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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税收文化之弱

一、作为行业文化,中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但就其形象和影响考察,却负大于正。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有明显改善,比如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税收宣传等层面,但与其他行业文化相比较,其弱势仍然显而易见。

二、何谓文化?大而言之,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具体言之,则是特定人群自觉的观念和规则系统。以税收文化论,后者庶几近之,但仍嫌笼统;美国学者纳瑞将税收文化这样定义:“与国家税收制度特别是税收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之中,并相互影响而产生依赖与联系。”

三、对税收文化还有一种体认,即它是税务部门借以团结员工,激励精神所形成的制度和工作方法的总和。对这一文化的建设,近年在税务系统渐成自觉,蔚为风气。其实,这种囿于税务部门内部建设的文化,称之为“税务文化”更确切些,同时也易于同上述“税收文化”相区别。税务文化和税收文化之间有所联系。税务文化可以提升改善税收文化,税收文化的形象和影响的优劣亦可以改变对税务人、税务工作的认识、支持度等。以税务部门而论,应对两种文化给予同等重视。

四、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税收文化。虽然如前所述,税收文化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明显改善,特别是从1992年开始每年4月举行的一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活动,通过不同的主题,诸如税收与发展、与改革、与法制、与文明、与公民、与市场经济、与强国富民、与利国利民以及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等,来为税收正名,重塑税收形象以及拉近与纳税人在共同利益上的距离,但是这些宣传大都停留在浅表的认识层次,没有上升到理论和宪政层次,常给人一种急来抱佛脚的感觉,加之宣传方法的简单,满足于造势、热闹,缺乏“润物无声”的长期用功,因此它的效用不宜高估,同农业、工业、军事、教育等行业文化相比,税收文化不仅显得苍白、乏力,而且其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负面形象,还没有冲洗干净。

五、“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英国政治学者柏克的这个定义,说尽了税收与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的关系。然“成也国家,败也国家”,民众对国家特别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封建皇权社会为王朝)的好恶亦直接影响到对税收的印象。中国自夏立国以来,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数十个朝代,税收一直如影随形地是这些国家机器须臾不可缺少的动力。然而,对为什么要向百姓征税,历代统治者却很少解释。笔者翻查古文化典籍,仅仅在一些学者和官员的文章或疏奏中找到一些片言只语,例如:“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荀子)再如:“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充实府库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而元朝中书丞王结则这样解释:“古人云,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盖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以至为军、为站、出征、给驿,普天率土,皆为一体,此古今之常经,上下之定分,与生俱来而不可免者。”宋代著名改革家王安石则直截了当地说,税收是“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些解释触及了一些税的用途,比如国防、官员俸禄以及笼统的“养万民”、“供天下之费”等,但这些解释一是颠倒了政权与百姓的关系,将百姓与政府通过纳税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变成了带有缴纳贡赋意味的财产租赁关系;二是没有把税收的用途同皇帝及其家族的“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区分开来,税收既可用于“天下之费”、“养万民”,也可以用于皇帝私产、家事;三是即便这样的解释其声音也很微弱,它仅仅出现在学者的讲学或著作中,或是官僚给皇帝的文书之中,普通百姓根本听不到。百姓听到最多的是“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不由分说,也就是带着强烈胁迫意味的单纯义务。尽管统治阶级也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挂在嘴边,但他们的真实思想一以贯之的则是“皇权神授”,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无论财产,还是百姓,都是上天授予皇帝的私产,所以没有必要向子民解释为什么要收税,只须以神权和皇权混合而成的威权和强权一股脑儿向下压去,谅你小民也不敢不纳税。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4000多年,但关于税收合理性的解释一直非常欠缺,即便有也如上述非常薄弱,更遑论系统地展开理论研究了。相反,西方国家从17世纪以来就不断有人在研究国家为什么要征税,例如,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利益交换说”,他认为人民纳税,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因为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在一旦爆发战争时,人民仍可正常地从事劳作和生活。国家作为这种人民主权保护者的力量,正是靠人民勤奋劳动所缴纳的赋税得以维持的。法国思想家萨伊则提出了“牺牲说”:“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移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和公共消费。课税在本质上是国民所作的牺牲。这些牺牲的价值或来源于国民劳动、土地资本的年产品,或来自于以前储蓄和贮积的资本。”德国思想家柯劳克则提出了“公需分担说”:“赋税若非出于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能认为是正当的赋税。故征收赋税,必须以公共福利需要为理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税收性质的界定同上述解释大同小异:“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西方思想家对国家为什么要征税的研究和传播奠定了当代中国对赋税作用认识的基础,即赋税是国家通过政府承担的向全社会民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费用。这个认识和定义将税收同民众应尽的义务以及他们所享受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联系了起来,从而使税收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而是一种权利的交换。这样,纳税人也即每一个民众,就有可能逐渐树立起自觉纳税的意识,而不再是由于对威权的恐惧而被迫纳税。

