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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制(4)

大文豪徐铉发言认为:“现在只要知道,这个冯氏如果真的离婚了,那就可以判决她‘归宗’,回到安家,财产不能带走;如果没有离婚,那就是安崇绪做假证,陷害继母,依法当死。现在详细考察卷宗,发现案子没有冯氏与安知逸离婚的情节,一共有四个证据。况且‘不孝’的刑法,是有利于教化天下的大事,不能变,应该依照刑部、大理寺的一审判决,安崇绪当死。”

议论中,很多人赞同徐铉意见。如此判决,很有“政治正确”的意味。

但名相李昉等四十三人提出了不同于徐铉等人的意见。

李昉等人的意见是:

“法寺,也即刑部大理寺,判决为不当。理由如下:如果认为五个母亲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利,那么蒲氏虽然不是原配正房,却是安崇绪的生母。安崇绪之所以告状,是因为田业被冯氏继母强占。这样,亲母蒲氏就会没有了经济来源,衣食不给,陷于饥寒交迫之中,所以来起诉。如果按照法寺意见,安崇绪当死,那么安知逸有什么罪,导致绝后?而蒲氏又将托身于谁度过晚年?臣等结论性意见如下:田产都归安崇绪;冯氏既然没有离异,可与蒲氏同居一堂;安崇绪需要对二位老人供养终生。如此,儿子有父业可以守成,冯氏则终生不至于缺乏赡养。至于安崇绪做假证、冯氏强占安家田产,可以同时赦免。”

这种“法当原情”的集体讨论结果,千年之后,感动了我。

大宋,有地方讲理。

对于大宋管辖之地,偏远地方,往往历史上承袭着“化外”习俗,太宗一般不予“更化”,但是事情涉及民生利害,往往就以疏导方式,慢慢涵养变化。譬如,今天的两广一带,有些偏远的山区,往往有杀人祭鬼、病不求医、和尚娶妻等伤风败俗之习。太宗给出的意见就是:委托本郡熟悉中原衣冠文明的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他期待能有文明官员用一种温和的方式,逐渐改变这种习俗,不要采用严刑峻法,强力改变。

东汉光武帝时,今属越南的九真郡,曾是“蛮荒之地”,那里的婚丧嫁娶,饮食男女,都与中原礼法距离甚大。光武帝派出一个叫任延的学者去做九真太守。任延看到当地除了射猎之外,不知道牛可以耕田,就教民做农具,垦田。几年后,当地就变得富有起来。又教化当地人婚嫁可以年龄相配,不至于乱婚。于是当地人生了孩子起名,都愿意带个“任”字。任延,成为教化一方的古人。太宗希望的就是大宋能有任延这样的人。

但对于化外之地出现过于血腥的习俗,太宗也出辣手更化其俗。

“采牲”杀人以死罪论

淳化元年(990)秋,峡州(今属湖北宜昌)长杨县,有庶民向祚、向收哥俩,收受了富人的钱财十贯,去“采牲”。原来,巴峡一带有一种风俗,杀人做“牺牲”用来祭祀鬼神。谁也不愿意被杀,于是有钱人就花钱招募人杀人,谓之“采牲”。向祚、向收这哥俩就谋杀了县民李祈的女儿,将割下的耳朵、鼻子、截断的四肢,拿来送给富人。结果此事被乡民告到县里。正好赶上著作郎罗处约奉使出使在巴峡,看到了此事,于是上疏。太宗闻言很是吃惊,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遇到此类事,要告诫属下官吏,要小心侦查逮捕这类富人和杀手,以死罪论。有举报者,即以富人家财转赠。官吏如果知道而不上报,加罪惩罚。”

太宗对这类邪恶,不手软。

罗处约是一个有气场的人物,史称“形神丰硕,见者加重”,形象神态都有丰满高达气象,看到他的人都会敬重他。他文笔漂亮,也有思想,曾有论文《黄老先六经论》,大意说老子学说与孔子学说相近,没有冲突或矛盾。史称“人多重之”,人们都很看重这篇文字。他也有关于削减冗官的上疏,认为“三司”也即负责经济工作的独立部门可以重新划归尚书省各司,这样可以减少朝廷机构。上疏写得文采飞扬,时有佳句,如:“人者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法天地简易之化,建《洪范》大中之道,可以亿万斯年,垂衣裳而端拱”,等等。

