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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7)

究竟回族为什么要秉承伊斯兰法禁食猪肉的规定呢?在回族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猪虽也是真主造化之物,但真主之所以要在大地上造化出猪这种动物,目的就是要让它专门吃尽世间的污秽之物,正因为它是污秽之物,是污秽的象征而加以禁止。有一则《古兰经》故事对此是这样记述的:“经中所云,因努海先圣(伊斯兰教历史上的一位著名先知——时,—笔者注)再三劝告众教生六百五十载,众教生执迷不悟,甚至妻、子都不愿归信,真主即降滔天洪水罪之。遂命先圣造舟,令诚信者乘于舟中,将禽兽各执一对在舟中。其舟中禽兽甚多,秽污不洁,主命先圣将手在象体上抹,遂生猪畜来,将舟中秽物吃尽。此畜所造之原,乃吃秽污之物,故不食之”所以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不仅禁食猪肉,而且回族在日常生活中对猪这种动物也深恶痛绝,讳莫能深。“凡终日行道者,衣必洁净,食必善良,其畜体污形恶之物,故宜戒慎,恶之不食。盖牛羊、骆驼之类,原为滋养于人,虽属性污,然其体不为秽污所造,故食之。若人食不良之物,得其滋养,其禀性亦渐渐近乎不善矣。万物之性皆备具于人,豕体最贱,人欲驱逐其性,必禁戒不食,始能远其所染也。凡体道君子,于视于听,更加谨慎,恶之。使一念不近乎此物之不善可矣。”也许上述这些说法不一定都能说服每个人(尤其是非穆斯林)。但不论怎样,既然是源于宗教禁忌而来的规范,它必然是与伊斯兰教的宗教教义有关的。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在伊斯兰教传播前的阿拉伯半岛乃至整个中东地区,很多民族都有禁养猪和禁食猪肉的习惯。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曾记述过,埃及人认为猪是最肮脏的动物,人们走路碰见猪时都要赶紧跑开,并且跑到附近河边立即合衣跳进水中洗浴一番,否则会被视为不洁之人。人们甚至不与饲养猪的人家缔结婚姻。为什么会这样呢?对此,有一种解释则试图把禁猪问题与中东一带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联系在一起。这种观点认为,历史以来中东一带沙漠化严重,而且很多地方终年无雨,很多河流常年干涸,大部分地区气候炎热,水分蒸发量极大,属于典型的热带沙漠气候。地域内绿洲不多,可供人们生产、生活的土地和水草面积更是少得可怜。据说,因为猪有在水、草和泥地里用嘴拱、以身滚的不良习性,它常常会把仅有的一些供人、畜赖以生存的绿洲毁坏一空,为了保障人、畜用水和给养不受影响,所以禁养猪。可见,在远古时代的中东地区,禁猪是该地区诸多民族的传统习俗。伊斯兰教传播后,这一习俗被《古兰经》加以认可并成为了一项不可更改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中,回族是根据《古兰经》的规定,从卫生的角度对自己遵守伊斯兰法禁食猪肉的规定作出解释的,主要就是认为猪性懒惰,因其所食之物不洁净(人、畜粪便皆可成为猪的食物),而且猪不会反刍,所以猪肉中往往携带多种寄生虫、病菌,食用猪肉严重者会使人患上不治之症甚至立时夺人性命。著名回族伊斯兰学者刘智在他的《天方典礼》一书中还援引中国古代著名医学家李时珍、孙思邈、孟诜、韩懋等人在《本草纲目》《医经别录》《延寿丹书》中所作的猪肉对人体有诸多危害的论断加以论述,认为“食之,令人暴肥。性能作湿生痰,易惹风热”。现代医学也进一步证明,多食猪肉会使人虚肥、生痰、发热病。猪血,食之易使人体败血、损阳、耗心气;猪肝会生痈疽;猪肾,食之伤肾、令人少子、损人真气;猪肺,食之使人气滞、引发霍乱;猪脾也有大毒;猪肠,食之动冷气,鼻血动风;猪舌,食之损心、闭血脉、弱筋骨、发宿疾;猪头,食之生风热;此外,多食猪肉还有损于男子阳道。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回族民众对猪总有一种说不尽的厌恶,每逢听到、看到或遇到猪时唯恐避之不及。这种行为模式早已经定格为一种特殊的民族心理和外化的民族性格。总之,从卫生、营养的角度看,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禁食猪肉比较符合现代饮食标准,有其合理性。

