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其中五险具有强制性。
如果毕业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毕业生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毕业生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六)关于就业准入制度
1.就业准入制度的含义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
2000年3月16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规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适应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进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通过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是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二是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中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型就业,达到使劳动者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的。
2.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规定》是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而制定的,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规定》的核心内容
《规定》共12条。其核心内容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若需要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规定》还同时确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4.《规定》对新生劳动力就业的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是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阅读资料]
中国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目录
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第6号形式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这90个工种是: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2.农林牧渔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3.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师、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除了以上列举的六个方面外,毕业生还会遇到其他问题。如人事代理、参军入伍、出国留学、公务员招录等,在后面的章节中会逐步涉及。
二、地方的就业政策法规
为了有效地促进和规范本地区的就业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遵循国家总的就业工作指导原则的基础上,都会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省会城市对进入本省的外省市生源定出一些鼓励或限制性的措施。如上海地区,为了提高引进人才的层次,构建上海人才战略高地,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必须具备一系列的基本条件以及许多具体的规定。
1.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鼓励政策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2.对毕业时未就业毕业生的政策
对于在毕业时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省政策不尽相同,拿甘肃省来说,根据省人事厅颁布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规定,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详细政策见第八章。
3.各省市对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国家从2006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中的优惠政策,如落户、小额贷款、减免税费、注册资金可分期注入、失业登记等,这些政策在推进大学生充分就业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学校的就业政策规定
在各种主管就业的机构中,高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发布的信息对毕业生的影响也最为直接。各个高校都会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就业文件制定出适合本校毕业生情况的就业实施办法和细则。
这些内容包括了就业信息的收集管理、就业实习、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协议的签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自主创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流程、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的保留等方方面面,它对大学就业的微观过程起着指导、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第三节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录用单位给予的权利。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高校学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各学校的政策中。此外,用人单位的章程、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也是学生就业权益的重要保障要素。
(一)毕业生的权利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根据目前中国的就业制度、就业政策和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享有多方面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通过接受就业指导,使毕业生能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因此,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应该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开展就业教育与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与训练,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2.获取信息权
毕业生享有在充分占有就业信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的权利。因此,获取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目前,大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另外,高校在取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主体化平台”,通过召开“双向选择交流会”等形式向广大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独自享用信息权。
3.被推荐权
高校在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的同时,还承担着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职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了解与判断主要来源于学校的介绍和推荐,学校推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据实推荐。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毕业生在校的实际表现。
(2)公平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做到公平、公正,给每一名毕业生以平等的推荐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3)择优推荐。学校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实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导向。
4.知情权
高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时候,必须对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规章制度、应聘岗位等各方面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学生宣传自己的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能将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
6.公平享受录用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由于各项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如性别歧视、关系就业、地域优势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平享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需要得到的权利。
7.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同样,毕业生发生违约情况,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8.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高校毕业生还应当享有《宪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如劳动权、获得报酬权、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等等,这些都是毕业生选择职业时首先应当掌握的权利内容。
(二)毕业生的义务
(1)享有参加就业指导、提高择业能力的义务。高校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参加就业指导,了解国家关于就业的政策、法规等,从而提高自身择业、就业能力,不仅仅是享有的权利,也是自身必须履行的义务。
(2)收集、分析就业信息的义务。作为政府就业指导中心和高等院校,他们要向学生提供就业信息,但是学生不能单纯地依靠这些信息,不能认为这样就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毕业生应该广泛地收集就业信息,并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判断,从纷繁复杂的就业信息中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确定自己求职的主要目标和方向,这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