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至施工场地内用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发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担保
承发人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承发人双方的履约担保一般都是以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供的,实际上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履约保函往往是由银行出具的,即以银行为保证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履约担保也不排除其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但由其他担保人的信用低银行,因此担保金额往往较高。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双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3)工程转包与分包
施工企业的施工力量、技术力量、人员素质、信誉等好坏,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有直接影响。发包人是在经过了一系列考察,以及资格预审、投标和评标等活动之后选中承包人的,签订合同不仅意味着双方对报价、工期等可定量化因素的认可,也意味着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信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力量来完成施工任务或者主要施工任务。
(1)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转包,不仅违反合同,也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2)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是允许的。
分包合同的签订。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单位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存在着如下的合同关系,如图81所示。
分包合同的履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应由己方完成的义务。如果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包括: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图81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如发包人应当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但发包人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另一类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发包人应当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开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但实际开通的时间晚约定或质量低合同约定,也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应当由工程师完成的工作,工程师没有完成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工程师是代表发包人进行工作的,其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时,视为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或者单位的管理规定追究工程师的相应责任。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发人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顺延工期。对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包括: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其他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赔偿损失。承发人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发包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采取补救措施。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返工、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如果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3)担保方承担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仲裁,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在专用条款中以隐含的方式实现。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则施工合同的纠纷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2)争议发生后允许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的解除。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遵守合同规则,避免双方责任的分歧,以及不严格执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1.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任务
(1)协助、参与业主确定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的框架、主要部分和条款构成。
(2)协助业主起草合同及参与合同谈判
参加施工合同在签订前的谈判和拟订合同初稿,供业主决策。
(3)合同管理和检查
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对合同履行、监控、检查、管理的全过程。
(4)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
协助业主和秉公处理建设工程各阶段中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法院解决合同的纠纷。
(5)其他
合同的鉴证和合同涉及第三方等关系的处理。除以上内容以外有关合同的所有事项。
2.合同管理系统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进行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合同管理系统:
合同分析,建立合同数据档案,形成合同网络系统,合同监督,索赔管理。前3部分是合同监督的基础,合同监督又是索赔和反索赔的前提条件。这5部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管理系统,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合同管理将失去它的效果。
(1)合同分析
合同分析就是对工程承包、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条款、法律条款分别进行仔细的分析解释。同时也要对合同条款的更换、延期说明、投资变化等事件进行仔细分析。对那些与业主有关的活动都必须分别存档,以防遗漏。合同分析和工程检查等工作要同工期联系起来。
合同分析是解释双方合同责任的根据。
合同分析需要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条款逐条分析,如果发现有对本方产生风险较大的条款,要相应增加抵御的条款。要详细分析哪些条款与业主有关、与总承包商有关、与分包商有关、与设计单位有关、与工程检查有关、与工期有关等,分门别类地分析各自责任和相互联系的关系,做到心中有数。
(2)建立合同数据档案
合同数据档案就是把合同条款分门别类地归纳起来,并存放在计算机中,以便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