的部分征税,而不是对人们投入到经济中的部分征税(霍尔等,2003:IX)。方案还坚持一个基本的管理原则,即所得仅被征税一次,并且应当尽可能与其来源接近(霍尔等,2003:76)。

方案允许一个四口之家获得25500美元的免征额、这个家庭将只就其收入中超过上述免征额的部分,按照19%的税率纳税(霍尔等,2003:VIII-IX)。

霍尔方案的逻辑基础是对消费征税,结合了所得税和消费税的优点。所得(income)是一种广义的所得概念(Hall等,1996:3)。由于所得涵盖面广,所以只需要较低的单一税率(对美国的建议是19%),即可征得与当前税制一样数额的税收(Hall等,1996:3)。公众把其收入用于两件事——投资和消费,可以用收入减去投资来计算消费额。真正简单的税收是能让企业按照其产生的收益总额减去其投资于厂房和设备的金额纳税。公司按照他们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减去支付给员工的金额来纳税,并且他们所支付的税款是累进的(Hall等,1996)——需要区别的是,这里不是指税率是累进的。

对所有的收入都按照统一的单一税率征税,其逻辑绝对不是只按照一种单一的税率来简化应纳税额那么简单。它使得许多合理避税或者非法偷逃税没有必要或者得不偿失。只要相同的收入形式按照不同的税率纳税或者不同的纳税人面对的是不同的税率,公众就会琢磨如何利用这种差别。其基本的技巧会是按照可能获得的最高比率进行扣除,同时按照最低的税率申报收入(霍尔等,2003:77)。这些技巧包括:公司将应支付给职工报酬的一部分以职工优先认股权的形式发放,因为这种认股权最终会按照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来征税;房地产商从银行贷款并将这些利息支出从其应按照40%边际税率纳税的收入中扣除,存款人从银行得到的存款利息收入则按照较低的税率纳税;作者将其版权费推迟到下一年因为他知道下一年他将处在一个较低的税收级次上;公司向其股东支付以管理者名义获得的异常高额的薪水,因为工资薪金只征一次税而股息则会被重复征税;公司向其员工预先提供合法的服务作为不用纳税的附加福利,以取代会被征税的现金支付(霍尔等,2003:77)。

霍尔方案将消除现行税制对企业税前扣除办法所引起的混乱。它将以一种有效的鼓励投资的措施,即投资额在第一年就100%扣除,来代替目前复杂的折旧计划。它将所得税税率由1983年的35%降至19%。通过停止对股利和资本利得的征税,单一税方案将解决对企业所得双重征税的问题(霍尔等,2003:IX)。

(一)个人工薪税

根据霍尔方案,个人工薪税有一个单一的目的——对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收入的大部分进行征税。它本身不构成税收体系,但是它是这套完整的税收体系的两个主要部分中的一个。工薪税基被定义得很窄,正好等于工资薪金和养老金的支付数额。由雇主支付的养老金缴款和其他附加福利不当作工资的一部分来计算。换句话说,对养老金收入的纳税时间是在退休员工实际收到养老金时,而不是在雇主将这一部分钱预留出来并准备在将来支付的时候。即使在雇主向一个完全独立的养老基金缴款,或员工自愿向401(K)计划缴款,或者员工向基奥计划(指自由职业者为退休而存款)、个人退休账户或简化的雇员养老计划缴款等情况下,这一原则同样适用(霍尔等,2003:84)。

为使税制具有累进性,仅对超过个人或家庭免征额以上的收入征税。在对于不经营公司的纳税人来说,他们中80%的人只要缴纳个人工薪税就已足够。现行税制的许多特点会消失,包括慈善捐赠的扣除、抵押贷款利息的扣除、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和利息税等。

(二)经营所得税

我们强调工薪税不是对个人的全部所得征税;它仅仅是对工资薪金和养老金收入征税。所有自由职业者或直接为谋生而支付各种费用的人,需要申报经营所得税,以获得合理的费用扣除(霍尔等,2003:85-86)。经营所得税对收入中的所有其他部分进行征税。这样,工薪税与经营所得税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税收体系。

对企业征税不是经营所得税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人而不是企业缴税(霍尔等,2003:86)。经营所得税的思想是对企业所有者得到的经营收益进行征税。在收入产生的源头征收经营所得税可以避免现行税制中一个最大的漏洞,即:利息可以通过很多层,在每个层次支付利息时都可以扣除,但却经常没有作为收入申报(霍尔等,2003:86-87)。

