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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证据的收集、保全(1)

第一节证据的收集、保全概述

一、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收集证据有以下特征:

(一)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得和汇集证据。其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通过收集获得的证据材料,尚不能称为证据,就是说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保全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保全证据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人为的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款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实际上就是证据保全。按照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这些规定是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保全证据具有下列特征:

(一)诉讼证据的保全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损毁的保护性措施,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因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二)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保全证据措施。

(三)保全证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四)保全证据可以依职权实施或应申请实施。

第二节证据收集、保全的基本要求

一、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调查人员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

证据由谁收集、收集证据应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应有明确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证据客观真实,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法律规定了收集证据的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就是一种法定程序,必须遵守,不能采取集体座谈或者同时询问两个证人等方法进行。因为只有个别询问证人,才能保证证人按自己的意愿提供证言,不受他人影响,从而保证证言的客观性。

法律对证据收集除了程序上的要求,还有质量上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这对保证证据的质量是有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对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确实性而规定的,遵守该规定就能从法律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收集证据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认清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危害性。

(二)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及时,就是指案件发生后,要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如前所述,证据的内容是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的,所以调查人员必须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惩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大都会千方百计毁坏、隐匿和伪造证据。同时,由于自然因素和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某些证据会自然灭失或变形,有些当事人的记忆也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真。

强调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有两方面的意义:

1.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就越容易查找;

2.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因而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

由此可见,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既可以提高收集证据的容易程度,也可以提高收集证据的可靠程度。所以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人员应主动、及时、行动迅速地收集证据,才能抓住有利时机。

(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

全面地收集证据,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收集的范围和内容两方面,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应收集。

收集证据是为了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无论调查人员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都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于任何诉讼案件,只有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才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四)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本身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都会伪造、破坏现场或毁灭、转移罪证。有的刑事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现场可能出现复杂的情况,影响侦查和定性。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也会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时间推移或人为破坏等原因,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另外,证据的存在形式一般比较隐蔽,不论是物证还是书证,往往都是被隐藏、被覆盖的,有的甚至埋在地下。有的证据十分细小,肉眼看不见。即使是言词证据,证人也往往不肯轻易讲出来。只有坚持严密细致、不畏艰难的工作作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才能把这些不易发现而在证明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收集起来。因此,要做到深入细致必须注意:一是凡是与案情有关的地方都要认真检查勘验,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和痕迹都要提取,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询问,不放过任何细微的情况和线索。二是避免粗枝大叶、不求甚解,应对每一个证据认真弄清来龙去脉,既要知道它的现在,又要了解它的过去;既要看清它的表象,又要认清它的本质,以做到既不遗漏证据,又不盲目收集。三是收集言词证据时,要问得深,问到要害处、实质处,问得要细,具体到时间、地点、行为、对象、情节、后果等,尤其是关键情况更全的基本要求。

(五)证据保全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用这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提取证据与最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应该妥善保管那些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如果因保管不当而使收集来的证据材料受到损坏乃至遗失,那么收集证据的任务等于没有完成,而且很可能再也无法完成。需要保密的证据材料主要指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于证人证言,调查人员有义务替证人保密,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向证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不过采取何种措施,对于已经保全的证据注意保存管理,其中主要的要求是:

(一)各类物证应提取原物。在原物灭失或不便于提取的情况下,制作照片或模型。

(二)对提取到的原物应妥善封存保管,防止因保管不善而改变物理、化学性质,从而影响其客观真实性。其次,提取、固定物证的过程应该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发现、提取、固定物证的时间、地点,物证的主要特征。

(三)物证在收集后任何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那些关系到国家秘密的物证,有关司法人员更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第三节证据收集、保全的主要方法

一、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

(一)证据收集的一般方法

1.提取原物、原件

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文书,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提取原物。收集物证和书证,都应当以提取原物、原件为原则。

2.制模提取

制模提取是指通过制作模型来提取证据材料,主要适用于各种不易于原物提取的物证。提取立体痕迹物证常用的方法有石膏制模法、硅胶制模法和硬塑料制模法等。提取各种平面痕迹物证的常用方法有粘印提取,即通过粘贴、吸附等方法来提取证据。

3.询问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在所有诉讼活动中,询问是必不可少的收集证据方法。询问主要针对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4.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一般违法行为人、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它既包括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收集他们的无罪辩解。

5.辨认

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具有双重性,它可以作为验证案件证据的方法,也可以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前者如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出示的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进行的辨认,起到验证证据真伪的作用;后者如被害人从许多物品中辨认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证,就是将辨认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来使用的。另外,辨认人的陈述和辨认过程的笔录,往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侦查活动。

检查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人身进行查验的活动。

7.搜查、扣押

搜查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

搜查也具有双重的证据收集功能。一方面,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搜查笔录也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扣押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获取和保全证据。及时进行扣押,可以防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被隐匿、毁弃或者丢失,从而发挥其证据作用。

8.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就是为了确定和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者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按照原有条件进行重演的一种活动。侦查实验可以验证案件发生或者证据的某些特定情况,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9.鉴定

鉴定是国家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相应结论的一种活动。鉴定也是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采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鉴定种类很多,证据调查中常用的鉴定有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10.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是视听资料的主要收集方法。

录音就是用录音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既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如对案件发生时的声响的录制;也可以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如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陈述的录制。

录像就是使用录像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来。与录音资料一样,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既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案件发生时的影像;也可以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如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在陈述时进行的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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