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掌握依法治校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2.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
3.能够分析侵犯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违法性。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3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成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依法治校是法治社会对学校工作的客观要求。
第一节 什么是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原则对学校工作的基本要求,简言之,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事务、开展学校工作。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依法治校既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开展学校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依法治校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但是违法现象依然存在。违法现象与我们认识上的偏差有着很大的关系,有人认为依法治校是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的责任,与平民百姓无关。还有人认为依法治校只涉及学校内部的工作……这些认识反映了我们在依法治校的主体、依法治校的范围等方面存在的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依法治校的主体,即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专门的学校教育法律规范,以及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就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依法治校的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的参与者。它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不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包括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主体在参与管理学校、学校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不依法办事,就可能侵犯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就无法实现。
依法治校的范围,不仅包括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具体活动,还包括与上述活动有关的活动,比如: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等。
【案例】
学费收了近8万就是不开学,法院判学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昨天(2008年9月8日,编者注),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11名学生联合起诉郑州市金山桥学校,要求返还学费。金水区法院一审判金山桥学校返还11名学生的学费7.9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在判决已生效。
“官司是打赢了,可耽误了孩子将近一个月的学习。”市民韩女士拿到胜诉判决书后,依然有点不痛快。事情还得从一则报道说起,2007年7月14日,省会某报纸报道的《校长突然失踪,700名学生面临辍学》,引起众多家长的关注,韩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据韩女士称,她的两个孩子都在郑州市金山桥学校上学。“金山桥学校从幼儿园到高中都有,孩子在那儿上学很方便。”韩女士说,7月2日,丈夫又给俩孩子交了2007年下半年的学费、住宿费等共计7600元。“学校老师说,7月10日学校要搞夏令营,还要给学生补课。可等7月10日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时,学校里只有几名老师,说学校正在装修。一直等到7月14日,我们从报纸上看到报道,才知道学校的校长跑了。”
记者查阅了韩女士所说的这篇报道。据该报道称,自2007年7月8日以后,金山桥学校的教学楼就经常被人封锁,学校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而且“校长也无法联系到”。
“产生了矛盾可以解决,但不能拿孩子的前途出气啊!”韩女士感慨。
金山桥学校校长王德坤突然“消失”的消息很快在学生家长中间传播开来。据了解,2004年6月16日,郑州市金山桥学校成立,它是由江苏金山桥教育集团同原国栋外国语学校联合创建,并经郑州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这个学校原来是郑州国栋外国语学校,后来效益不好,租给了金山桥教育集团办学。”最早介入此案的律师郭国平说,他从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了解到,因为郑州国栋外国语学校想给金山桥学校“加收房租”,才出现了金山桥学校校长失踪的事情。“不管怎么说,校长也不能带着孩子们的学费逃跑。”郭国平说,学生家长曾经报案,要求警方以诈骗案立案。但根据警方的查处结果,校长人在郑州,并且律师已经出面,因此算不上诈骗。
2007年10月,11名学生正式向金水区法院提起上诉(应为“诉讼”,编者注),要求返还学费共计79680元。
金水区法院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2007年5月至7月,金山桥学校收取了11名学生2007年下半年以及2008年上半年的学费,共计79680元。法院开庭时,金山桥学校缺席审判。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金山桥学校退还学生预交的学费。
主办法官马海涛提醒学生及家长,目前社会办学形式多样,家长特别是在城务工的学生家长,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慎重,要对学校的性质、办学资格、收费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免出现类似纠纷,耽误孩子的学习。
在该案例中,学生家长按照学校的要求为学生缴纳了学费,学生即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校必须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学校是义务方,学生是权利方。学校收了学生家长预交的学费,却未按期让学生入校学习,其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
看电影秩序混乱学生被踩死踩伤——电影院是依法治校的主体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致死,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3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观众按规定购票入场,电影院应该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两则事故都是由于电影院明显的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
柳州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第一案”——家长是依法治校的主体2005年12月,融水县安太乡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时,发现安太中学有部分学生辍学。经过劝导,大部分学生返校上课。2006年4月,安太中学仍有16名学生因为经济、厌学等原因,没有返回学校。经过反复做工作,家长也以孩子“不愿上学”、“已经外出打工”、“家庭经济困难”等理由推诿,让学生留在家里帮做农活,不让学生上学。为了贯彻《义务教育法》,安太乡以政府的名义,对不送子女上学的梁玉文、伍定云等16名学生的家长给予了行政处罚。16名学生家长在接到处罚通知之后,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了依法保障辍学、失学学生重返校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5月初,安太乡政府向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融水法院受理后认为,家长不让未成年子女上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执行法官对这些违法家长进行了逐个走访,分析违法家长的心理后认为,执行处罚不是根本目的,最重要的是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形成重学爱教、科学富民的意识。通过一个多月耐心细致做工作,至6月26日,16名违法家长均已依法接受处罚,分别被处以100至200元的行政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16名家长,已认识到不送子女入学,不仅影响孩子的前途,而且也是违法的。
他们通过劝导、寻找等方式,已将16名辍学儿童全部送回安太中学学习。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显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及少年的义务,也是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家长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是违法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只有教育行政机关管学校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治校的主体
新学期刚刚开始两周,某职业学校就发生一起严重食物中毒事件。1996年9月14日,学校200名师生和往常一样在食堂就餐,午饭一律是芸豆炒肉和米饭。到14日晚间和15日早晨,不少学生和几位教师不同程度地发高烧、呕吐,出现中毒现象。中毒者被及时送往医院。医院很快判断出是发生了集体食物中毒,马上通知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经全力组织抢救,除1名女生昏迷外,其余师生都脱离了危险。
经过专家对剩余食物进行检验和分析,认定是芸豆受到污染和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不善而造成食物中毒。学校有关负责人员受到学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学校同时被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于食品的卫生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都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学校饮食卫生工作,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要把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列为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和管理。不应允许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搬运、分发都必须合乎卫生要求。如发现饮食卫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控制传播蔓延。食品卫生法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致人死亡或致残疾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学校都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是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扰乱了公共卫生秩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学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