他应该是大宋较早提及“冗官”利弊的人物。此人还有诗才,与名流王禹偁、苏易简相唱和。但他在做荆湖路巡抚时,人称“欲以苛察立名,而急于进用”,想用苛刻的察举奠定名声,而又急着被朝廷大用,所以就在巡抚工作中,奏劾了很多官员,乃至于他一路下来,不少地方官被朝廷罢免了。史称“士论薄之”,士大夫的议论有点轻视他。

他死得早了点,淳化三年(992)卒,时年三十三岁。此人若有寿,应是一个用法严酷,汉代张汤式的人物。有记录说他是唐代酷吏罗希奭的裔孙。罗希奭在大唐天宝年间曾被宰臣李林甫推荐,与一个叫吉温的酷吏共同执掌刑狱。二人很快就弄出罪名,将一批大臣投入监狱,当时有个说法,叫“罗钳吉网”,罗希奭像钳子,吉温像罗网,这是厌恶这二人的罗织锻炼,致人于死罪。大宋酷吏较少,不喜欢用“重典”,但罗处约颇有乃祖遗风,他的存在是一个异数。

禁“生祠”

大宋法制,也比较注意着眼于“风化”。有那种于士庶风化不利的行径,朝廷会有人提出,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

有朝廷命官出使川蜀,发现剑南之地,有富人之家,多愿意招上门女婿,上门女婿与富人之子序齿,做兄弟行。等到富人死了,就一起分配富人的财富。于是,当地很多贫民人家就有男儿舍弃父母,出赘到富人家,成为当地一种流行风习。使者认为这种现象不好,“甚伤风化”,而且容易引起争讼,希望朝廷能下文禁止。史称“诏从其请”,下诏同意他的请求。

剑南这个地方,又有地方骄悍的庶民,为州郡县官有功德者建立“生祠”,为活人建祭祀性质的祠堂庙宇,还要刻碑歌颂。官吏有善政,管辖地区的人就愿意干这个事。但建“生祠”要集资,这笔钱就要在乡村市肆募集,于是有“掊敛”,聚敛、搜刮行径。史称“小民患之”,普通百姓深以为祸患。太宗于是下诏:州郡为州县长吏建生祠,禁之。

两浙各州,往往有人穿了奇装异服,拿着刀,吹着角,自称可以治病。这类人行走在乡间市肆,往往有人相信,事实上这是一批走江湖的骗子巫师。有人举报此事,于是朝廷也下文禁止,犯者以“造谣惑众”论处。

帝国法制有时会以“诏令”形式下达,如果照章执行,久之,就成为“祖宗法”,具有了稳定的“法令”性质。法令性质的诏令,大多涉及民生内容。

帝国有武备,制造弓弩就是一项。弓弩最重要的材料是牛筋,但牛筋事实上产量很低,一头牛只有很少很少的几根筋,而最好的牛筋则在牛脊椎骨两旁,产量更低。而牛是帝国农业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各地督敛牛筋,逼得紧了,就要杀耕牛。这在帝国是一种悲剧。于是太宗下诏,制造弓弩要节约牛筋,只在“纵理”,也即竖纹方向上使用牛筋,其他臂弓上的横纹等处,可以改用羊马筋替代。史称这道诏令一下,每年可以省下牛筋千万。

钻法律空子的“刁民”

“人心惟危”,大宋“刁民”是很会钻法律空子的。

有盗手持凶器,进入人家,事后破案,按法以“强盗”论处。但太宗朝时,有人知道大宋法律重证据,认为时过境迁,那凶器已经没法考证就在现场,于是自诉凶器在进入人家之前,放弃在户外,是空手进入人家的。

有司认为此事难于核定,就上报朝廷。

太宗“原情”,认为凶器是否带入,很难核实,但还是要以“强盗”论处。因为不如此处理,容易启发他人的“奸心”,也来效法。无论是否携带凶器,既然进入人家,非偷即盗,太宗此举,也公允。

在民事纠纷中,庶民争田产,也往往钻法律空子,譬如,有些“刁民”,就让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出头,到官府起诉。意思是由这个年龄的老人做“当事人”,不会遭遇拘禁,官司打起来,又不妨碍农活,而大宋还规定:老人不受杖责,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不至于挨板子。这样官府调查起来,会有很多麻烦,此举等于搅乱了公法。

太祖时,有个宋州(今属河南商丘)观察判官何宝枢,发现了这种现象,于是上疏,要求制度性处理:从今之后,七十岁以上不得参与刑事案件,有案情,要令家人代为起诉——但家中确实没有男丁,而处于孤老境界的老人不在此例。太祖接受了这个意见,从此制定为法律。

