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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5)

先谈力役资课。《旧唐书·职官志》中说:“凡京师文武职事官,皆有防阁;凡州县官僚,皆有白直;凡州县官及在外监官,皆有执衣;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这里所谓的防阁、白直、执衣、士力等,都是指为官吏当差的力役。终唐之世,官吏力役的名目很多。从现存史料看,除上举外,还有品子、卫士、手力、邑士、仗身、厅子、守留等。

唐初武德制俸中提到的“干力及防阁、庶仆”都属于力役,而唐见于史载的第二次制俸,对官吏所拥有的力役已有明确的规定:“职事官又有防阁、庶仆,一品防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以下各有差,至九品二人”。又“外官以州、府、县上中下为差,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减长官之半,参军、博士减判司三之二,主簿、县尉减丞三之二”[40]。据《新唐书·食货五》载,麟德、咸亨、乾封、调露年间对官吏的力役规定都有调整,到光宅元年(684年)对官吏的力役规定更加详细,并且有了纳资的规定,如“以八品、九品子为账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又说,白直、执衣等“后皆纳课:仗身钱六百四十,防阁、庶仆、白直钱二千五百,执衣钱一千。其后亲事、账内亦纳课如品子之数”。

唐前期官吏的力役后来大都发展为纳资代役,到开元制俸时将力役资课钱一总计入官吏的月俸钱之中,与月俸钱等融为一体。

安史之乱以后,因兵灾凶年,唐政府财政困难,在不能给官吏全俸的情况下,有时将力役资课钱单独提出发给官吏。如在乾元元年(758年),京官不给俸料的情况下,政府量闲剧“分给手力课”[41]。其所谓“手力课”,是唐后期很普遍的一种力役资课。由此可见,在开元制俸之后,力役资课并没有消失,而是又出现了新的力役资课,而这种新的力役资课往往成为下一次制俸增加俸料钱的凭依。如贞元三年(787年)六月,李泌奏加“百官俸料,各具品秩,以定月俸,随曹署闲剧,加置手力资课、杂给等”[42]。而贞元四年(788年)的制俸中说,“据元给及新加”云云,这新加当包括李泌奏加的“手力资课”在内。

唐前朝官吏的俸料钱中除力役资课外,还有食料、杂给及其他。其中食料、杂给(也称杂用)等项目,在唐第二次制俸中已提到,如《新唐书·食货五》载:“一品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杂用一千二百。”开元制俸中,“今百官防阁、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

唐代官吏的食料当于唐初已有之,《云麓漫抄》中载云:唐太宗崇奉佛教,故“正五九月禁食荤,百官不支羊钱,迄今不改”。其中所谓的“羊钱”,大概是一种食料钱。食料于开元制俸之后与月俸钱融于一体。不过,食料在这之后,也并未彻底取消。建中三年(782年),左右上将军以下的六杂给中,有“粮米”一项,应是唐前期食料的一种延续。另,唐还有官厨制度。景云二年(711年)正月勅中说:“每日常参官职事五品以上及员外郎,供一百盘,羊三口”,以下规定较详。[43]此外,唐代史料涉及官厨的地方很多。食官厨当是官吏食料之外的一种赐给。

杂用在开元制俸并入月俸之后,又较多的出现了“杂给”一词。如《新唐书·食货五》大历制俸对地方官的规定说:“每月除刺史正俸料外,每使请给一百贯文,杂给准时价不得过五十贯文。”

总之,唐代官吏的力役资课、食料和杂用(杂给)是官吏俸料钱的一部分,起先是单独计钱数的,后来逐渐融入了月俸钱中,并成为月俸钱增高的一个原因。之后,又有新名目的力役资课、食料和杂用(杂给)出现,并成为下一次增加官吏俸料钱的依据。

十一唐代官吏的职田

唐代官吏的俸禄还包括有职田,据《新唐书·食货五》载,唐代官吏的职田在武德元年已有给授规定:京官“一品有职分田十二顷,二品十顷”,以下各有差,至“九品二顷”,“皆给百里内之地”。外官最高“二品十二顷”,最低外府“队正、副八十亩”。从职田给授规定看,外官略高于京官。

