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9622300000023

第23章 知识产权案例评析(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其二,重庆外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Getty公司未参加诉讼,但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直接关系其对华盖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法院对华盖公司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首先,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 ”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在其网站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涉案图片何时公开发表的问题。鉴于本案重庆外运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与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全相同,但重庆外运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公司,亦未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据此,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重庆外运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至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已不重要。一审法院将华盖公司2009年3月23日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的时间,作为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时间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或者是在2006年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为由,认定华盖公司不能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享有相关著作权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亦法律依据不足。据此,根据华盖公司在一审、二审及再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华盖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其据此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重庆外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华盖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庆外运公司以其只是企业宣传册的使用者,不是制作者,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企业宣传画册制作者的责任,重庆外运公司可以依据其与该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另案解决。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盖公司相同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价格及重庆外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等因素,由本院予以酌定。对于华盖公司请求判令重庆外运公司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民提字第199号判决:“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二、重庆外运公司停止使用编号为aa030148的摄影图片;三、重庆外运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00元;四、驳回华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侵犯著作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上述证据规则,正确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故而把握的原则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判决中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体现了对上述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关于华盖公司能否依据Getty公司授权主张权利问题

本案华盖公司是从案外人Getty公司处有偿取得涉案图片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但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要由华盖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也是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本案中,华盖公司为了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提交了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一系列证据,重庆外运公司如否认该等事实,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在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华盖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华盖公司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要求华盖公司继续提供证据证明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具体时间,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关于重庆外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司法实践中被用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具体侵权案件中,如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其除了应提供权属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被告有可能接触其作品,并构成侵权的事实进行举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就本案而言,重庆外运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完全相同,由于重庆外运公司既没有主张涉案图片是自己独创,或者来自公有领域或者来自第三方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即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重庆外运公司“接触”并使用了该图片的事实已经存在。至于该图片何时上传至互联网,以及Getty公司何时享有著作权,对认定重庆外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关系。

另外,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不以作品是否登记或者是否发表为前提,且发表权一次用尽。本案中,Getty公司将涉案图片上传至其网站的时间,可能是首次发表的时间,也可能不是,这都不影响其对该图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重庆外运公司对其被诉侵权行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涉案图片上传时间作为本案的“核心”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仅没有必要,且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华盖公司来说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

侵犯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之判断

王艳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这一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对诉争商标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但是尽管适用法律相同,判断是否构成近似的原则也相同,审理同一案件的法官有时会对诉争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作出不同的判断,当然也导致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一名从事商标审判实务的法官,笔者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期刊登的一起案例,就如何认定诉争标识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等相关问题谈谈理解和体会。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简称嘉禾县锻造厂)成立于1997年11月,经营范围为钢锄等。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伊斯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农具生产等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以及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嘉禾县锻造厂于2001年以“雉鸡”中文文字和鸡图案组合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等。2002年1月1日,嘉禾县锻造厂与伊斯达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伊斯达公司使用该商标。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均生产钢锄并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其产品出口销往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

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简称华光钢锄厂)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为钢锄等的生产及销售。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光机械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经营范围为工具、农具等的生产及销售。华光钢锄厂于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中英文和鸡图案组合商标。华光钢锄厂于2000年2月以“银鸡”中文和拼音“YINJI”组合作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锄头等。

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和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均生产农用钢锄,其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鸡(鸡头向右,鸡尾朝左)图案,并标有英文“JOG00BRAND”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菱形图案商标。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银鸡”和鸡(鸡尾朝右,鸡头向左并反向向右)图案,并标有英文“SILVERCOCK”及“中国制造”中英文加菱形图案商标。

嘉禾县锻造厂出口钢锄价值为:2002年47万美元,2003年14万美元,2004年45万美元,2005年7万美元,2006年401万美元。伊斯达公司出口钢锄价值为:2002年101万美元,2003年153万美元,2004年151万美元,2005年389万美元。华光钢锄厂出口钢锄价值为:2002年63万美元,2003年64万美元,2004年73万美元,2005年73万美元。华光机械公司出口钢锄价值为:2006年282万美元。

2007年1月12日,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以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生产和出口的“银鸡”牌钢锄侵犯其“雉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使用的“银鸡”中文文字加鸡图案商标,与嘉禾县锻造厂拥有的“雉鸡”中文文字加鸡图案的注册商标从文字、图案、颜色、图形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告使用的“银鸡”中文文字加鸡图案商标,与原告拥有的“雉鸡”中文文字加鸡图案的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嘉禾县锻造厂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未经嘉禾县锻造厂同意,在其生产的钢锄上使用与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侵犯了嘉禾县锻造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停止侵犯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除对一审法院认定华光钢锄厂早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银鸡”中英文和鸡图案商标的事实不予认定外,认为原审判决基本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民监字第5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民提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嘉禾锻造厂的注册商标与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使用的银鸡标识均由鸡图形和相关鸡文字组成,但经比对,两者鸡图形从视觉上看有明显不同,其诉争标识从整体上看有明显区别,在生产、销售锄头等产品的行业内,以“鸡图形+文字”的商标被较广泛的注册、使用,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相关公众已经将两者的商标区别开来,已经形成了各自稳定的市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诉讼请求。

