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代理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包括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三种。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六、医事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阶段。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活动。
3.起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包括公诉和自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之前必须审查起诉程序,只有当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时才能提起公诉。
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处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应经过开庭,法庭调查(起诉、询问被告、质证,这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过程,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在10日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七、医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种类(1)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相关的刑事诉讼;
(2)与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刑事诉讼;
(3)与公共卫生监督有关的刑事诉讼;
(4)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5)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管理相关的刑事诉讼;
(6)与卫生资源管理有关的刑事诉讼;
(7)与医学科学教育与研究和科学技术相关的刑事诉讼。
第四节医事民事诉讼
一、医事民事诉讼的概念
医事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医事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医事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医事民事诉讼无效。
(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3)医事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所构成的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二、医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是指医事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医事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
3.处分原则
医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但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4.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医事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检查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仅应参与刑事诉讼,对刑事审判过程实行监督,而且也应参与民事诉讼,对民事审判过程实行监督。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三、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二)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表现的具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他们有各自的权利(权力)范围和义务范围。
(三)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因而客体也有区别。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四、医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医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称为地域管辖。确定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4)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