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烟、酒的断法

由于吸烟在伊斯兰法中仅被判定为“买可鲁哈”(意即可憎恶的行为),是一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抽烟在伊斯兰国家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当我在中东的伊朗访问学习期间曾专门注意过当地的诸多饮食习惯和禁忌,发现伊朗人抽烟者不多,但来自阿拉伯国家的很多留学生却嗜烟如命,原因就在于这些抽烟者仅把这种行为视为“买可鲁哈”。但抽烟行为在中国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中却有特定的内涵,回族的传统观念认为抽烟属于无益的浪费,因为《古兰经》规定:“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而且将本来应该主动加以避免的抽烟这种“可憎恶的行为”(即买可鲁哈)故意地上升为自觉行为,显然属于恣意妄为的行为,于是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有向“哈拉姆”(非法行为)转化的必然性,所以它往往被严格地加以限制。

据历史记载,伊斯兰教前的古阿拉伯民族信仰多神,而且嗜酒若狂,甚至认为酒是一种神赐的良物。为此,很多人成天与酒相伴,嗜酒如命。伊斯兰教创立后,酒才开始被逐渐禁止,《古兰经》中有多段经文论及到酒,只是各段经文对酒的性质的判断有所不同,有人据此认为《古兰经》的内容前后矛盾。其实不然,据说由于在伊斯兰教创立之初先知穆罕默德尚未接到真主关于禁酒的“天启降示”,因此对酒这种物品和饮酒行为并未禁止,只是告诫穆斯林饮酒要适当,切勿过量,否则会误事。然而,酗酒者大有人在,饮酒过量贻误大事的情况不断发生,尤其是很多人因饮酒而放松,甚至放任自我约束,更有甚者在做礼拜时醉卧不起!为此,真主才通过先知穆罕默德以“天启”的名义颁降了《古兰经》第4章第43节关于禁止在醉酒后做礼拜的经文:“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可见,伊斯兰教最初是出于宗教信仰的目的而实施有限度的禁酒,即只禁止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即做礼拜时)饮酒。虽然此时《古兰经》和“圣训”对饮酒都作出了明确限制,但很多嗜酒者依然故我,不听劝告:轻者胡言乱语、乱心、乱性,导致个人不能自律;重者贻误战机、不听号令、违法扰民;两者都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为此,先知穆罕默德又接受真主之“天启降示”,以《古兰经》天启的名义颁布了另外两则关于禁酒的规定:“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偶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魔鬼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获得成功。恶魔唯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恶魔唯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至此,伊斯兰法对禁止饮酒已从一般限制到了绝对禁止的程度,酒的性质也从一开始的合法、相对合法到最后变为非法了。

其实伊斯兰法关于禁酒的规定是经历了一个让人们从不自觉遵守到自觉遵守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所以,一旦明白了伊斯兰法的禁酒历程,也就不会再认为《古兰经》关于禁酒的规定前后矛盾了。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之所以禁酒,同样认为酒是很多灾祸的根源,是诱使人们道德败坏、作奸犯科的媒介,认为酒能够消磨人的意志,污浊人的精神,能使明智者陷于迷误之中,使贞洁者变得淫荡,使笃信者变得见异思迁,使驯良者变得粗暴无礼,使清廉者变得贪婪。正所谓“圣人不欲人因口腹而乱大事,是以痛切禁之也。”故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把酒定性为危害极大的非法物品,禁食之。根据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的规定,酒在性质上与猪肉、动物的血液、自死动物一样属于非法食品而禁食;因此回族中多数人不饮酒。但在实际生活中,回族饮酒者也不乏其人。原因在于回族中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吃猪肉者丧失的是“伊玛尼”(信仰),失去的是作为一名回族的资格,而饮酒者的罪过似乎轻于吃猪肉者,所以饮酒者较多,所以在由回族经营的清真饭馆、商店中往往也会有酒水出售。有的回族为了尊重其他民族的饮酒习惯,往往在宴请客人时会以酒待客。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中这种重视禁食猪肉、轻视禁酒的习惯通常成为其他民族判断一个回族的所谓“真伪”的外在标准。正如刘智先生所说:“教中人多重视豕戒,而轻视酒戒,庸知其与戒豕并重乎?无怪乎教外人只知吾教但戒猪肉也。”