对个人经营所得在其产生的源头制定严密的征税办法是可行的,因为已知所有的企业所有者所适用的税率,即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共同的单一税率。如果税收体制采用累计税率,从源征税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这是因为,如果每个企业所有者都按照自己适用的税率纳税,那么企业就要找出对每一个企业所有者适用的税率,并将其应用在对该企业所有者经营收益的征税,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始。美国国内收入署将不得不对企业和企业所有者一起进行审计,以检查企业所有者是否申报了对经营活动而言正确的税率。进一步说,假设一位企业所有者犯了错误并在后来发现其采用了较高的税级,然后企业就不得不按照正确的税款重新申报纳税。显然这是不可行的。如果采用累进税率,那么经营所得税就必须在其终点——企业所有者那里征税。只有当对所有企业所有者都采用单一的税率征税时,从源征税才可行。因为从源征税既可靠又经济,所以对所有经营收益采用单一税率征税是一个既有力又可行的论点(霍尔等,2003:87)。

经营所得税对所有种类收入的广泛的代扣税款不同于工资薪金和养老金收入。它设计得非常精细,以保证能对除工资之外的收入的每一小部分都征到税(但只征收一次)。经营所得税不允许扣除支付的利息、股息或向企业所有者支付的其他各种支出。结果,人们从企业经营行为中得到的所有收入都是已经纳过税的。因为税款已经缴纳,就不需要担心利息、股息或资本利得种类的收入在离开企业后所发生的情况,这样就会产生一套非常简单和完善的税制(霍尔等,2003:87)。

为了计算一家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总额,最好的方法是用企业全年的收入数减去企业向其员工和供应商支付的款项。这种方法保证了一个综合的税基。经营所得税的税基如下(霍尔等,2003:81):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从其他公司购买投入品的金额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养老金

购买厂房和设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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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税税基

经营所得税的税款是按照某企业产生的所有收益,而不是其他企业产生的任何受益或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养老金进行计算的。计征经营所得税的收入种类包括(霍尔等,2003:90):

使用厂房和设备所获得的利润;

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收益;

从过去的组织建设、市场开拓和广告宣传获得的收益;

关键管理人员和其他既是雇主、又是雇员并且其获得的报酬小于其对企业贡献的人的收入;

医生、律师和其他拥有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专业人员的收入;

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出租所得;

提供给员工的附加福利。

按照方案,这样计算后的所有收入都是企业创造的收入并且都应按照19%的单一税率纳税。取消企业支付的利息扣除这一规定是对经营收益实行从源征税这一总方案的核心部分。因为方案对个人获得的利息不征税,所以这么做是有道理的。政府现在希望(有时是徒劳的)个人缴纳的税将由企业缴纳。方案完全摒弃了复杂的折旧扣除体系,但是采用了对资本形成更为有利的方法来代替折旧,即在第一年将所有投资费用100%全部扣除(霍尔等,2003:90)。

(三)对投资激励的处理办法

根据方案,取消目前所有的激励措施。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简单的、统一的原则。也就是把投资总额作为投资当年费用对待。对资本形成的全部激励都集中于投资一方,而不是像目前税制中对投资激励和储蓄激励的完全分离(霍尔等,2003:101)。

投资费用内涵化比简化税制有更强的合理性,每一次投资活动都可以最终追溯到储蓄活动。因为收入和储蓄之间的差额就是消费,所以每一项储蓄收入的免税都将影响到消费。消费是人们从经济中取走的部分,而收入是人们对经济的贡献,消费税准确体现的一条原则就是,对人们从经济中取走的部分征税,而不是对人们投入到经济中的部分征税,通过投资费用化,单一税就是一种精确的消费税(霍尔等,2003:102)。

投资费用化消除了储蓄的双重征税,这是表述费用化在经济上最明显特点的另一种方式。在所得税制下,当人们挣钱并进行储蓄时就要纳税,然后储蓄收入获得收益时又要纳税。通过费用化,第一项税收就被取消了,储蓄实际上在计税过程中被扣除,这之后,储蓄获得的收益将通过经营所得税征收(霍尔等,2003:102)。

不过,大多数人并不是通过直接购买设备进行投资。个人可以通过购买股份和债券进行投资,然后由企业购买厂房和设备。方案所建议的税收制度也对这种环境下的个人消费征税:假定还是刚才所有情况中,实际上储蓄收入不纳税,而只有收入变为消费时才征税(霍尔等,2003:103)。

