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许霆和朋友郭安山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取款机取款。发现取款机系统出错了,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存款。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0多笔款项,合计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在外潜逃1年之后,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给银行。
随后,许霆提出上诉。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3万多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他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因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对于法庭的第二次判决,许霆在庭上表示服判。但许霆的父亲对判决有异议,并表示要继续上诉。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就在于法律没有对自动取款机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有一个缺失。
宣判结束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上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许霆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依据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说明。
针对第一次和第二次判决结果的不同,法院表示,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说:“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