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工程师很大的权力,工程建设的管理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开展,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任何合同问题时必须坚持公正性原则。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沿用了国际惯例,把公正性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对其做了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四条,把公正作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这些公正性要求的条款是完全必要的。
3.独立性
独立,指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首先是指监理公司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与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监理公司不属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它不能参与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在这些公司拥有股份,也不能从承包商或供应商处收取任何费用、回扣或利润分成。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委托监理合同来确定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行使委托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的工程项目管理权,但不能代表业主根据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原则在项目管理中应负有的职责,业主也不能限制监理单位行使建设监理制度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由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以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纽带的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也不允许有任何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还指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即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开展监理工作。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公正地思考问题,进行判断,做出决定。
对监理工程师独立性的要求也是国际惯例。国际上用评判一个咨询(监理)工程师是否适合承担某一个特定项目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职业的独立性。FIDIC白皮书明确指出,咨询(监理)机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咨询(监理)工程师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同时,FIDIC要求其成员相对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绝对独立性,不得与任何可能妨碍他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商业活动有关。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冶。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监理单位如果没有独立性,根本就谈不上公正性。只有真正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才能起到协调、约束作用,公正地处理问题。
4.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就决定了它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技术和科学是密不可分的,“高智能冶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科学技术水平。各国从事咨询监理的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方面的经验。业主所需要的正是这些以科学理论和丰富经验为基础的“高智能冶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业主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而当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标准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高。监理工程师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完成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是由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决定的。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单位,他们在各自的领2长期进行承包活动,在技术和管理上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监理工程师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必须具有相应的甚至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时,监理工作与一般的管理有所不同,它是以专业技术为基础的管理工作,专业技术是沟通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桥梁,强调监理的科学性,有利进行管理和组织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还是其公正性的要求。科学本身就有公正性的特点,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建设工程监理公正性最充分的体现就是监理工程师用科学的态度待人处事,监理实践中的“用数据说话冶,既反映了科学性,又反映了公正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建设工程监理组织的科学性,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要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其二,建设工程监理运作的科学性,即监理人员按客观规律,以科学的依据、科学的监理程序、科学的监理方法和手段开展监理工作。
其中,对监理人员高素质的要求是科学性最根本的体现。我国目前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通过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注册等措施提高了监理人员的素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必须在提高科学性上进一步努力。
2.2.2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工程建设领2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是不同的,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深度和广度、工作权限,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性质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力工程技术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建设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2.执行者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作范围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则其范围远远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此时,建设工程监理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政府质量监督则只限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且工作范围变化较小,相对稳定。
4.工作依据的区别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建设工程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不仅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5.工作深度和广度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性地持续在整个建设项目过程中。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6.工作权限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权限不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拥有最终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而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则无权进行这项工作。
7.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2.3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和任务
由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繁多,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经常要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要想使如此繁多的工作顺利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把握住监理工作的关键,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够系统地、按部就班地在一个总体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为了做到这一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必须明确下列3个重要问题: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是什么?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是什么?
2.3.1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就是“力求冶实现建设项目目标。由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委托性,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的意愿并结合自身的情况来协商建设项目监理的范围和业务内容,既可以承担全过程建设工程监理,也可以仅承担阶段性建设工程监理,甚至还可以只承担某专项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因此,具体到某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监理活动要达到什么目的,由其服务范围和内容的差异,也有所不同。但是,从建设监理制的角度来看,就整个建设工程监理而言,这就是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谨慎而勤奋的工作,“力求冶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工程监理要“力求冶全面实现建设项目的总目标,阶段性建设工程监理要“力求冶实现本阶段建设项目的目标,专业性建设工程监理也要“力求冶实现本专业的目标。
之所以说建设工程监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冶实现建设项目目标,是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并不能直接实现工程项目目标。在预定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是参与建设项目各方共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