(四)对资本利得的处理办法

在经营所得税中,出租资产、厂房以及设备的资本利得都将征税。纳税人在购买的时候可以扣除购买的价格,但在销售的时候,销售价格将被征税。资本利得只在经营的层面纳税,而不在个人的层面纳税。换句话说,我们的税制将消除现有税制中固有的对资本利得的重复纳税(霍尔等,2003:104)。

在我们的建议中,自有房屋的资本利得不应纳税。地方政府按照房屋价值征收很高的财产税,所以对房屋的资本利得不计入应税所得是有意义的;与在所得税之上加上资本利得税属于对经营所得的双重征税一样,在财产税之上加上资本利得税也属于双重征税(霍尔等,2003:105)。

(五)对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

美国实行单一税率的社会保险税。方案不建议去改变社会保险税这一税种,并把社会保险税视为一项绝对成功的单一税(霍尔等,2003:111)。雇主的保险缴款将和其他的附加福利同样对待——不能从经营所得税中扣除。雇员的保险缴款将包括在工薪税的应税所得中。社会保险金完全不用纳税(霍尔等,2003:111)。

五 单一税的效应

单一税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经济效应和税收效应,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经济与税收效率的提高。

(一)经济效应

单一税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经济有着多种积极效应,包括(互动百科,2010;霍尔等,2003;Mitchell等,2008):

1.促进投资与资本形成。单一税是对所得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征税,即在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中,对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免税,这必将促进投资总量的增加和资本形成。

2.不扭曲市场过程,促进公平竞争。单一税取消了全部或大部分税收优惠,单一税率也使得企业与个人避免了各种额外负担。企业和个人完全根据市场做出经营抉择,而不受税负干扰。单一税对各类投资的促进作用是一样的,从而避免了税收对投资动机的扭曲,这将促进投资全面公平地展开,使投资结构公平合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3.促进工作积极性与就业。单一税的免征额一般高于累进所得税的免征额,高的征税门槛使大部分劳动者不在纳税行列,并且高的费用扣除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这样他们的劳动积极就会大增。低单一税率和消除双重征税将减少企业经营负担和工资成本,有助于企业扩大经营和投资,增加劳动力的雇用。

4.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挥。美国现行税制对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实施“没收”性税收,给企业家的投资与劳动供给以打击。因为现行公司所得税加上企业家个人负担的权益性投资税收二者之和几乎是对企业家收益的完全没收。具体来说,当一个企业成功后,它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所得税,然后是个人所得税,二者相加,几乎是所获收益的一大半。企业家首先得将收益的一大块分给股东,然后还得将剩余部分的一大半交给政府。这样企业家几乎一无所获。而在单一税制下,低税率将极大促进企业家的创新活动。

5.不抑制消费。单一税虽然对消费征税,而不是对投资征税,税率较低;而且此前存在既对消费、又对投资的征税,税率一般不低。而且,单一税总体上降低了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会导致收入效应,即个人和企业可用于消费和投资的实际收入增加。从这个意义上,单一税促进消费。两种因素联合起来考虑,单一税至少不抑制消费。

(二)税收效应

单一税还会出现以下税收效应(互动百科,2010;霍尔等,2003;Mitchell等,2008):

1.简化了税制,降低了税收成本。在单一税下,所得按一个固定税率征税,可以不必建立综合申报制度,而代之以源头扣缴制度,单一税制下的源头扣缴制度从根本上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偷逃税,税收征收成本会大为降低。同时,单一税也省去了纳税人繁多的表格填写,这既增加了税收,也减少了纳税遵从成本。

2.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在高累进所得税制下,往往存在很大的影子经济和非正规部门。与此相反,低单一税率刺激各种收入群体依法纳税,通过从事影子经济而进行逃避税、偷漏税的必要性和动机均降低,因此影子经济与非正规部门将大大减少。对于富人来说,单一税使其在累进税下适用的高边际税率在单一税制下(税率)大大降低,而在较低的单一税率下,富人的逃税和偷漏税风险成本相对加大,因而逃税、偷漏税动机降低。此外,简化的税制和低单一税率使得富人的避税空间变窄,避税必要性也变小。由此看来,单一税可能促使富人纳税。即使对于低收入者,单一税使得他们享受免征额而不需要纳税,同时低单一税率鼓励其创业增收,从而也倾向于增进其在未来缴纳的税收(尤其考虑到这种免征额以前也存在)。在引入单一税时,政府一般通过收紧源头征税控制偷逃税行为,并设计一个适当水平的单一税率确保税收总额高于以前。低单一税率导致的投资和经济增长,有望保证税收的持续增长。