可惜的是,这种认识,在中国税收悠长的历史之中,只是在最近十年左右才出现于学界和官方的研究与阐释中,而此前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纳税人在年复一年、朝复一朝、代复一代的纳税中,他们不是把纳税当做对皇朝的贡纳,就是当做对国家的义务,从没有同自己的权力、利益联系起来。如此税收文化,怎能使纳税人认同,又怎能使纳税人自觉自愿纳税呢?!所以中国税收文化之弱的第一个表现就是缺乏对税收合理性、必要性的研究和阐释。

六、中国税收文化之弱的第二个表现是对征税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一直阙如,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更是无从谈起。征税的理由不是欺骗就是强制,这样,就将征税同纳税人的利益人为地对立起来,两者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激化、爆发、缓和、激化的周期循环。如前所述,封建王朝把国家、把百姓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可以予取予夺。政权的合法性除过凭借意识形态的“皇权神授”说以外,还在于它是祖宗打下来的天下,后辈以血缘关系继承之。然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一旦百姓识破统治者的欺骗,无法忍受沉重的压榨之时,他们就会如法炮制,以暴力手段去推翻王朝统治,不惜以巨大的牺牲改朝换代。可是,农民阶级由于其历史的局限,他们建立的只能是又一个王朝。新的统治者在建国初期会实行一些让步政策,特别是在税收上会“轻徭薄赋”,减轻百姓负担等等,例如汉初高祖刘邦和文、景二帝执政时期,奉行黄老之学,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诏免田租;景帝前元年(前156)复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并成为汉朝定制。文帝时,丁男徭役减为三年征发一次,算赋也由每年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由此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生产恢复,户口增加,人民过上了少有的安定日子。但是好景不长,从武帝刘彻起,又开始了对外扩张、对内压迫的新的循环,以至于汉朝政权成也成于农民起义,失也失于农民起义。公元23年,在绿林、赤眉农民起义的连天烽火中,西汉灭亡了。汉朝如此,以后的各个封建朝代无不如此。

税收从本质上说是政权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分割,虽然这样做有着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理由,然即便如此,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也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如此征税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配合,否则就如前述,难免落入或欺骗不成而强制,强制过度而造反,造反改换政权之后又进入一轮新的循环的怪圈。在这方面,欧洲人也曾经历了类似的循环,但在封建贵族的斗争下,终于迫使执政者接受了征税必须得到纳税人代表同意的要求。公元1214年,英国国王约翰为了发动战争,准备开征新税,这一决定遭到了封建贵族的拒绝和军事反叛。终于迫使约翰与他们的代表签订了在英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它的经典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的一致同意。”《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于明确民众是自己财产的主人,任何对其财产的征纳、分配必须首先征得他们的同意。民众不可能都参与征税的讨论,但他们可以委托授权代表参与议会讨论决定这项重大事务。121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1297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在贵族的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了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英国有民谚“税收是代议制之母”,也就是说,税收——私有财产权——是议会这一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产生的基础。《自由大宪章》产生之后,英国王室不甘心丧失征税的权力,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下令解散议会,导致1640年英国爆发内战。内战持续近半个世纪,直至1688年方才结束。皇室虽然还被保留,但实现了议会统治,主权在民。英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了由议会提出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简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重申了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等。《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宪政的基础。在税收方面,它的主要贡献就在于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从根本上剥夺了国王的任意征税权。议会在国家财政事务上获得了控制税收的绝对权力。

回顾英国纳税人为维护自己财产利益所进行的长达400多年斗争的历史可以看到,至迟在17世纪末期,英国已经在制度上解决了征收税收的合法性问题,这就是所有税收必须经过纳税人的代表——议会同意,必须以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纳税人的利益不被侵犯,也才可以保证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也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政权的稳定。英国自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其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一直延续于今天,生产力也一直保持了领先的地位,这不能不说与其解决了税收的合法性问题有关。

