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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社会学·法学编(8)

中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劳动年龄人口就占到5亿多,乡镇企业只解决了几千万人就业,农业生产也只需要1亿多人,还有三四亿过剩劳动力有待流出[4]。据统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达到近2亿[5]。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6]。然而今天,中国的城市对于亿万打工的农民来说,还不可能是爱的驿站。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农民工多集中在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纺织等条件艰苦、污染较重的行业和城市基本建设、卫生保洁、餐饮、娱乐、家政、保安等收入较低的岗位上[7]。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一些企业钻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和劳动保障知识的“空子”,大量招收进城“淘金” 的农民工从事本企业劳动强度最大、最不安全、职业病易发的工作;一些企业根据尘肺等慢性职业病长期潜伏、发作滞后的特点,将劳动合同控制在职业病发作之前若干年,逃避自己应该给付的工伤保险金和其他劳动保险待遇;一些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与受工伤的农民工“私了”,只支付少量补偿金;个别的私营企业主甚至违背法律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鉴于此,“工伤保险” 应作为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迅速建立和健全。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位及其原因

1. 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位的根本原因。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自此正式形成。农村户口要想转为城市户口受到严格的指标限制,一般要通过上大学、参军、招工等途径实现。从此,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就成了两股道上的车,彼此在生产方式、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和居住环境上存在很大差异,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只覆盖城里人而不惠及广大农村。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设计使“农民” 二字长期被作为一种身份标记,农民工享受不到专属于城镇居民的工伤保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必将被一元的居民社会所代替,“农民工” 这个概念也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

2. 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关于农民工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观点大致有三种:第一,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是农民,并且有土地,他们如果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让他们享受工伤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其实,“农民” 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

另外,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种地成本的上升、农产品价格的下降而逐渐削弱。而正如前文所述,农村有三四亿剩余劳动力有待流出。因此,该观点既不符合绝大多数农民工的现实选择,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第二,认为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非常沉重,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无力承担。这种单纯从经济视角来看待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了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 政府。其实,政府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现实政策的引导,动员雇主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分忧解难。第三,认为中国政府以往并未承诺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因而同样可以将他们拒于工伤保险的门外。其实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质上乃是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一种价值追求和表现,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也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石[8]。

3.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弱,覆盖范围有限,且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等问题。主要表现为:(1) 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过窄。我国《宪法》 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据此,工伤保险应是我国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 的专利。(2) 工伤保险的费用统筹层次过低且依据基数不统一。目前工伤保险普遍以县级区域为单位进行保险费用统筹,不同区域之间基金不能调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方面,由于产业分布不均衡,采矿、化工等行业集中的县级区域工伤保险费率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更大范围的资金调剂,各地为了保存基金实力,不得不限制基金的支出范围。一些地方为了保存资金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等排除在统筹项目之外,致使受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3)有关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地区没有按照不同行业的不同生产特征和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而是简单地按国有、集体和其他类型企业或工业、商业等类型确定不同费率。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4) 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各自为政,缺乏衔接,实施细则出台不及时。

4. 执法上的原因。新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并未针对农民工作出倾斜性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落实尚有一系列复杂的关系需要理顺。首先是高保费与短期合同的矛盾。

包工头普遍感觉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成本太高,况且农民工大多流动性很大。

其次,一旦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且被公布于众,国家安全部门将插手调查工地的安全隐患,并对承建商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情节严重者还会受到建委的批评,进而影响到以后承揽工程的机会。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许多承建商往往掩盖实情,从而限制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9]。最后,一些地方安全部门执法疲软,各个相关部门的协作乏力,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工单位的强制性查处变成了“婚嫁商亲” 模式和“悉听尊便” 行为[10]。

三、走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困境的建议

l. 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户籍管理为“楚河汉界” 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保障各种资源在城乡间合理流动,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给农民以基本权利”。

有消息表明,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开始起草 《户籍法》 了[11],以期彻底填平横隔在城乡人民之间的户籍鸿沟,但二十多年过去了,广大农民望眼欲穿的《户籍法》 仍迟迟不见出台。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制度与教育体制、医疗待遇、人事关系等挂钩,被人为地附加了很多不合理的功能,面对改革,政府各部门的阻力太大,一些政府部门死抱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既得利益和传统特权不放,宁可抱残守缺,也不肯有所作为。因此,要想逐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面的不合理因素,还户口以本来面目,就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这样的情势下,公安部从2001年开始着手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从2002起,吉林、广东、福建、湖南、浙江、山东、河北和四川等省还相继在更大范围内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了“变法”。河南、江苏、重庆等省市全面推行“一元制” 户籍登记制度,即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类别,改为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共同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二元” 户籍管理模式;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12]。但一般农民工很难达到这个准入条件,所以大城市的“门槛” 依然很高。