3.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提供了平等的保护。累进所得税制的支持者往往以税收收入调节为理由对个人产权造成侵犯。他们认为,设置累进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调节个人收入,通过以不同税率征税来缩小贫富差距。他们认为,个人累进所得税体现的是量能负担原则,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低的少负担。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非常成问题的。上述哈耶克有关累进税的看法就是对这种错误看法的分析和回答。实行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均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额内不需要纳税,免税额以上按同样较低的税率纳税。从实际运作中,仍然会有一个低累进。这方面的推导如下:

六 单一税制作为效率和公平原则之体现的深层理由

提出单一税制设想是为了实现一种既体现效率原则,又体现公平原则的税制。在上述分析中,我们或多或少论及了为什么单一税制既有效率,又是公平的。但是,我们还需要更加系统、深入地分析这一问题。这里,我们要借用哈耶克有关税收与再分配的思想。哈耶克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单一税,但是他对税制效率和公平问题的论述以及对效率与公平税制的设想完全与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的设想相一致。

哈耶克的税收思想集中体现在《自由宪章》(哈耶克,1998:470-495,下同)中。他以一个税制的整体税收累进和累进所得税问题为切入点着重论述了一国税制效率和公平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事关未来社会的整体性质的决定性问题”。他进而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实际税制构想。这种整体税收累进问题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都存在。哈耶克批评了许多国家的整体税收累进和累进所得税的弊端,肯定了比例税的有利作用。他特别关注税制的效率原则,也即税收设计的中性原则,强调税制的整体累进程度不能过高,要维护经济激励机制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他尤其批判税制中许多影响经济激励机制的做法。他所阐述的税制的公平原则也有别于我国一般教科书上所指的纳税能力原则,认为作为少数群体的穷人的权益需要保护,作为少数群体的富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后者实际上涉及反对“多数的暴政”。

在阐明了他的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后,哈耶克还提出了一种实际税制构想,事实上是一种轻度的整体税收累进制度。这有助于一方面顾全低收入群体的再分配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包括富人在内的少数群体的正当利益(社会公正)。

哈耶克的分析遵循两个税收原则:其一为税制的效率原则,也就是税收设计的中性原则,它是指税收制度一方面应使得税收对经济主体活动的扰动和扭曲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征税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损失或牺牲这笔资金以外,最好不要再导致其他经济损失,不应产生额外负担(刘溶沧、杨之刚,1997,187);其二为税收公平原则,他的税制公平原则有别于一般财政学教科书中所理解的纳税能力原则,哈耶克强调防范“多数暴政”和保护包括少数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个人权利,具体表现在:

1.最低收入群体作为少数应得到一些救济,其形式是一种比例较低的征税;

2.征税总额应当多高一般由多数决定,它也因此应该最大程度地承受这一税收负担;

3.高收入群体作为另一种少数群体,多数不应当有权对之强加歧视性的税收负担,不应对同种劳务计以不同的税后净报酬(即要保持不同纳税人每一笔收入的净额之间的相对关系),不应因为作为少数的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与其他阶层的收入不合拍就使得一般的激励机制实际失效。也就是说,要遵守这样一条规则:“允许多数为扶持少数而对自己征税,但不鼓励多数对少数施加它认为正确的任何负担的行为”(哈耶克,同上)。

哈耶克所处的社会属于西方民主社会,因此,他关注防范“多数暴政”。但是,在许多东方威权主义国家,人们可能还要防范“少数暴政”。“少数暴政”危害更大,因为多数的意志也成了被蹂躏的对象。对于整个社会,“少数暴政”得以成功的途径是一致的:社会中的民众被原子化。只有多数被原子化,少数才能显示其力量。

在一般教科书中,一般把税收公平原则理解为纳税能力原则,即“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指征税应根据纳税能力平等分配和负担”(杨之刚,1999年,215)。由此,许多学者把公平原则分解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横向公平,或称水平公平;第二层含义为纵向公平,或称垂直公平。

