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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法院之组织(2)

四、国际契约

(一)含义和性质

外事契约亦称国际契约,是国家、地方政府、军队、社会团体及法人在国际外事活动中与外国非政府的社会团体及法人之间订立的规定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文书,常用的名称有契约、合同、合约、协议、确认书、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会议纪要、检查结果报告书等。尤以合同使用为最多。它是以文字的形式把双方或多方商定或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记载下来,作为执行、检查、信用的凭证,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外事契约和国际条约的本质区别是:条约是具有平等关系的国家政府之间缔结的协议,属《国际公法》的范畴;而外事契约则是非政府之间,或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非政府之间缔结的协议,属于《国际私法》、《国内法》和《国际公法》一般条款所调整的内容。同时,一般说外事契约的郑重性也次于条约。它主要是适用于缔结有关经济贸易、军工生产、科技合作与技术引进、承包工程、教科文合作、船舶运输、劳务关系、房地产等具体业务的协议。

(二)简史

外事契约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的契约也称为券,依其契刻书写的材料分为竹券、木券、布券、纸券等。双方用文字把议定的要事记录在券上,把券分为两半,各持一半作为凭信。如要对证,须将两半券合一。双方如有争讼,验合契券,判定曲直。还有少数把契约分为三部分的,双方及证人各持一部分,验合时须三券合一。如属买卖契约,由买者所执者的一方称“买契”,卖者的一方为“卖契”。因买卖的对象不同又分有地契、物契、房契、奴契、畜契、钱契等。契券还有官私之别,凡买卖通过“官方”进行的,称为“官契”;凡经保人画押作证的则称“私契”。官契又称为“红契”或“市契(券)”,因上盖有朱色印鉴;私契称“白契”或“保白”。我国从奴隶社会极盛时期的周朝就有了契约。以后历代各朝都在发展延用,至清代是中国契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清王朝建立以后,与外国签订了大量的条约、合同,这个时期的文体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近代的外事契约向大型化发展,内容更加丰富,条文增多,文字加长,如有的经济合同长达上万字。过去把国际条约,国内、国际合同统称契约。到了现代,国家关系日益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交往更加频繁,人们就把国家之间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称为条约,把民间的协议称为契约,以示区别。外事契约就是国际民间的协议文书。

(三)适用法律

外事契约是缔约各方都具有法律行为的文书,不是单方面法律行为文书。如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债的关系即行消失,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像这样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文书不是合同。外事契约适用的法律准绳是《国际私法》、《国内法》和《国际公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或者经当事者协议选择的一国准据法。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是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外商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在中国订立或履行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外贸易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法律,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双方协议的仲裁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地法等。同时还规定在我国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中国境内银行放款或担保合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合同等,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此外,还规定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的法律。

(四)缔结程序

签订契约(合同)的程序,主要是酝酿、提约、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签字成交的全过程。重要国际合同,还要经过批准。

1.酝酿

这是在准备订立合同前的考虑过程。双方内部都进行多方考虑,有的还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主要研究订约对自己一方有多大利益,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熟,包括准备提约的条文考虑。

2.提约

即订立合同的提议。在酝酿的基础上,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约是提议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请求对方考虑,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合同提议要从实际出发,有诚意。既要考虑对自己有利,又要考虑对方能够接受,不可漫天要价,想入非非。同时,提议人在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提约后,在对方考虑答复期间要受提议的约束,不得将合同——提约向第三者提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否则造成的损失,提议者要负赔偿责任。

3.协商或谈判

接受提议一方,对提方的条款考虑以后,如主要方面可以接受,对有些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和对方商量,进行讨价还价;对重要的合同还可举行一定的会议,双方全权代表都出席,当面进行磋商、谈判,促使双方意见接近,直至一致。这是合同成交的重要一环。

4.签字(含必要的批准)

签字是合同成交生效的标记。合同一般从签字开始生效,重要的外事合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签字后还要办理国内批准手续。国际间签订重要合同,也有一定的简易签字仪式,商业间的大合同,有的还举行庆祝成交仪式。不过签字仪式的程度不同,在多数情况下,只进行签字,不举行隆重仪式。签订国际合同也应注意节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五)注意事项

