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对承包商的处罚。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每当发现承包商采用一种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是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了立即给予制止外,可能还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考虑的是自己的处罚意见是否是监理权限以内的,根据合同要求,自己应该怎么做等。对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处罚条款,监理工程师应该十分熟悉,这样当他签署一份指令时,便不会出现失误,给自己的工作造成被动。在发现缺陷并需要采取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要有时间期限的概念,否则承包商有权认为监理工程师是满意或认可的。
监理工程师最担心的可能是工程总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有时,监理工程师会发现,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或某个工地工程师是不称职的。可能由他们的失职,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耗费资金和时间,工程却没什么进展,而自己的建议并未得到采纳。此时明智的做法是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待掌握足够的证据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正式向承包商发出警告。万不得已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或工地工程师。
合同争议的协调。对工程中的合同纠纷,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不能得到补偿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纠纷问题,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承包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承包商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协调。当分包合同条款与工程承包合同发生抵触,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为准。此外,分包合同不能取代总承包商对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由总承包商负责,牵扯到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处理好人际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处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一方面,业主希望得到真实、独立、专业的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承包商则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合同条件有一个公正的解释。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地拒收任何礼物、免费服务等,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作,以利工程的进展。否则,稍有疏忽,便有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商对其可信赖程度的怀疑和动。
7.2.4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设计单位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图纸,做出工程概算,以及修改设计等工作,是工程项目主要相关单位之一。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例如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在图纸会审时请设计单位交底,明确技术要求,把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做好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以便促使他们按合同规定或提前出图。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支持设计单位技术革新等。为使设计单位有修改设计的地而不影响施工进度,可与设计单位达成协议,限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如果逾期,设计单位要负责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协调的结果要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设计单位申报表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传递,要按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寅监理单位寅承包商之间的方式进行。
这里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由业主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得到保障,而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建筑法》中指出: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2.5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一个工程项目的开展还存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影响,如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介等,对工程项目起着一定的或决定性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这层关系若协调不好,工程项目实施也可能严重受阻。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工程质量等级认证应请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配合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工程合同直接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征地、拆迁、移民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应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施工中还要注意防止环境污染,特别是防止噪声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要敦促承包商和周围单位搞好协调。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一些大中型工程项目建成后,不仅会给业主带来效益,还会给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好处,同时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方便,因此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业主和监理单位应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协调。
对本部分的协调工作,从组织协调的范围看是属远外层的管理,监理单位有组织协调的主持权,但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根据目前的工程监理实践,对外部环境协调,业主负责主持,监理单位主要是针对一些技术性工作协调。如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此有分歧,可在委托监理合同中详细注明。
7.3建设工程监理协调方法
协调工作涉及面广,受主观和客观因素影响较大。所以监理工程师知识面要宽,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处理问题,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协调可采用如下方法。
7.3.1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是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与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许多问题的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将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决定记录下来,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参加人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为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法人单位代表。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题如下:
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进展情况;
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
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有关技术问题;
索赔工程款支付;
业主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违约罚款要求。
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监理工程师写成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会议纪要内容如下:
会议地点及时间;
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
会议中发言者的姓名及其发言的主要内容;
决定事项;
诸事项分别由何人何时执行。
3.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7.3.2交谈协调法
监理协调中另外一种常用的方式是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这时候就会用到“交谈冶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原因有以下3点。
它是一条保持信息畅通的最好渠道。由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以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项目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
它是寻求协作和帮助的最好方法。在寻求别人帮助和协作时,往往要及时了解对方的反应和意见,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另外,相对书面寻求协作,人们更难以拒绝面对面的请求。因此,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它是正确及时地发布工程指令的有效方法。在实践中,监理工程师在发出书面指令前,一般都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进行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7.3.3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的话,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一个特点是它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以下几方面。
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7.3.4访问协调法
访问法主要用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介或会对施工有影响的第三方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方面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时采用访问法可能是一个相当有效的协调方法。
7.3.5情况介绍法
情况介绍法通常与其他协调方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工程师应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要使别人能够理解所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你想得到的协助等。
此外,坚持监理程序和严格按合同办事有助使协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需待协调的方方面面得以较顺利地接受协调意见,减少因协调失误给各方带来的思想障碍和工作影响,有利解决多年来一直存在工程建设中的扯皮问题。
总之,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激励、交际、表扬和批评的艺术、开会的艺术、谈话的艺术、谈判的技巧等。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
1.何谓建设工程监理的协调?
2.建设工程监理协调的范围有哪些?
3.建设工程监理的协调内容有哪些?
4.建设工程监理的常用协调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