2. 依据《宪法》 和《劳动法》,制定适用范围和覆盖面广泛、费用统筹层次较高且依据基数相对统一、具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能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可操作性强的工伤保险单行法规及实施细则。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的条例或办法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向[13]

,将农民工排除在外或保障不足,不但有违《宪法》 规定和《劳动法》 基本原则,也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及政治文明基本理念相悖。因此,要特别强调依据《宪法》 和《劳动法》

这两部上位法制定关于工伤保险的单行法规。该法规在具体内容上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适用范围和覆盖面要广泛。从权利主体角度讲,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何种用工形式、何种用工期限,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义务主体角度讲,各类企业(包括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民办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费用统筹层次宜较高且依据基数应相对统一。应将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平均收入统筹起来作为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标准。(3)构建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

3. 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在工伤保险方面对农民工作适当倾斜性。政府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又要落实强制手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把工伤保险立法的层次由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提高以及覆盖范围的扩大、统筹层次的拔高,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予以特别强调,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还农民以“国民待遇”。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统计部门等要统筹运作,确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落到实处。甘肃省兰州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完善,该市2007年1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规定: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积极参保,单位法人不得升职等。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广泛地开展普法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在与雇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时要求雇主为自己投保工伤保险。

4.“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途径”,根据这一基本法理精神,应允许农民工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提起工伤损害赔偿诉讼。

在保障工伤受害者合法权利方面,工伤保险赔偿只能发挥一定范围的作用。而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工业化生产的扩大同步递增,一些用工单位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保护,致使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对无缘享受保险待遇又得不到用工单位妥善安置的受害者而言,工伤损害赔偿诉讼势必成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14]。现实中即使所在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农民工也可能因种种因素不能获得保险待遇或不能得到全面补偿而需寻求司法救济。此时可依《民法通则》 和《民事诉讼法》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无须按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程序前置。当然,这样的设想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论证和现行法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郭捷.劳动法学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程延园.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 [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

[3] 孙树菡,张思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EB/OL] .

http://www.labournet.com.cn/lilun/search.asp?number=xl1550,2004-02-17.

[4] [11]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 [M]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杜,2004:434,436.[5] 赵蓉.失地农民工法律权利的弱势性及化解之道 [J] .甘肃社会科学,2006,(3) .

[6] 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 [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2[7] 唐永进.必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J] .探索与争鸣,2003,(2) .

[8] 高金登,李林太.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9] 农民工工伤保险形势不容乐观——“强制” 背后的“漏洞”[EB/OL] .

http://www.yanduo.net/yanduo.files/market/2004-12-02/033.htm,2004-12-02.

[10] 石飞.破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难题 [EB/OL] . http://www.xinhuanet.com,2006-09-08.

[12] 江立华.论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现代性 [J]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l) .[13] 彭宅文,乔利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政策分析的视角 [J] .甘肃社会科学,2005,(6) .

[14] 刘蔚萍.从劳动立法的角度看工伤损害赔偿 [M] //阎凤翔.审判理论与实践 (第一卷第二辑)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

原载《中州学刊》 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8年第1期全文转载。

水文化研究的现代视野

周小华

参与以水为轴心的各项创造性思维活动是现代水文化的本质和特点。但是我国目前在水文化研究方面却没有将视野引申至水文化现代化参与的宏观关照。致使当下社会认识水的现代性问题和未来性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总之,当下的水文化研究模式还停留在跟踪纪录阶段,没有引领广阔的现代水文化运动,与高速发展的水利事业给社会带来的进步不匹配。与水文化作为母体文化的传统优势相比,现代水文化研究的冲击力,显得极其不足。因此新的角色转换是现代水文化研究亟待突破的关键问题。

文化的发展在于文化自身的运动。水文化与人类文明同步。在远古时期人类是首先通过征服水患,才不断开启了自身的智慧。水文化作为人类源头文化,引导人类通过寻找水、使用水、治理水的过程不断建立与自然和谐生存的理想。古代水文化所建立的博大体系,至今滋养着各类文化的支脉。文化是时代的记录者,这只是它片面的属性,其真正的内涵是文化的参与性。人类运动的过程正是文化的运动过程,水文化更是如此。水文化的现代参与性正是其文化运动和发展的时代性,也是现代水文化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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