到了太祖乾德四年(966)六月,又下诏,规定:七十岁以上争田产,要令家人陈述案由,如果家人共犯,一家之中的尊者受过;但这位尊者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被判罪者,则移罪于家人中的第二尊者。所谓法律规定不被判罪者,指的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的人。

太宗时代,重申了这项法令。并有另外规定: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这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告他们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同居之内被人侵犯,这三种罪名,可以受理;除了这三种罪名,其他罪名一概不受理。

雍熙四年(987),太宗针对老少“犯罪”问题下诏道:老人和孩子,不加刑罚,这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但是争讼之际,也不可不注意省察,因为奸险的诈术,也有多种途径。仗恃高年,就是其中一端。另外有一种犯人,知道大宋有案件审核制度,而且知道一审核,就可以拖,万一拖到“大赦”,案件就可以不了了之,于是,就不断“翻供”。这是更令大宋头疼的现象。

淳化四年(993),这种“翻供”现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一位知制诰柴成务上言此事,大意说:

官员调查刑事案件,案成之后,要派遣差官审核录问,涉及执行大辟罪也即死刑罪前,更要派遣朝廷职员来监督判决、执行。这时候,往往有罪犯翻供,称冤。于是,又另外派遣官员重审。这固然是国家极为重视死刑的制度规定,但经过考察,发现这事也有弊端。有些罪犯犯罪至重当死,但因为多次翻供,赶上三年一次的大赦,就成全了他的奸计。即使不遇到大赦,反正是一死,闹腾一阵是一阵,也无所谓。蓬州(今四川营山)有一犯人贾克明,因为杀人案,前后被拘禁一年半,有过七次勘问审理,每次都认罪,但一经正法前的录问,他就翻供。但陛下英明,对此案做出“经赦不放”的决定,后来经过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次会同审理,才得到最终的处断。但在处理这个案子时,七次都要牵连证人,逮捕嫌疑人,有关的各州县都要追查前因,这些受连累的人太无辜了。期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审理案件,如果伏罪事实清晰,但到了录问时罪犯翻供,轻者,委派本州另外审理,重者由转运司在邻近州郡派遣官员审理。如果三次推问审理如初,当依法断案。

太宗将这个意见拿到大理寺详细讨论,要意见。

大理寺给出了法理依据:

根据《刑统》记录,唐代长庆元年(821)十一月五日有“敕”,也即唐律的补充法条,罪犯称冤,如果已经三度断结,不再属于重新推定的范围。以后就按这个法子,只要有过三次推问,就不再受理第四次。但如果罪犯告发本推官收受贿赂,推问不公平而称冤,则可以继续受理。如果翻供者所言不属实,除了本犯死刑判定之外,还要加罪一等。如果官员受贿属实,则官员在本罪外另加一等。如果囚徒称冤不虚,则第三度推官要在本法判定之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推问则按照降等次序处理。

这样,就将重罪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处理公正。

大宋的文明,有司法成本。

太宗明白民间疾苦,也明白世风浇漓。因此,动用法律手段,保障民生之外,也注重风习的文明更化,是他继太祖之后,推演道义天下的方向之一。

《宋史·刑法志》有一段话评价大宋法制,立论公允。大意说:

宋朝兴立,承接的是五代乱世。所以太祖太宗时代很用了一些“重典”,用来惩治奸恶邪僻的罪犯。但是每年都亲自审理案件,甄别案情,务求谨慎明断,整体上以忠厚为本。中原统一之后,礼乐教化越来越兴盛,士人在开始做官时,都要熟悉法律法令。君王一心以宽大仁政来治理天下,所以尽管立法条文很严,但实际用法却很宽恕。案件只要有一点疑问,在审核时往往都会得到减免。观察几代人下来,在这样连续的和平昌盛之际,天下士庶都乐于安生,难于犯法,而天下大治的规模很有传说中夏商周三代的样子。但是到了神宗元丰年间以来,刑书越来越繁杂,不久奸邪之人又得到了重用,于是,国家刑法政令就有了紊乱。朝廷南渡之后,大权旁落,州郡的小官员也可以专断刑法,而刑罚的宽大或严厉都在这些人身上。但是尽管如此,南宋的几代君王都知道“以爱民为心”,虽然不免失之于太过于仁慈软弱,但是太祖太宗遗留下来的遗训还没有泯灭。

太祖太宗力求司法公正,“疑罪从无”“法当原情”“法贵有常”的思想,总根于“以爱民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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