4.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禁止吸食毒品的法理依据

伊斯兰法把毒品判定为“哈拉母”(非法的物品),绝对禁止吸食。《古兰经》这样规定:“你们当吃真主所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他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结合《古兰经》的上述规定,“圣训”则作出如下规定:“凡是麻醉品都是非法的(据伊本·欧默尔传述);”“安拉严禁使用一切麻醉品和使人萎靡的物品(据乌姆·赛莱麦传述);”“吸食被断为非法的物品,买卖它与使用其收益也是非法的(据穆斯林传述)。”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我们可以判断,所谓佳美的食物是指洁净可口,富有营养价值,食之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食物;反之,即为污秽不洁的非佳美食物,属伊斯兰法规定的禁食之物。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各种摇头丸以及冰毒等能够损坏人的中枢神经,食用后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非医用麻醉品均属于伊斯兰法规定的非法食物,也在禁止之列。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对属于医用的麻醉药品的使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回族饮食习惯法还根据《古兰经》中关于“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的教诲,把吸食毒品视为“慢性自杀”。

5.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禁食血液

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认为血液具有“嗜欲之性”,它有害于人性,故不可食用。不但禁不可食动物的血液,而且可食动物的血液也不能吃。可食动物必须经过宰杀,宰杀还必须使用切断喉部主动脉血管法,认为只有此种方法才能排尽血液,也只有排尽血液后的宰杀动物才能食用。如果不能排尽血液则认为动物的嗜欲之性未能消除,其体质尚不纯洁,不能食用。另外,如果是使用切断动物喉管动脉以外的方法宰杀的动物,也属于不合法的食物。

6.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禁食自死动物

可以食用的动物,如果是自死的,也被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视为是不合法的食物,在禁食之列。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认为,动物的自死往往是因为伤、病、中毒或其他非正常原因所致,所以自死动物的体内会潜伏各种细菌,而且其身体已趋于乱,食用后会损害人体健康。此外,自死动物的血液会凝结于体内无法排除,所以认为其嗜欲之性会影响到人性。所谓自死,它包括《古兰经》规定的掐死、打死、摔死、撞死者。另外,野兽吃剩下的动物残体也以自死者论,故不能食用。还有,凡猎取山野鸟兽,不论使用弓箭或兵器,甚至使用鹰犬猎捕,每当猎捕之前,必须依照正常宰杀的规定,诵念真主之尊名,而且猎捕后已经死亡的猎物必须肉破血流才能食用,否则属禁食之列。对于较大的属于可食范围内的兽类,如果是被火器(包括火铳、火箭、枪炮)击毙或被火烧死的,即使在行动前已经赞颂过真主之名也不能食用。回族饮食习惯法认为,凡猎物被火器击毙或被火烧死后,其体内的血液凝结而不外流,即使伤口有血流出也只是局部出血,体内的积血无法完全排除。同时由于火器击毙或火烧过后会在动物体内留下火毒,而火毒有害于人体,所以禁食。至于水产品,在其生活的水域内已经死亡而被人们捕捞到的不能食用,如果是经捕捞离开水面后才死去的为可食,而且无须专门宰杀即可食用。原因就在于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认为:鱼血本质上不属于污秽之物,无须宰杀去血即可食用,但前提必须是非自死者。

回族伊斯兰饮食习惯法中的“例外”规定:上述这些禁食之惯法物,在一般情况下是绝对加以禁止食用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它又是可以变通的。比如,当一个人处于非常危险的情况下,而且这种危险如果危及生命或生存,那么食用上述禁食之物都视内为是合法的。另外,如果上述禁食之物是用作医治疾病的必备药物,那么食用或使用它们都不算“哈拉母”(非法),无须承担责任和罪过。

(五)丧葬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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