反观中国,这个问题终至封建专制王朝被彻底推翻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具有鲜明对照意义的是,就在英王查理一世因为擅自征税导致与议会的矛盾爆发,进而解散议会,并最终导致英国内战的1640年前后,中国也爆发了庞大的农民起义,其原因与农民不堪忍受明王朝的苛捐杂税直接相关。起义军领袖李自成喊出了“打开城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的口号,因此获得了广大苦于苛政的农民的拥戴,最终于1644年推翻了明王朝。英国内战的结果是英王接受《权利法案》,奠定了现代宪政国家基础,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而中国内战的结果是满族统治者趁机夺取了政权,在税收上依然凭借神权和强权征收,开始了又一轮循环,并在200多年后的1911年被推翻,中国从此走上了共和之路。然而,必须直面的是,在这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关于税收合法性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制度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解决。只是从20世纪的80年代起,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税收法律建设才逐步开始进行,但迄今仍不能认为已经健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要之,有比较才有鉴别,中国税收文化之弱由此不难见其一斑。

七、中国税收文化之弱的第三个表现是税制不能与时俱进。虽然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期,税收制度适应和巩固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制度,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一制度一味守旧,不知变化,某种程度上阻挠了农业与工业的分工,阻挠了商业的流通,因而也阻挠了中国向工商业社会的发展。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也始终是最大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自秦统一以来,虽然其间经历了数次较长时期的封建割据,但最后仍然归于一统,这种强烈的凝聚力固然与中华文化的向心力有关,也与中国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关,只有统一才能应对外敌入侵和频繁的自然灾害,但也与统治者为维持统一制定的经济、税收制度有关。专制王朝为了防止军阀割据、坐大,中央始终紧紧握住税收立法和征收权不放,并将直接向一家一户的小自耕农征税作为最基本的税收制度。为此,它在税收政策上一是重农抑商,二是防止兼并。商鞅在先秦进行改革时就强调:“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对“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免人头税)其身。”“事末利怠而贫者,举以为孥。”汉代对从事工商业的政策则是“资末业者什于农夫”,可以说是真正的重税了。汉武帝时期,为打击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元狩四年(前119)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前者是向工商业者征税,告缗就是检举揭发偷税商人。结果是商人“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害”。分工是社会构成的前提,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可以促进流通,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统治者眼光短浅,看不到分工的效益,只看到分工特别是商人不从事生产“背粜居奇”,导致农民破产、税收流失的负面情景,因此不惜利用税收手段来限制商业和商人,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中国的农业始终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明清时期更自闭到了“海禁”、“闭关锁国”的程度。至于农村的土地兼并,固然有农村的豪强利用强权剥夺农民的一面,也有经济竞争优胜劣汰的一面。正常的兼并只要是市场经济就无法避免,正是这种兼并使农业积累转向工商业,促进了分工,促进了经济从一元走向多元,促进了城镇的出现和建设。但统治者把兼并看做是政治问题,因为它使小自耕农的土地集中到豪强名下,税收流失(徭役、土地税),也使户口流失,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抑制乃至打击土地兼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处心积虑,不惜经济停滞,也要打击兼并,保住执政基础。几乎每个新王朝建立之初,都要重新分配田产,这既是对战争产生的大量荒田的利用,也是借机打击豪强、抑制兼并的一箭双雕的手段。这方面最典型的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他以种种借口打击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据明户部统计,1397年全国有700亩以上田产的仅存14341户,其名单也要进呈“御览”。

虽然中国税制除过农业税以外,也有工商、矿冶、关市之征,但农业税始终是主体税种。明末江南一代已出现一些工商业萌芽,明王朝不知珍惜,不知运用政策扶植,反而派出大批税使、矿监以重税盘剥之。税使到处设卡抽税,逢物必征,税及鸡豕;矿监以开矿为名,任意拆屋掘田,甚至公然抢掠奸淫。税使矿监“纵横绎骚,吸髓饮血”,造成“天下萧然,生灵涂炭”,终于激起民变,爆发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抗税”风潮。1596年宦官陈奉到湖广征税,他恣行威虐,无恶不作,百姓恨之入骨,先后掀起民变十余起。1600年,陈奉在武昌征税,凌辱妇女,愤怒的商民万余人包围其公廨,迫使明廷撤换了陈奉。1599年,税使马堂在山东临清兼管税务时,隐匿税银,网罗党徒白昼抢掠,市民万余人围攻马堂,火烧其公署。1601年,税监孙隆在苏州滥行商税,织工葛贤率众几千人,杀其爪牙,捣其税署,孙隆在地方官保护下溜出苏州。第二年,苏州再次起义,又喊出了“税监可杀”的口号。类似的大规模的斗争还有许多,各地手工业者和商人反对税使矿监的浪潮此起彼伏,一直持续到清末。

