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专利管理普遍是非常薄弱的,有几方面原因:一是中国的专利制度始建于1984年,总共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而发达国家则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是技术水平的差距。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核心技术基本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反映到专利上就是很悬殊的数量和质量的差距。三是意识上的差距可能更大。中国在1949年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没有专利制度的,并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批判了很长时间。所以在人们意识里,专利的意识很淡薄,甚至比其他法律意识都差。比如中药是中国几千年宝贵的知识财富,可是很少以专利的形式保护起来,反倒是发达国家抢先把众多著名中药的有关生产技术申请了专利,致使中国人要大规模生产还要向外国人缴纳专利费。
据国家专利局统计,1998—2000年在中国申请的信息技术类专利,82.7%是外国人申请的,17.3%是中国人申请的。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中,相当一部分是价值不大的个人(非职务)专利;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科研院所的专利,这部分如果没有融入到形成市场规模的产品中,价值也有限;而真正由企业申请的专利(职务发明)很少。在这些很少的企业专利(职务发明)中,很多还是价值有限的外观专利,在剩下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中,绝大多数又是改良型的专利。而最具价值的基础性发明专利则几乎为零。
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企业已经吃了很多亏,DVD专利案是个典型案例。那个案子的经过和结果很多媒体都有报道,业内人士都清楚。但是怎么造成的这种局面,恐怕不一定清楚。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于中国众多DVD厂家专利意识淡薄造成的。这些厂家多数原是做贴牌VCD的,在那上面得到了巨额利润。在DVD兴起后,又想按老路数操作,进口关键部件,组装后大批量销售。没想到此次遭到了拥有核心技术的日本厂商的迎头打击。这些厂家根本不知道还有什么专利问题,在出了问题后根本没有还手之力。个别厂商甚至还想单独与日商接触,想以较小代价“私了”。这些都反映了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无知和幼稚。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后来在中国音像协会的协调下,DVD厂商与6C集团达成了协议,如数缴纳了专利费。没想到引发了更多的“狼”的卷入,3C、1C、杜比等12家企业纷纷向中国DVD厂商伸手要钱。此时中国厂商才发现如果全都如数缴纳,单台费用将高达20美元,这已经超过了厂商单台产品的全部利润;另外,这些复杂的专利中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搞不清有多少重复专利混杂在里面。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中国企业花了冤枉钱,做了冤大头。
几年前的联想,像大多数中国企业一样,专利管理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从1996年联想产生第一项专利,到1999年4年时间,才累计申请专利108项,且基本上是外观专利和少量的实用新型专利。那时候申请专利是事业部自己运作的,基本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处于比较盲目的状态。主要表现在申请专利的目的不明确,只是很含糊地认为应该申请,就随意找个专利事务所操作了。至于如何通过申请专利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甚至利用已有专利对外授权赢利,则少有考虑。
联想第一项专利是1996年由当时QDI事业部申请的美国专利,是由贺志强、万长青等人研制的“Speed Easy”技术,在世界上第一次实现了主板上的无跳线技术。该项技术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以至于后来所有主板厂商都采用了此项技术,形成了业界事实上的标准。按说这项专利具有很强的可授权性,可是后来经过我们的内外专利专家的认真评估,一致认为:该项专利的技术含量虽然很高,但十分可惜的是专利权利说明书没有写好,权利要求的范围过窄,致使几乎无法向其他厂商提出授权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可惜的结果,无形中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种现象在台式电脑事业部也存在,尽管那几年的几十项专利主要出自该事业部,但由于申请的盲目性,并且为了节省费用,与水平比较低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合作,结果是所撰写的权利说明书水平均较差,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也无法实现授权。由此可见,专利不是简单地申请上去就了事的,它的重要价值体现在能否有效地保护自己,要求更高点则是能否对外授权,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那时的联想就像千千万万个中国企业一样,在专利管理上处于茫然和无序的状态。这种状况在1999年开始有了变化,那一年成立了技术发展处(技术发展部前身),首次开始尝试由集团统一管理专利。其实那时所谓统一管理只是向前走了一小步:就是原来事业部自己交费,改成由我们替事业部来交费。但是就这一点改动,使联想的专利管理从此走上了正路。对于这一点,我作为当时的负责人并没有太多感觉,只是觉得是例行公事,应该由我们做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