职田是有一定限额的,但在封建社会里,官吏有权有势,他们往往会在得到这些土地后加重剥削,甚至据以扩张,即所谓“职田侵渔百姓”[44]。有鉴于此,唐朝廷在贞观十一年(637年)即将职田收回,之后又别给地子,也就是发一些钱作为补贴。至贞观十八年(644年)复京官职田,“以京兆及岐、同、华、朔、万等州空闲地及陂泽堪佃食者,充之”[45]。职田在景龙四年(710年)三月有一次普遍增加:“敕旨颁行天下,凡属文武官员五品以下,各加田五亩;五品以上,各加田四亩。”开元十年(722年)正月,又“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民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46]。同年六月又规定,“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至开元十八年(730年)京官职田“复用旧制”[47]。

从现存史料看,职田的耕种方式主要是佃民耕种,收租剥削,但官吏往往仗势多收,于是唐政府又出台了一些相关限制规定。如开元十九年(731年)四月,唐政府对职田收租规定说:“天下诸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顷亩籍帐,仍依允租价对定,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天宝元年(742年)六月,又禁河东、河北地区官吏职田,“兼税桑者,不督丝课”[48]。安史之乱以后,法治失常,官吏乘机扩充职田,并加重剥削量。元和四年(809年)十二月,元稹在奏中说:“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以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斛,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烦百姓变米雇脚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征。”[49]文中“三斛”可能是三斗之误。在当时情况下,亩产“三斛”是不易达到的。即以“三斗”而言,当时耕职田的佃农负担也是很重的,再加上草及脚钱,是“正税”的“近于四倍”。因此,元稹建议将职田分与百姓,作为永业田,一依正税征收。但至终唐之世,官吏的职田一直存在着。

另,唐代还有职田交接的相关规定。起先,内外官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规定中没有提到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争执不清。后来有人建议,以闰月的前月十五日为准,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50]关于职田交替规定的时限也另有说法,如高利自濠州改派到楚州,时值江淮米贵,“职田年得粳米直数千贯。准例,替人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职田,利欲以让前人,发州,所在故为淹泊,过限数日,然后到州”[51]。由此来看,大约职田的交替时限,是因时因地有所不同的。还要注意的是,职田每年所得粳米“直数千贯”。如数字不误的话,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

十二唐代食封制中的经济内容

清人赵翼说:“秦汉时,列侯无封国者,曰‘关内侯’,其有封地,则食某地之户,而自遣人督其租,至唐犹然。”[52]就官吏的食封而言,唐代更进一步制度化。

关于唐代的食封,《唐会要》卷90《食实封数》载:“旧例: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先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供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会国邑官司,其下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旧唐书·职官志》又载:“司封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国之封爵,凡有九等。”(原注: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万户。二曰郡王,从一品,食邑五千户)以下至“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又载:“凡名山大川及畿内诸县,皆不以封。至郡公有余爵,听回授子孙。”官吏食封所规定的数额可能是一虚数,按《唐会要》卷90《食实封数》所载,只有安国相王、太平公主的封户达到一万户。其他以“王”为例,开元时,“宁王宪、薛王业、庆王潭、忠王亨、棣王洽、鄂王清,各二千户”。

唐代官吏的食实封始于武德九年(626年)十月,当时受封的官吏:裴寂食实封一千五百户,长孙无忌、王君廓、尉迟敬德、房玄龄、杜如晦各一千三百户,长孙顺德等人各有差。贞观六年(632年)以后,又实封诸王,各几百户不等,到贞观二十二年(648年)皆加至千户。唐太宗以后,历朝都有增封,尤其武则天时期,欲光大武氏家族,武氏封王者二十余人。开元十年(722年)十一月,食实封开始有按官职授受的规定,即“敕中书门下共食实封三百户,自乾曜及张嘉贞始也”[53]。安史之乱以后,也不断进行食实封,如大历年间(766年-779年),郭子仪食实封二千户;元和年间(806年-820年),李愬食实封五百户等。