终有清一代,中国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工商业,这与统治阶级的短视有关,与其狂妄无知的经济政策有关,税收政策也起了负面作用。中国现行税收的主体税种,许多是借鉴西方工商税种引进的,比如增值税类、所得税类、消费税、印花税等都是舶来之税。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农业税,则直到21世纪初还是中国对农民群体单独征收的税种。诚如纳瑞所言,税收文化“历史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之中,并相互影响而产生依赖与联系”。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税收文化自然也深受拖累,其弱势是不争的事实。

八、中国税收文化之弱的第四个表现是法外之征太滥,征收方法一味强制,税务部门和人员缺乏和纳税人的沟通及自我形象宣传,因此税务机构、税务人员的形象在大多数时间里一直是负面的。检讨中国历史上的税制,可见一个特点,就是中央王朝法定的普遍征收的主体税种并不多,税负也不算重,普遍以“什一之税”为“中正”税率。但是各地税外加征的名目繁多,同时各个王朝后期临时加征的名目也很多,因此百姓的负担大多数时期是很沉重的。“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秦朝的赋税之重之乱,尽人皆知,这里不提,只说说宋朝的赋税。宋朝的赋税之重之乱也不输于秦。杨万里是南宋著名的诗人,曾官至秘书监、宝漠阁学士,他在给皇帝的《论对札子》中直言不讳地描述了当时赋税和税外杂费横征暴敛的情况。他的报告应该是准确的,因为他本身就是官场中人,还做过地方官。他说:“且今之财赋,有地基茗课之征,有商贾关市之征,有鼓铸榷酤之入,有鬻爵度僧之入,尤曰非取于农民也。而取于农民者其目亦不少矣。民之输粟于官谓之苗,旧以一斛输一斛也,今则以二斛输一斛矣;民之输帛于官者谓之税,旧以正绢为税绢也,今则正绢之外又有和买矣;民之鬻帛于官者谓之和买,旧之所谓和买者,官给其直,或以钱,或以盐,今则无钱与盐矣,无钱尚可也,无盐尚可也,今又以绢估直,倍其直而折输其钱矣。民之不役于官而输其僦直者谓之免役,旧以税为钱也,税亩一钱者输免役一钱也,今则岁增其额而不知所止矣。民之以军兴而暂佐军旅征行之费者,因其除军帅谓之经制使也,于是有经制之钱。既而经制之军已罢,而经制钱之名遂为常赋矣。因其除军帅谓之总制使也,于是有总制之钱。既而总制之军已罢,而总制钱又为常赋矣。彼其初也,吾民之赋止于粟之若干斛,帛之若干匹而已,今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矣,粟帛之外,又数倍其钱之名矣。而又有月桩之钱,又有板账之钱,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臣所知者也。至于蜀民之赋,其额外无名,臣不得而知也。”苛捐杂税何其多也!似这样强征、滥征,百姓哪里还有生路。

再以明朝为例,明开国皇帝朱元璋是农民出身,他深知民间疾苦,在王朝建立之初就确立了轻税政策。1377年他分遣官员巡视全国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刻于石板上,并竖立于户部门堂内。1393年,全国田赋收入达到3200万石,朱元璋很满意,随后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虽然偶尔也作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废除。据美籍华人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考证,直到16世纪初,全国田赋不超过总产量的百分之十,由于地区间的土地肥瘠程度不一,许多地区征税额远远低于这一水平。然而良好的愿望并不一定能落到实处。在正税不能增加的情况下,中央各部、宫廷以及地方就会想方设法,横生枝节,从田赋以外寻找敛钱的方法。其手段概括起来有以下种种:一是在田赋中增加各种附加,将运输费、损耗以及上头的各项摊派或按地亩或按人丁加入到正税之中,其结果是轻税变成了中等甚至重税;二是加大劳役的力度,以各种名目将一些原本应由政府开支的项目,改由百姓无偿服役的形式完成;三是将衙门开支、公共开支摊派到农村,由百姓提供各种实物和劳役;四是通过一些临时性的名目,如剿匪等,加征税收,诸如所谓剿倭寇、辽饷、练饷等;五是在由实物税收改折银和劳役银中,强制规定不平等的兑换率,对百姓巧取豪夺,等等。所以,尽管明代的名义税率不高,但将各种收费、劳役加起来,百姓的实际税负还是很沉重的。明晚期进行的“一条鞭”法税制改革,意图将各种徭役、残留的人头税等全部并入田赋之中,以简化征收,减轻农业负担,但终因触动各方利益而虎头蛇尾,有明一代也没有完成。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在研究了历朝历代税制改革的情况之后,得出结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所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缴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赋税改革,每改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先生将之命名为“黄宗羲定律”,被温家宝总理引用后,一时间广为传播。中国封建时代的赋税植根于其专制的政治、经济制度之中,是这一制度的产物,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税制也难避免“积重难返之害”。