不同经济学流派对于横向公平的理解和观点是不一样的。比如,一种主流观点是,“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应当缴纳无差别的相同数额的税收……例如,在公平的所得税制下,具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应交纳相同的税收”(杨之刚,1999年,218)。哈耶克对上述主流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对所得的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种工作的每笔净报酬所得(而不是指个人总收入)之间的相对关系。累进所得税必然违背同工同酬原则,而那是“可能唯一得到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其实,由此,哈耶克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一般财政学的税收中性效率观。在哈耶克看来,累进税制下存在罚勤奖懒的制度陷阱。哈耶克举了一个例子:两名律师接受了两件完全相同的案子,而允许他们从其酬金中保留的金额取决于每名律师在本年度挣得多少其他收入,那么他们事实上往往会为类似的努力得到非常不同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工作得非常努力,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活儿非常多,那么对应于他的进一步努力,他可能比一名活儿少或者运气差一些的人得到一笔金额更少的(边际)净额报酬。

在我国一些教科书中,纵向公平一般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如以收入来衡量纳税能力,则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就应该多纳税(杨之刚,1999年,219)。体现在税制上,一般的观点是应采取累进税。这类主流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有关连续消费行为的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推翻了这类观点。其理由之一是不同人的效用是不可比较的;理由之二是,不能把边际效用递减这一设想合理应用到作为一个整体的收入,即某人从其资源上得到的所有好处。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主观主义是强有力的。只有个人自己才是评判个人效用的上帝。正因为如此,个人对社会的民主参与,社会制度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布坎南把个人以个人身份参加民主决策称之为“个人的公共选择”(布伦南、布坎南,2004)。在一些东方威权主义国家,个人没有公共选择的机会。个人连公共选择的空间都没有,何来公共选择一说?

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被誉为继萨缪尔森之后的第四代经济学教科书)一书中,也以“税收和再分配”作为其第24章的题目。在谈到良好税制的特点时,他列出的第一点是公平,第二点是效率(斯蒂格利茨,514-515)。尽管对公平的定义与我国许多教科书雷同,包括把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他指出公平和“漂亮”一样,各人的标准和看法不一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和论述。也就是说,他与哈耶克的看法大体差不多。不过,哈耶克对税制问题上要求效率与公平并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哈耶克的论述里隐含着这样一种观点:离开效率就谈不上公平。比如他认为,征收累进税的主要效应是“导致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顶的结果”,累进税对相对富裕者“造成的相对收入变化最为显著”,从而“影响科技进步、资源的配置、激励、社会流动性、竞争和投资——累进税主要通过它对这一阶层的影响才对所有这些因素发生影响”(哈耶克,1998:473)。我们可以换句话说,之所以失去效率,是因为对这些较富裕者施加了不公平。哈耶克把效率看作为自由企业制度及其经济自由原则的根本之所在。而且哈耶克与斯蒂格利茨之间的原则差别还不仅在于此。毕竟哈耶克关心的是一个有着自由企业制度的自由社会;关心的是构成其基础的是经济自由原则,经济自由原则包括消费者自由和生产者自由等原则,它又是哈耶克心目中自由社会的自由秩序构成原则(这是书名《自由宪章》的真实涵义)的组成部分。经济自由原则归结到税制上,就是哈耶克强调的税制效率原则。实际上,斯蒂格里茨的价值取向与哈耶克是格格不入的。斯氏对市场失灵的药方是减少个人的经济自由,管制市场,扩大国家干预。哈耶克则是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开放市场,减少国家干预。斯氏的药方需要更多的税金,以供政府集中花费。哈耶克则是只同意政府索取必要的税金水平,以便私人能够有更多的资源自由选择消费或者投资。从更深层面看,斯蒂格利茨和哈耶克对税收效率和公平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斯蒂格利茨的税收效率和公平定义符合一般财政学上的定义。而哈耶克恰恰认为这种界定是有问题的。

在维护税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同时,为了面对现实政治,哈耶克在税制设想上做了一些折中。他在批判累进税的基础上主张考虑一种能够顾全作为少数群体的最低收入群体利益和作为少数的较高收入群体利益的轻度整体累进的税制。而这种折中有助于哈耶克维护最为根本的个人自由原则,而其中的经济自由原则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为了平衡税制效率和公平之间存在的替换关系并解决整体税收累进问题,哈耶克提出的实际折中税制构想要点是:

税制的一项原则是:根据直接税与总税负的某种比例关系而限定最高直接税税率。一种最为合理的规则是把直接税的最高许可(边际)税率固定在国家税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比率(即宏观税负水平)上。举一个例子:如果政府拿走25%的国民收入,那么对任何部分的个人收入计征的最高直接税税率也定为25%。

最高直接税边际税率的调整办法:如果发生某件全国性紧急事件(如巨大洪灾),要求政府提高国家税收收入与国民总收入的比率,那么也可以相应调高最高直接税边际税率至同一比率;如果降低总税负,也可以相应调低最高直接税边际税率。

税收总还有些累进性,因为一方面要对一部分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程度较低的最高直接税税率,另一方面这部分人还会支付某些间接税,这会把他们的总税负比例抬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上。

标准的直接税税率和较低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的确定办法:若要通过任何预算,就首先必须估算政府有意征收的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从而得出标准的直接税税率。对于较低的收入可以根据这些收入被计征间接税的比例来降低税率的百分比。

哈耶克对这一构想的最终效应作了评价,即:最终结果就是一种轻度的整体税收累进。其好处之一在于,适用于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超出平均所得税率的程度,从其税额来看不能超过间接税税额。这种轻度的整体税收累进是建立在其原则上支持比例税制(即单一税率税制)和对现实政治的有限灵活折中基础上的。如果将哈耶克的税制原则与霍尔—拉布什卡方案加以比较的话,两者各有特色,但殊途同归,均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并且均建立在这种对比例税(单一税率税制)的原则坚持和有限灵活折中基础之上。

上述哈耶克的税制设想和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方案的构想的思路是共通的,而且其实现的进路十分明晰。但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实施一种制度构想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又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西方国家,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的偏好,因为决策者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如果制度转换成本够高,决策者顾虑到各种选民群体的利益,不会轻易改弦换辙,改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这可能是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个国家实施哈耶克的建议的原因之一。但是,单一税已经在大约27个国家得到了成功的贯彻和实施。比较哈耶克方案和单一税构想,似乎哈耶克方案更强调原则性而没有将它具体化到可操作层面,而单一税构想同样强调原则性,但同时将它体现到可操作层面。

七 单一税理论以及相关税制理论的意蕴

单一税制理论及其构想对税制效率与公平并重,既有利于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又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扩大再分配绝对额,这一绝对额甚至倾向于远远大于遵循传统公共财政学理论中税制公平原则而能实现的再分配绝对额。有必要厘清单一税理论以及相关理论的政策意蕴。具体总结如下。

(一)累进税影响经济激励:一种数学表达及其现实意义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比较英美两国数据后进一步指出累进税的收益可能低于它所造成的实际收入的减少额,也就是说这可能会损害经济激励机制和经济绩效。在这方面霍尔等(2003:22)的《单一税》一书在总结美国历史上有关联邦所得税的经验时也提出了类似的判断,甚至提供了证据。哈耶克在整部巨著中的论述最终归结到个人自由的维护上。哈耶克不是从功利主义角度,而是从宪政主义角度来批评累进税制的,但不乏精到的成本收益分析。《单一税》一书则是以宪政主义为出发点,但从功利主义角度去论证的,通过精到翔实的成本收益分析向世人推荐单一税方案,间接为宪政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局部方案。

一般财政学则从功利主义角度提出高税率(包括高累进税率)的害处。哈耶克的税制思想和单一税设想均支持这一结论。两者也支持一般财政学的如下推断:高税率有害于一国的经济增长。

一般财政学的逻辑告诉我们:政府要计征最优税率,以实现最大的税收收入。哈耶克的税制思想、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制思想以及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2004)思想均反对这种最优税率论或最优税制论。按照布坎南的话,最优税率或者最优税制反映了自利的“利维坦政府”攫取最高税收收入的自身偏好。布坎南的隐含看法就是,最优税率或者最优税制论的理路是反宪政的,因而与哈耶克税制观、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制思想和布坎南的宪政主义税收观水火不容。

我国也同样存在整体税收累进问题。按照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和1994年实施条例,我国的个人工资或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累进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适用于超过10万元的那部分全月应税所得额。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我国也采取超额累进办法。而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此前的1600元增至2000元。但是边际税率并没有变化。

