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是,对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的,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如果采用改进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工程实际进展赶上了进度计划,则仍可按原进度计划执行。如果采用改进措施一段时间后,工程实际进展仍明显与进度计划不符,则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修改原进度计划,并经工程师确认。但是,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师应当随时了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承包人予以解决,特别是承包人无力解决的内外关系协调问题。
(2)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暂停施工当然会影响工程进度,作为工程师应当尽量避免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3个方面。
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工程师在主观上是不希望暂停施工的,但有时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人还是在承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际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为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措施。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在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后仍不付款,经过一定时间后,承包人均可暂停施工。这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现这种情况时,工程师应当尽量督促发包人履行合同,以求减少双方的损失。
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需要暂停施工,则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在这些情况下,工期是否给予顺延应视风险责任的承担确定。如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发生不可抗拒事件等,风险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故应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
(3)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工程师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施工中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尽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由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
工期可以顺延的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这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发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等的规定确认。经工程师确认的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对工程的全面检验,是保修期外的最后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师进度控制的任务是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协调竣工验收中的各方关系,参加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应当按期竣工。工程按期竣工有两种情况: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如果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
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发包人不按时组织验收的后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在施工中,发包人如果要求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提前的时间;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
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3)甩项工程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5.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1)标准、规范和图纸
(1)合同适用标准、规范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即为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建筑法》也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因此,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工程适用的标准。首先,应由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发包人要求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当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因为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图纸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图纸进行。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者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图纸,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方面。
发包人提供图纸。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中,施工中所需图纸主要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通过设计合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在对图纸的管理中,发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如果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当代为复制。发包人代为复制意味着发包人应当为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如果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承担保密措施费用。
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如果专用条款对图纸提出保密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
承包人如果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或者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承担。
工程师在对图纸进行管理时,重点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同时,根据图纸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施工。
承包人提供图纸。有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有可能由承包人完成。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则承包人应当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工程师的要求完成这些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对图纸的管理重点是审查承包人的设计。
2)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
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材料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如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对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照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材料设备验收后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供应数量少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到货时间早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