外事契约的订立是一种涉外活动。特别是我国国营企业和外国订立契约,都是代表国家的一种行为,关系到国家、民族利益;就是集体经营的单位和法人和外国订立契约,也同样会涉及到群众的利益。订立外事契约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订立契约的双方,必须遵守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中还遵循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中外双方当事人必须平等地进行交易和磋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为目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也不应把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强加于对方。

二、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外国缔结契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订立具体契约,必须遵守国家的外事政策,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规定办理。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是无效的,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契约也是无效的。

三、注意参考和吸收国际惯例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如,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虽不是法律;但是,如果某项惯例一旦被法律所承认,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国际惯例已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过去,我国对于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一般也是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处理的。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也反映了国际上的这种趋向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一贯做法。

四、契约必须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订立。签订契约的各方应以遵守信用至上,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条文要写得具体、详细、清楚、准确,不可有异义。

(六)基本格式

契约文书的基本格式分为标题、立契的原因和目的、正文(协议条款)和契尾四部分。

一、契首,包括契约的名称,双方立契人、时间、地点等,在契的最上行。外事契约标题还常要标出立契者的国家和名称。如“××国××公司与××国××公司关于××的合同”也有用“合约”、“地契”为名称的,以下标出甲方、乙方。

二、立契的目的和原因。从契首以下开始,要写明立契者的国名机构或姓名。然后简要写原因和目的。

三、正文(即协议条款),是契约的实质性部分。

四、契尾,要写明契约一式几份,用什么文字写成,有的还要写仲裁条款、签字等内容。重要正式的契约与条约的格式相似,而且比条约写得更具体,更详细。

(七)分类

在国际活动中,外事契约是一种使用广泛的民间协议文书的总称。按其常用名称可分为契约、合同、合约、确认书、协议、函电式、君子协定等。君子协定是一种口头协议,本不属文字契约,为叙述方便,也列为此类。但从性质上看,鉴于我国颁布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本书将外事契约分为“涉外经济合同”和涉外非经济合同两大类。不管以什么名称缔结的外事契约都可依习惯法称之为“合同”。其中涉外经济合同是外事契约的主体,涉外非经济合同,如新闻合同、文化合同、展览合同等亦属于外事契约的一部分。

1.涉外经济合同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这里的“涉外”,不是泛指的任何涉外因素,只有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涉外的,即合同有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和外国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才是本法所说的涉外经济合同。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是涉外经济合同。因为他们都是中国法人,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涉外。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释义,香港、澳门、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但是这些地区当前所处的地位特殊,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他们所订的经济合同,可视为涉外经济合同。同样,同海外华侨个人订立的合同,也可视为涉外经济合同。

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特别强调了“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一范围性概念。实际本法所说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比《经济合同法》中所说的中国“法人”的范围要窄,即不包括国家机关等非经济组织。事实上国家机关也不应为所属单位代签合同,否则会使我方当事人实际上不能同外商处于平等地位。当然,国家机关可以参加合同的洽谈和指导。

涉外经济合同使用广泛,种类很多。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的合作日趋增多。就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关系中,国际的双边和多边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国际合同的使用已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一种重要的工具,也成为联系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一种纽带。经常使用的涉外经济合同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国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国际信贷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等。

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和主要条款: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序是:(1)缔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成立;(2)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需签订确认书,合同即成立;(3)法律和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获批准后,合同即成立。

按照合同的本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清楚、便于执行、便于检查,发生纠分时举证也方便,可以适用繁杂的国际交往。所以,我国涉外经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至于涉外经济合同为什么要经过国家批准,这是因为,有些合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甚至涉及到国家主权,为了保证合同切实有效,国家需要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有些合同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要由国家出面同有关方面协商平衡,否则不利于实施。

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合同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涉外经济合同文书的内容多、范围广、使用频繁。除缔结的原则、适应法律等在本类概述中简述和本节所述内容外,其他有关具体细节在有关类中结合具体使用述及。

2.涉外非经济合同

涉外非经济合同是指我国各行各业同外国法人、自然人缔结的除《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有关合同。这一范围也是很广泛的,涉及内容是多方面的。如国际间进行体育文化、艺术交流合同、文教合同、雇员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八)基本文种

1.国际契约

契约除是民间协议的总称外,也是一个具体的协议文种,常用的租赁房屋契约。地契是关于买卖土地的契约。在我国出土的文物中,能见到的实物是较早的汉代契券。例如:东汉末年《孙成买地契》:“建宁四年九月戌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伯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着毛奴,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当即为奴,女当即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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