税收繁重,必然导致征收困难,而要实现征收目标,就只能采取强制手段。在史籍中,我们可以看到太多的强迫征税带来的苦难。康有为在其《大同书》有这样的总括描写:“而租税所需,迫于星火。征符杂下,胥役纷来,鸡豕任其宰割,室屋听斯摧毁。或当水旱疫病,公租不偿,男子押追于牢狱,田园典质于他人。甚或鬻妻以偿,卖子相继,为人奴婢,分弃夫妻。惨状难闻,苦情谁救,牵裙挥泪,呜咽涕零,然且骨肉分离于前,吏徒敲扑于后。故元结以为官劫过于贼,而孔子以为苛政猛于虎也。若暴君肆其台沼征伐之欲,贪吏妙其剥脂敲髓之能,苛税滥征,诡名百出,至暴也。”

专制的制度决定了税收从立法到征收的特征也必然是强制的。在百姓毫无权利可言的社会制度之下,税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也必然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税务部门及其人员自然也不屑于向纳税人解释征税的意义,也无必要费力树立部门形象,更无须谈什么服务了。所以在中国整个奴隶制、封建专制的数千年历史中,税收文化的旗帜上所书写的也只有四个字:强制、压迫。

在推翻帝制走向共和的近百年时间里,中国仍然内忧外患不已,政治上不安定,导致民主的阙如,民主的阙如就使税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及其传播阙如,因此税制仍然呈现出不稳定性,法外收费的泛滥现象仍然不能禁绝,其征收也仍然具有没有民主前提的强制性的特征。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也仍然呈现出不对称的现象。只是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政治上实行依法治国,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之,中国的税收及其文化才开始出现了由负转正的变化。这种变化之快、之强烈,足以与几千年的税收历史等重。虽然如此,我仍然要强调,与当今世界潮流相比,与发达国家强势税收文化相比,中国的税收文化还没有摆脱弱的基本地位。

九、总而言之,中国税收,其税制是以维护、巩固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目标而设计的,因之秦以后,制不变,税亦不变,非但不能与时俱进,推动和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反而阻滞了生产力的发展。税制随着王朝的盛衰,呈现出时轻时重的循环和主体不重、杂派无底的大致规律。其征收依据以神权的蒙蔽和专制的威权而行,居高临下,强制为主,因之给纳税人带来的是高压下的痛苦和沉默,然高压或因为政权不稳而不再坚硬时,或底层难以忍受时,就会冲决桎梏而爆发,税收既可以成就、维持、巩固政权,也往往成为埋葬王朝统治的导火索。

在秦以后2000多年的历史中,看不到各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工作宣传、辩护的声音,看不到运用税收保护百姓、发展经济、赈灾扶贫、为民造福的说明,相反在民间、在文人墨客的笔下,充斥着对苛捐杂税的批判、控诉,税收的形象污浊不堪,税务人员成为狼之狈、虎之伥,税收是专制王朝黑暗统治助纣为虐的得力工具。

税收既是国家政权须臾不可少的工具和动力,又往往成为民间对统治者不满迁怒的对象,成为后朝批判前朝的靶子。同为统治制度文化的构成部分,同农业文化、教育文化、军事文化相比,税收文化显得格外尴尬。那些文化的形象基本都是正面的,即便是军事文化,对那些将领、士卒,史籍和民间也都是正面评价为主,歌颂他们的开疆拓土,他们的英勇无畏,他们的血战疆场、马革裹尸还的牺牲精神。至于教育文化,更是充满了敬畏、歌颂,孔子的地位被捧到了“大成至圣先师”的帝王地位。比较之下,历史上有哪一个税吏被正面描述过?除过几个开国皇帝因为“轻徭薄赋”而被史家肯定几句外,所听到所看到的几乎是一片骂声。即便在推翻封建帝制走向共和的近百年中,税收仍然没有摆脱掉这种尴尬,只是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以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才逐渐摆脱了革命党的思维惯性,以理性看待税收,逐渐剥掉税收身上的阶级色彩,为其正名,还其政权工具的本来面目;同时,积极借鉴引进先进税制,两次进行税制改革,重视发挥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工具、收入调节工具的作用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主要的国家收入来源的作用。应该说,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因为他们深受税收文化之弱的影响和掣肘。从1984年利改税开始,以成立税务学会为标志,各级税务局不约而同地研究税务文化、税收理论、税收历史,不约而同兴办报刊,面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一时间蔚为大观。这种宣传没有功利性,即它不是以谋利为目的;但又有一种别样的功利考量,即税务部门和税务人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不改变税收数千年的负面形象,不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不进而建立新时期的税收和税务文化,他们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更无法摆脱沉重的历史拖累,同时也无法凝聚自己的队伍。从1992年起,国家税务总局更是把一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活动坚持至今。