同类推荐
  •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

    近年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日渐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施行已久的医疗侵权纠纷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侵权责任不再按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区分,而被《侵权责任法》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物权法一本通(第六版)

    物权法一本通(第六版)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2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 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公司可定义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只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应该仅仅由公司一种类型采构成,而是应该包括完善的企业类型。公司的特征包括:依法设立;独立人格;营利目的;两权分离;有限责任。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调整对象就是部分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本书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对新形势下两岸投资与产业合作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大陆赴台投资的背景、意义与原则,分析了台湾投资环境和大陆赴台投资的现状及方式与途径、挑战与机遇,并从多个层面给出了对策性建议。第二部分介绍了台商投资大陆的背景、历史与现状,分析了其特点和影响。第三部分着重研究两岸产业合作的问题,梳理了两岸产业分工合作的历史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的发展,给出了政策措施方面的建议。
热门推荐
  • 世界名校(学无涯丛书)

    世界名校(学无涯丛书)

    本书主要介绍了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学。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
  • 我为星界游神

    我为星界游神

    阳晨,一个普通人,在普通的一天,得到了星界游神的传承,从此满世界的寻找调和之音。“嘿,小伙子,永远不要和我说你去的地方多,我去过的世界,比你吃过的盐还多。”
  • 震撼心灵的生命感悟

    震撼心灵的生命感悟

    有一种感觉,叫震撼。有一种心情,叫感动。有一种声音,叫呐喊。有一句评价,叫好书。繁忙的生活节奏让我们越来越麻木,越来越难以感动。我们假装生活在别处,我们闭上眼睛以为不会看见,我们堵上耳朵以为不会听见。但是我们的心是不会死去的。在这些震撼心灵的生命感悟面前,我们能清楚地听见自己撕裂的心灵与灵魂的对话,曾经麻木的心在疼痛中慢慢复苏。人生是真实永恒的,有各种问题存在,以积极的心态去思考,去行动,就不会再被任何难题所控制、阻挠。只要你读了这震撼心灵的116个生命感悟,你就不会再有失败,不会再有挫折,不会再有绝望!
  • 魔界劣等生

    魔界劣等生

    人类总是以为世界上没有魔法什么的。但其实在远离人类的地方,有一个叫凡侯森特公国的地方。这个地方里的人世代学习魔法。只是从来不出现在人类眼前。偶然间一个人类触及到了这个世界的外围,带回了一本日记。他以第一人称的视角给我们描述了一个漫长的故事……
  • 灵道如神

    灵道如神

    【轻松幽默文】“切…什么玩意!我六根清净,才不怕你…”作为坚信无神主义者的四好青年,莫封表示一点都不害怕…只是流了点鼻血……╭(°A°`)╮
  • 枫往北吹

    枫往北吹

    殷若北从未想过自己会和大自己八岁的青年才俊在一起。看着自己成绩慢慢的向上走去,他却缓缓的掉了下来。自己不想拖累他,找个莫名男友离开他,却在三年后又相遇了。受他压迫、轻蔑,自己忍了。可是莫名到他身边来的同父异母的姐姐又算怎么回事?往北吹的风,你会随着它一起吹吗?
  • 众神之赐

    众神之赐

    世界的规则被毁灭,身负无数传承的神裔穿越无限空间。神如同渺小的蝼蚁,华丽的魔法也显得苍白无力。被封印数亿年的毁灭力量再次崛起,这个世界将何去何从?终将万劫不复。一切都要结束了。
  • 琥珀泪:怨陵

    琥珀泪:怨陵

    落雁市华商集团董事长蓝志军的宝贝女儿蓝雨从考古专业毕业后,没有按照当初和父亲的约定来华商集团上班,而是整天天南海北地出入不同朝代的古墓,干起了倒斗的营生,让一心盼女成凤的蓝志军分外头疼。然而蓝雨倒斗却事出有因,多年来困扰她的那个奇怪的梦,似乎是一种召唤促使她一步步地走向真相。然而虽然有师傅邱子卿和师弟穆小米的协助但是蓝雨的寻找真相之路走得必不平坦,墓中千奇百怪的机关;来去如风的蒙面男子;神秘的天宇集团;梦中的白衣女子;大漠戈壁那绮丽的风光;上古帝王的陵墓;不知在何方的怨陵;传说中的琥珀泪……引出一段凄婉迷离的爱恨情仇,几千年前的纠缠能否在今天得以了解,当谜底揭开的时候是当年悲剧的重演还是最终走向幸福的开端。
  • 青春已逝回忆枉然

    青春已逝回忆枉然

    用了一年的时间去追随你,两年的时间跟你在一起,但我一辈子去回忆。情深不寿慧极必伤。
  • 穿越从星际开始

    穿越从星际开始

    身患绝症的年轻生物学家意外获得了穿越各个位面的机会。原本只是想活下去的他发现,自己竟然变得越来越强……PS:当前位面《星际争霸》系列,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剧情和设置,初次写书请多点拨