当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总税入的比重还很低。根据统计年鉴数据,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约为338.20亿元,全年财政收入合计9875.95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约为3.4%。但是,我国2009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949.7亿元,全年税收收入合计59514.7亿元,个人所得税占比6.64%。从趋势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和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重要性将日增。从国际比较来看,经济发展程度越高,所得税比重越大。许多发达国家就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无论如何,既然累进税存在着诸多弊端,我国在今后税种改革中就要考虑到这一点,尽量避开累进税的短处,多加利用比例税或者低累进的长处。

(二)经济自由原则对于我国实现经济绩效至关重要

哈耶克有关税收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论述的就是维护个人自由原则,包括个人经济自由原则。经济自由原则包括生产者自由原则和消费者自由原则。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大,这意味着政府对于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较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活动的替代效应,最终会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实际上高累进税会导致这种替代效应,其他税种的高税率也会产生替代效应。

累进税制对经济激励和经济绩效的负面影响是哈耶克税制理论和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构想所关注的中心。哈耶克认为在一项经济活动所占时间和社会从中受益程度之间不存在着必然联系,认为不能搞收入封顶,目的是保持一种使得所有有志者奋发向上的经济激励。如果我们联系到当前中国的社会,这一点就很明显,一位歌唱家一次登台亮相,收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他的登台亮相到底值多少钱,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由消费者即歌迷们的需求决定的,由市场评价和定价的,而歌唱家所供给的是差别化的稀缺品,如独特嗓音、表演风格等等。况且“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只要歌唱家依法纳税,就不可非议,用不着搞收入封顶。需求方的主观评价决定产品的价值,这就是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的铁律。霍尔和拉布什卡的单一税也反对收入封顶,低单一税率为所有人保持积极向上、实现最大经济绩效的激励。

富人不应是一个封闭的群体,要开放富人俱乐部,接纳更多的成功者和有志者,无论其原本是穷是富。更不能关闭富人俱乐部,要建立一个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税制和社会制度,要向所有有志者开放向上流动的阶梯。一个良好的税制也应当是切实保护个人财产的制度。在美国有发财致富的美国梦,在中国也应有可以实现的“中国梦”。

(三)应该纠正有关“一个适宜的收入”或者“收入畸高”的提法

我们不能轻易接受什么是“一个适宜的收入”的说法,也不宜接受收入封顶的做法,保护和鼓励企业家精神是重中之重。哈耶克认为,把高额报酬看作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会愿望的东西的看法源自那些习惯于挣死工资的人的思维方式。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报酬对于发扬企业家精神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自己赚取收入来增加自己手头掌握的资本和资源,取得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是这些企业家创业和立业的先决条件。盈亏则是企业家之间进行资本再分配的机制,而不是糊口手段,也就是说,高风险,高回报。哈耶克还认为,企业家新创企业,是因为看到获利机会,他需要投入资金后短期内又回收资本,得到巨额回报,然后重新把资金投入新的经营活动。如果国家从新建企业利润中过多提取了税收,会影响新进入企业的资本积累,从而既影响了新进入企业的积极性,又限制了新进入企业与原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我国的税法里面有些概念本身就带有明显不当的价值判断的烙印,如“……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见《个人所得说法》第三条第四款),若按哈耶克的思想,“收入畸高”这一提法就是有问题的。简单地说,我国需要企业家精神,需要许多个微软和比尔·盖茨。

熊彼特1942年问世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提出了“创造性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或译创造性破坏)的概念,其含义是,企业家承担风险,投入资源,通过模仿或创新,不断推陈出新,消灭旧结构,创造新结构(熊彼特,1999,147)。这就是自由企业制度下企业家精神的反映。哈耶克就是要保护这种企业家精神,毕竟一切发展必须依靠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消除在熊彼特意义上的所有企业家型人物通往成功之路上所有不必要的障碍,这本身也体现了某种效率与公平。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毫无疑问,单一税制本身就是支持收入不封顶的开放性进路。霍尔和拉布什卡(2003:61)在《单一税》一书中也明确强调单一税对于发挥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意义。他们指出,增加税收的累进性(指扣除个人所得免征额之后实行单一税率,实际结果仍然为轻度累进的税收),从富人处征收更多税款的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而不是提高边际税率。而且,他们认为,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加上企业家个人负担的权益性投资的税收,两者之和近乎是对企业家收益的完全没收(霍尔等,2003:125)。

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无异于杀鸡取卵。在我国今后的税改中,即使继续使用累进税,也要注意避免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对经济激励机制运作的扭曲和负面效应,减少这一税种的不公正效应。

(四)再分配的源泉是来自经济产出“大蛋糕”