然而,随着税收对政权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性被认识,它的作用被充分运用,税收广泛介入社会,也使原来封建专制社会未解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接踵而来并日益凸显。虽然我们可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可以代表人民意愿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来解释税收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但是我们毕竟不能无视中国税收现实中存在的税种立法层次低和少的问题,也无法忽视税收理论的缺陷和在实践中曾经的偏差。这些问题虽然已被意识到了而且有一个解决的过程,但是,这正是税收作为一种文化其理不直气不壮的根源,也是其至今仍是弱势的原因。不可否认,虽然就现时与历史比较,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有前所未有的提高,税收计划也年年大幅度完成,但与发达国家的纳税人意识比较,中国的纳税人的意识还是不牢靠的、不自觉的;比较多的是慑于法律威严而不得不缴纳的非主动行为。他们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税收同他们自身福利的关系,没有把缴纳税收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必需。他们对现时的税收制度、税负以及税收使用还有很多不满。他们还不能在税法立法上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偷税还是普遍存在,这在个人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假使去掉代征代扣的工薪阶层部分,和已纳入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个体纳税人还没有主动申报、主动纳税的习惯。同时,抗税现象也时有发生。中国人的纳税意识要达到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水平,任重道远。

认识和承认税收文化之弱,需要有直面事实的勇气。税收文化之弱是国家制度不健全的表现,并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之羞、税务人员之羞,更不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之过。“知耻而后勇”,只有承认有病,方才能够痛下决心治病。

十、21世纪世界各国的竞争不仅表现在军事与经济等硬实力方面,更表现在包括知识和文化范畴在内的软实力方面。软实力实际是一国文化总和的表现。税收文化植根于一国的制度建设之中,既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解决税收文化之弱问题,一靠整个国家的政治、物质、精神文明的建设,二靠其本身的制度及理论建设。税收文化之弱的种种表现正是其病因所在,病因诊断清了,对症下药也就容易了。对税收合法性的确立和建设,药方是政治文明的建设即人民是国家主人在制度上的确立和税收法律主义的确立;对税收合理性的建设,药方则是公共财政理论和实践的建设,特别是对其使用方向和效益的透明和监督;对税收制度的建设,则应在工具意义上确立其法治、公平、效率、科学的原则以及对其规律的不断研究及与时俱进上;对税收执法的建设,则应以税收为纳税人服务的宪政理念奠基,以税收服务的文明、公平、效率理念和方法为表,切实转变观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要不遗余力地宣传建设宪政时代的税收文化。在这方面要有战略眼光,不要因小失大,不要舍不得小钱而最终花了大钱。面向纳税人的宣传是重构税收文化的重要方面。因为纳税人是税收文化的着力对象和共同建设者,只有他们的理解认同支持配合,方能使税收文化成为民族文化的构成,否则一厢情愿的自言自语终将是无用之功。在这方面,社会各界也有共同配合的责任。两年前一刀切的不许税收刊物面向纳税人发行的规定是目光短浅的,一个14亿人的大国,只靠两三种税收报刊来进行税法传播,无疑是无法满足税收宣传需要的,无法满足数以亿计的纳税人了解税收、认识税收、缴纳税收的需要的。长远看,其损失将同曾经的税收宣传带来的成效一样大。

几千年的税收文化陈陈相因,带给人们的印象不是一朝之间或几个动作就能改变的,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无须妄自菲薄。要坚持不懈,努力建设和创新中国的税收文化,因为它关乎的不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关乎的是整个民族、整个国家能否在未来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关枫主编:《中华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史》,三联出版社

许建国:《税收与社会》,中国财经出版社

王炳志等:《税收之最》,陕西科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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