就其总数而言,实封的官吏与唐朝众多的官吏相比,只是一小部分,但食实封一般可以传之子孙。积之久了,数字也很可观,从而会对当时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景龙三年(709年)的敕中说:“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唐兵部尚书韦嗣立还谈到食实封收租的具体数额说:“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闻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匹,计一百二十万匹以上”,而太府(国库收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因此,“比诸封家,所入全少”[54]。

食实封还是一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享受食实封的官吏对封户之物,有自征、官典等,其剥削非常苛重。如贝州有武三思封户数千,遭大水后,刺史宋璟建议蠲免租庸及封丁,但主其事的韦巨源不同意,认为谷稼虽淹没,但蚕桑见在,可输庸调,结果使河朔户口流散很多。在实际征收时,食实封者“多挟势骋威,凌蔑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渔”[55],从而使很多封户漂流他乡。鉴于此,唐政府对食实封者有一些限制的规定。如开元三年(715年)五月的敕文中说:“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勅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56]

随着时间的推移,食实封对唐王朝的经济压力日益加重。为此,唐制定了一些减免的规定。开元四年(716年)敕“自始封王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永泰二年(766年)正月,又敕“子孙袭实封,宜减半”[57]。宪宗时又定了实封限额,由政府统一支给,不再令收租税。其时,“节度使兼宰相者,每食封百户,发给绢八百匹,绵六百两;不兼宰相者,每百户绢百匹,诸卫大将军每百户给三十五匹。盖至是始改制,封家不得自征,而一概尽给于官矣”[58]。贞元年间(785年-804年),“绢匹为钱三千二百,其后一匹为钱一千六百”[59]。如宪宗时以匹绢二千计,节度使兼宰相食封百户岁给的八百匹绢,即为一百六十万钱,这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

十三唐代有关赐赏的规定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封建国家的化身。臣子对皇帝必须绝对服从,而他们从政府得到的一切,都可认为是皇帝的恩赐,如俸钱也叫“赐钱”,禄米也叫“赐禄”,食封也叫“赐封”。“赐”旧指上给下的意思。“赏赐”,在我国封建社会主要是指皇帝对臣子的恩予和奖赏,也是皇帝借以笼络人心,显示皇恩浩荡的方式和手段。唐太宗就曾经说过:“国家大事,唯赏与罚。”[60]

对赏赐,唐代已经有了一套制度规定:内侍省的内府局掌赏赐之事,“凡朝会,五品以上,赐绢帛金银器于殿廷者,并供之。诸将有功,并蕃酋辞还,亦如之”[61]。又,对赏赐物品也有规定:如“凡赐十段,其率绢三疋,布三端,绵三屯。若杂彩十段,则丝布二疋,绸二疋,绫二疋,缦四疋。”[62]唐代有些赏赐已经成为定例规定:如“正冬之会,称束帛有差者,皆赐绢,五品已上五疋,六品已下三疋,命妇视其夫、子”[63]。《唐会要》卷29《追赏》还载说:贞元四年(788年)九月二日敕,“正月晦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前件三节日……每节,宰相以下及常参官,共赐钱五百贯;翰林学士共赐一百贯;左右神威神策龙武等三军,共赐一百贯,……仍从本年九月九日起给,永为定制。”[64]

赏赐在唐初即被立为一项国策,所谓李渊“即平京城,先封府库,赏赐给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未及踰年,遂成帝业”[65]。这不过是文饰之词,同样的事情在《旧唐书·刘世龙传》中这样说道:“时草创之始,倾府藏以赐勋人,而国用不足。”大概建唐初期征战不断,必须用大量的赏赐去奖励军功,宠待勋人,拉拢新附者。以裴寂为例:及平京师,赐寂“良田千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之后,裴寂又陈符命十余事,高祖听从,又因此赐寂服玩“不可胜纪”,武德二年改钱币,又特赐裴寂“令自铸造”[66]。裴寂如此,其他人的赏赐当也很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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