我国众多学者对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前人的已有知识的感知(perception)是不一样的。我国最新出版的财政学或经济学教材和理论文献虽然笼统罗列了一些税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但对诸如纳税能力原则之类的税收公平原则很少去梳理其中的内涵,检验其具体适用性。哈耶克的分析说明纳税能力原则本身可能是成问题的,可能带有某种不公正性。

实际上,根据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Posner)的看法,即使按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也就是说有一种较轻程度的累进性),而且如果将比例税制(它比累进税制更能鼓励有效率的活动,并且管理成本较低)和向低收入团体提供转移性支付结合起来,这可能会使贫困者受益,也就是说,这样比累进税制更能实现再分配目标(波斯纳,651)。

哈耶克的税制理念着眼于通过低累进的整体税制做大经济产出的大馅饼或者大蛋糕。至于再分配,经济学家或者财政学家一般笼统地强调为最低收入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保障的来源就是这块大馅饼或者大蛋糕。哈耶克则不仅仅停留在这一步。他在《自由宪章》第十九章“社会保障”里接受社会救济,认为它们无非是根据现代的条件改头换面后的济贫法。他强调,对那些可能提出帮助要求,但本应能够自行供养的人,应当要求他们自行供养。哈耶克不反对社会保障,但强调不应由政府垄断社会保障,也不能把那些垄断性义务保险制度变成平均主义的再分配工具,即成为由作为多数的受施者来决定他们将从一个作为少数的较富裕者那里取走什么东西的工具(哈耶克,1998:439-445)。我国的发展也要遵循这一理念,切不可走北欧国家或者德国的福利国家之路。最低收入者一方面需要某种较低程度乃至最低程度的保障,也就是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要维护自尊和自由(托达罗,15)。而这对于维护效率原则是必要的,福利国家的过多福利的政策则是与效率原则背道而驰的。德国比如就在为其过于臃肿的社会福利制度减肥,即削减社会福利。如果坐着就能领钱得物,那么何必去卖力气呢?所有国家在发展中都经历一个学习过程(learning process),我国要从外国的失误中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走入误区。

(五)应研究和提出面向我国的单一税方案

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仔细分析我国的税制。但是,欧美国家存在的税制问题,我国目前基本上均存在。既然单一税制有着上述众多的优点,而且很多人所误以为的“弊端”恰是其优点,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单一税理论。总结国际单一税运动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今后的改革很有帮助。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该适时推行单一税改革。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即便我们有了一个成熟的单一税方案,要推行该方案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提出和推行单一税方案之前,我们也需要推进现有框架内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比如通过改革来减少税收的累进程度,减少重复征税等。

参考文献

1.Friedman,M。(1962)。Capitalism and freedom。University of Chicago。

2.George,H。(1879)。Progress and Poverty:An Inquiry into the Cause of Industrial Depressions and of Increase of Want with Increase of Wealth。VI。New York:Robert Schalkenbach Foundation。

3.Hall,R。E。,Rabushka,A。,Armey,D。,Eisner,R。Stein,H。(1996)。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Flat Tax。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

4.Mitchell,D。Edwards,C。(2008)。Global tax revolution:the rise of tax competition and the battle to defend it。Washington,D。C。:Cato Institute。254.

5.“社会保障税是影响我国税负水平和税制结构的重要因素”,载中经网,2004年3月30日,http://www1.cei。gov。cn/dailynews/doc/YBQAA/200403304182.htm。

6.波斯纳,理查德·A。,《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1997年。

7.布伦南、布凯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魏志梅、王代、秋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8.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9年。

9.霍尔,罗伯特和阿尔文·拉布什卡:《单一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10.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

11.刘溶沧和杨之刚编著,《财政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内部教材,北京,1997年。

12.刘溶沧和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1999年。

13.楼继伟:“前言”,载罗伯特·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单一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第I-IV。

14.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5年。

15.萨缪尔森,保罗·A。,和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北京,1992年。

16.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

17.托达罗,迈克尔·P。,《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1999年。

18.新一轮税改思路已明个人所得税最牵动人心,载《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3月4日,http://finance。21cn。com/news/cjyw/2004/03/04/1468727.shtml。

19.熊彼特,约瑟夫,《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

20.杨之刚,《公共财政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9年。

21.伊特韦尔,约翰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96.

China's Path to Prosperity:An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for Public and Private Choice。

§§第二部分 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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